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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他多次强调必须“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要以铁腕维护党纪,以铁律惩治腐败,对于腐败分子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形成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更是先后就如何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作出部署。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深化标本兼治”的工作方向,再次发出动员令,激励全党“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他又强调要“取得全面从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的一系列新判断、新思路、新举措、新要求,将反腐倡廉工作推向了新的高度,充分彰显了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打开了党风政风建设的风清气正之门,党内生活呈现出新气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2] 腐败现象并不是在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才出现的,但党在执政条件下必须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水火不相容,与腐败现象作斗争贯穿于整个党的建设历史之中。

(一)反腐倡廉工作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的走向具有重要影响。”[3]他告诫全党,历史上因为统治集团严重腐败导致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当今世界上由于执政党腐化堕落、严重脱离群众导致失去政权的例子不胜枚举。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可能会亡党亡国。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巩固,要求我们党必须坚决地同腐败行为作斗争,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防范执政风险,这是我们党必须重视的重大政治任务。

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近年来我们党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性质非常恶劣,政治影响极坏,令人触目惊心。”[4]“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许多严峻挑战,党内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党员干部中发生的贪污腐败、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全党必须警醒起来。”[5]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大任务,是我们党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并紧紧抓住不放的重大工作。我们党只有坚决反对腐败,才能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只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才能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采取铁腕手段反对腐败,一方面反对各类特权现象,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遵守廉政准则,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始终把执政为民放在心中。另一方面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各类腐败案件,通过一大批“老虎”和“苍蝇”的落马,有力地遏制了腐败势头的蔓延,震慑了腐败行为,振奋了党心民心,取得了巨大的反腐败成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收获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信任和信赖的同时,也进一步巩固了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二)反对腐败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重大历史关头和关键发展阶段,更是高度自觉地把反腐败工作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6]加强反腐倡廉工作,要把反腐倡廉作为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任务来完成。如果我们党不是一以贯之地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反对腐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能取得这么大的成就,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也不可能得到巩固。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一直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反腐倡廉工作的目标要求是要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干部清正就是要求公职人员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政府清廉就是要求党和国家机关运行规范、公开透明、勤俭节约、务实高效;政治清明就是要求国家和社会实现法治有序、公平正义、政通人和、弊绝风清。三者是一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有机整体,统一于建设廉洁政治的历史进程中。可以说,建设廉洁政治,就是通过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逐步遏制并消除腐败的过程,也就是逐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过程。

开展反腐败斗争,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是重大政治任务。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腐败现象害党、害国、害民、害家,也害了腐败者自身。惩治各种腐败现象、搞好反腐倡廉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讲话中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党风廉政建设,是广大干部群众始终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7] 他告诫大家:“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醒啊!”[8] 而且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的优秀廉政文化,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因此,目前我们党必须抓好的这一重大政治任务,就是坚决反对腐败现象,防止党在长期执政情况下腐化变质。

(三)反对腐败关键就在“常”“长”二字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关键就在 ‘常’、‘长’二字,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9] 他不仅强调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又强调我们党面临的“赶考”远未结束,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常抓不懈,经常抓、长期抓,要坚定决心,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所谓“常”抓,就是指在一段时期内,我们党和国家对反腐败工作绝不能放松,时刻对反腐败工作采取高压态势,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通过对这些腐败问题的查处,努力争取群众和挽回已经失去的党和政府的部分公信力。广大党员干部在面对各种诱惑时,对腐败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如果守不住思想防线、抵不住财色诱惑,就很容易受到腐败病毒的感染,甚至跌入腐败的深渊。因此强调“常”抓,主要是为了通过一个短时期内对腐败现象的严惩这样一种“治标”的方式尽快挽回某些地方党和政府因腐败现象在群众中产生的不良影响,以这样一种群众能直接感受得到的短期成效提升地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也力图为今后的“治本”争取有利条件。

所谓“长”抓,是指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因此“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10]。习近平总书记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对反腐败斗争不正确的认识,指出:“有的人认为反腐败是刮一阵风,搞一段时间就会过去,现在打枪,暂且低头;有的人认为反腐败查下去会打击面过大,影响经济发展,导致消费需求萎缩,甚至把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与反腐败力度加大扯在一起;有的人认为反腐败会让干部变得缩手缩脚、明哲保身,不愿意干事了;等等。”[11] 这些认识都是完全错误的。

强调反腐败的“常”抓和“长”抓,彰显了习近平总书记反腐倡廉思想的辩证思维。对于腐败问题要时刻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既要有下大力气抓、经常抓的决心,又要有不懈抓、长期抓的恒心。要有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相信我们党能战胜腐败的信心,又要有与腐败现象长期斗争的耐心。我们要把反腐倡廉作为一项长期性任务来抓,并贯穿于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过程。要把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层层推进,持之以恒,步步为营,一刻不放松,积小胜为大胜,不断压缩腐败活动的生存空间,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要把反腐倡廉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将其纳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总体布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把反腐倡廉各项要求和责任落实到日常工作之中,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不留漏洞。

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我们党反腐倡廉理论与实践的丰富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2]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国家战略和顶层设计”[13],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三不腐”的提法做了微调,提出“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总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坚持重拳惩腐、高压反腐的同时,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初步建立了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就是通过强化提升腐败的时间、机会、惩罚等各项成本,设立组织内部完善的惩戒机制,提升党组织内部腐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消组织内成员的腐败犯罪念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反腐败斗争提高到一个新的政治高度,强调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我们党通过严肃党的纪律、加强整改落实、严惩权力寻租,做到法律面前不循私、法律面前无特权,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及时反腐、严厉反腐,让一切损公肥私、假公济私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并在一些重点领域加大力度,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惩戒机制。

第一,加大查案力度,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只要谁敢搞腐败,就必须付出代价。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坚决查办案件,不是要和什么人过不去,而是要严肃法纪”[14],“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任何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15]。对腐败分子,不论涉及什么人,不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手软,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要重点查处。在查办腐败案件中,要破除“不想查、不敢查、不能查、查无果”的禁区,树立反腐无“禁区”的理念,坚持“有贪必肃、有腐必反”。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监察机关拓展了腐败案件案源渠道的有效机制,通过群众举报、审计线索、媒体网络等渠道发现案件线索,让全民参与到反腐的行列中来,让腐败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使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自然消失。同时,认真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建立纪检、审判、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坚决维护纪律和法律的严肃性。

第二,提高腐败成本,使领导干部形成敬畏之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于腐败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要让每一个干部牢记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的道理”,“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16] 腐败动机的产生起源于腐败收益与腐败成本的对比关系,如果腐败的成本不是很高,利润的空间却又很大,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侥幸心理就会产生。也就是说,对腐败分子,必须重症下猛药,通过严肃惩处,不断提高贪腐成本,减少腐败收益,才能令腐败分子得不偿失。提高腐败成本,可以使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心理上后悔莫及,使违纪违法者在政治、经济、精神上付出应有的代价,使有各种轻微违纪者收手收敛,从而望“腐”生畏、谈“腐”色变,才会起到震慑作用,才能有效遏制腐败。

第三,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切断腐败分子的退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是向腐败分子发出断其后路的强烈信号,能够对腐败分子形成震慑,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17]“要把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18]近年来腐败分子携款潜逃境外现象相当突出,成为新形势下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反腐败不仅国内要“打虎拍蝇”,还要重视海外“猎狐”。腐败分子潜逃出境,不仅降低了法律威慑力,损害了国家司法主权,而且已成为有效惩治腐败犯罪的一大障碍,势必会刺激更多的腐败分子铤而走险、亡命天涯,形成恶性循环。加大对这类贪官的追逃追赃力度,能有效彰显我们党维护纪律尊严和法律权威的决心。凸显法纪红线不可逾越,逾越红线必将受到法纪的严肃惩处。追逃追赃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是遏制腐败蔓延的重要手段,关乎党心民心、关系国家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加大了多边框架下的国际合作,实施重大专项行动,把惩治腐败的天罗地网撒向全球,让已经潜逃的无处藏身,让企图外逃的丢掉幻想。

(二)不能腐的防范机制

“不能腐”就是要把规范权力运行放在首位,强化监督管理,严肃纪律,通过公开制度,杜绝权力的暗箱操作。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管以及在腐败风险较高的“三重一大”事务上,通过群众的参与,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降低腐败发生的风险概率。这种监督体制,既包括党内的监督机制,也包括党外的监督机制的建立。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19] 这就实现了从完善监督制度到创新监督方式,从抓住“关键少数”到净化政治生态的转换,既为党内监督的薄弱环节开出“药方”,也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化提供了重要遵循。

第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坚持、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把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以及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充分调动起来,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20]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共产党人的法宝,是我们克敌制胜的有力制度武器,是有效的、科学的、根本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丢掉了它,离开了它,背弃了它,党就会变质,就会失去生机活力,就会导致失败。没有民主集中制的充分保障,就没有健全的、制约有力的党内监督。当前党内集中不够和民主不够的问题同时存在。有的党组织软弱涣散,我行我素、各行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不到位;有的领导干部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党内民主得不到充分保障,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针对全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实践所提供的新鲜经验,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运行体制和机制。

第二,着力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我们党是执政党,肩负着治国理政的重任,只有党把自身监督搞好了,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各项任务才能落到实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强化党内监督,健全完善制度是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化党内监督,第一位的是强化党委监督。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包括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21] 同时,他强调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现行党内监督条例,监督主体比较分散,监督责任不够明晰,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通过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着手修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举措,不仅明确健全了党内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而且强调了党内监督制度的健全必须具有重点突破性和时弊针对性。

第三,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影响力,对决策和决策的执行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 ‘关键少数’ 中的 ‘关键少数’。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22]大量腐败案件表明,一把手监督常常是薄弱环节,一把手监督难题亟待破解。一把手腐败的原因很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不够。目前,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仍缺乏有效的机制和办法,以致一些地区和部门的一把手长期处在监督的“真空地带”。监督一把手难,症结在于权力过于集中。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都对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多设置一些监督 ‘探头’,使一把手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23]。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上级党组织要多了解下级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对下级一把手问题的反映,多听取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意见。党员、干部可在党的会议上和干部提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环节对一把手实施监督。

第四,发挥巡视制度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24] 巡视工作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工作进行,其目的是发现和反映问题。“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要分类处置、注重统筹,在件件有着落上集中发力。”[25]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十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形成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做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的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涉及巡视定位、内容、方式、责任、成果运用、整改和体制机制等各个方面,有力推动了巡视工作深入开展,巡视效果明显提升。巡视已经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五,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26] 因为,“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领导干部使用权力,使用得对不对,使用得好不好,当然要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27]。一切公职人员只有“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导致腐败滋生。这就需要通过改革不断创新反腐败的体制机制。只有制度明确,执行者才有所遵从,监督者才有所依据;只有制度科学,才能形成防止权力滥用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问题作出的一系列规定、提出的一系列要求、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是我们党在这方面长期探索的最新成果,体现了时代特点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整体思路。其中,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根本,让人民监督权力是对监督主体的明确重申,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让人民更好监督权力、让制度更好管住权力的前提。

(三)不想腐的自律机制

“不想腐”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是从思想意识上,强化领导干部的自律教育,规范其行为,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是推进廉政建设的关键。领导干部由“不敢腐”“不能腐”真正变为“不想腐”,就需要在反腐败斗争中,强化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不断提升个人修养,恪守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使领导干部真正做到从内心深处“不想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28] 共产党人要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必须不断培植自己的精神家园,切实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始终筑牢思想防线。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筑牢拒腐防变自律基石,以思想之“堤”阻挡贪腐浊流的侵袭。

第一,加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 ‘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 ‘缺钙’,就会得 ‘软骨病’。”[29] 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追求,始终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党员干部要真正实现不想腐,信仰坚定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一个领导干部,对党的目标半信半疑,对党的宗旨阳奉阴违,入党不是缘于对党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认可,那就不可能固守当官的底线,在各种诱惑袭来的时候,就会倒在糖衣炮弹的面前。定力只能来自坚定的意志、献身的胸怀、牺牲的精神,这一切都需要信仰的支撑。因此,理想信念是领导干部精神之“钙”,是思想和行动的“总闸门”和“总开关”,理想信念不坚定或无理想信念支撑,精神就会“缺钙”,患“软骨病”,就会很容易在思想上滋生“想腐败”的念头。只有用坚定理想信念炼就“金刚不坏之身”,领导干部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立场坚定,在关键时刻靠得住、信得过、能放心。

第二,强化宗旨意识,正确使用手中权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和命运最终取决于人心向背。”[30] 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始终得到人民拥护和爱戴的根本原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执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执政过程中我们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每个干部都只是权力的行使者,不是权力的拥有者,只能代表人民大众的利益来管理和使用某些具体权力,其根本目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的。衡量权力是否错位的根本标准,就要看用权是否符合人民的意愿,是否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把为了人民、服务人民、献身人民作为自己的鲜明政治立场,把是否实现和发展人民福祉作为检验一切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才能使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获得更加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要通过抓好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始终站稳政治立场,不断增强宗旨意识,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

第三,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筑牢思想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廉洁自律,必须筑牢思想防线,加强主观世界改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党性修养,做到持之为明镜、内化为修养、升华为信条。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31] 思想道德建设历来是党提高党员干部道德修养,推动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党员干部只有注重自我的思想道德修养,确定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才能经得起各种思想、观念、思潮、文化的碰撞,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才能赢得人心、成就事业,才能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要不断夯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就必须抓好道德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思想观念、利益格局等发生了深刻变革,反腐败斗争呈现出更加复杂的态势,腐败现象在一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仍易发多发,既出现了“老虎”,又出现了“苍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 ‘老虎’、‘苍蝇’ 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32]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反腐力度不断加大,保持了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清除危害党的肌体健康的毒瘤,振奋了党心民心,纯洁了党的队伍,得到了全党、全国人民的一致响应。“老虎”“苍蝇”一起打,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必然战略抉择,是走出腐败高发期的最佳路径选择,有着深刻内涵和战略意义。

(一)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

零容忍就是对腐败现象毫不忍受、毫不宽容,就是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又指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反,除恶务尽。这充分表明了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也说明了零容忍态度是防治腐败的必要条件。

对腐败零容忍,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 ‘老虎’、‘苍蝇’ 一起打,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下最大力气解决腐败问题,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不断以反腐倡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33] 党的“两个先锋队”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我们党对任何腐败现象都是零容忍。针对腐败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从严治党的立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要严肃查处,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要切实解决,动真格、出实招,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

对腐败零容忍,是对党组织的基本要求。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对各级党委、纪委的基本要求。各级党组织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切实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同时,每一个党员干部只有按照零容忍要求自己,做到“坚定廉洁之志、全无贪腐之心”,才能远离腐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惩治腐败问题上态度坚决,一直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抓反腐败工作,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管是谁,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就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对腐败零容忍,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工作成功经验的科学总结。

(二)“老虎”“苍蝇”一起打是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选择

“老虎”是指权势和地位都较高的贪污腐败、影响恶劣的领导干部。“苍蝇”是指处于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一般干部。惩治腐败,首当其冲的是“老虎”,但群众对这些“苍蝇”之害有着切肤之痛。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老虎”“苍蝇”一起打,不仅是群众的期盼,也是反腐败正能量的有力彰显。

“老虎”“苍蝇”一起打,是新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选择。“老虎”“苍蝇”一起打,需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如果只注重打“老虎”而忽视灭“苍蝇”,“苍蝇”的滋生与肆虐就会严重败坏党风政风,污染社会风气;如果只重视拍“苍蝇”而轻视捉“老虎”,则会养痈遗患,导致一些地区、部门法律和制度的重要关卡失守,严重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实际上,大多数“老虎”与“苍蝇”不是孤立存在的,往往有着紧密的利益交换和利益输送关系。一只“老虎”周围必然围绕一群“苍蝇”,“苍蝇”更需要以“老虎”为靠山,“老虎”与“苍蝇”历来是搭帮结伙的利益共同体。只有“老虎”“苍蝇”一起打,才能破解“老虎”与“苍蝇”的共生关系,形成联动效应。

要有打“老虎”的决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34]“老虎”等大案要案虽然涉及面窄,但影响极坏,对党和国家造成的损失极大,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打不打“老虎”,敢不敢打“老虎”,查不查大案要案是检验反腐败决心的一个重要标尺。

要保持灭“苍蝇”的力度和魄力。灭“苍蝇”,就是要严厉惩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包括小贪腐、不廉洁、铺张浪费、假公济私等现象。由于这些问题大多发生在群众的眼皮底下,影响既深且广,给党和国家抹了黑,给人民带来了损害,不坚决纠正和查处,就会失去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支持和参与热情,反腐败工作就会丧失群众基础。对于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要严查并问责,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使“苍蝇”无利可图,无法图利,使得蝇营狗苟无法藏身。

(三)“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关键是加强制度建设

“老虎”“苍蝇”一起打,制度建设是保证。当前,腐败问题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格,为腐败滋生留下了缝隙、提供了漏洞。“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过程中,确保制度充分贯彻落实才是关键。首先,制度建设的核心是要管用和有效。再完备的制度,如果发挥不出惩治和威慑作用,就只能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其次,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才能在制度运转中发现现有制度的缺陷和漏洞,进而有针对性地完善和创新,扎紧制度的笼子。最后,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有利于新制度的建立。“打”的过程与制度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也是统一的。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过程中,促进新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使各方面的制度实现了整体性、全面性推进,制度的篱笆更加扎实,进一步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老虎”“苍蝇”一起打,必须纳入法律框架依法进行。“老虎” “苍蝇”一起打,必须按照法律规程展开、按照法律规范推进反腐败策略和方式。从法律角度讲,大贪官和小贪官在犯罪性质上没有本质差别,都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惩处。因此对于“老虎”“苍蝇”一起打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对腐败零容忍,抓早抓小,彻底打消“苍蝇”的侥幸心理和从众心理,将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反腐中要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和尊严,使法律真正成为任何权力都不可逾越的底线和任何人都不可触碰的带电高压线。

“老虎”“苍蝇”一起打,落实责任是关键环节。改革、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是重要,但厘清责任、落实责任更重要。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其中,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是影响反腐败斗争全局的关键。党委领导反腐败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实了,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工作就能长期坚持,我们党才能向人民交出合格的执政答卷。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督促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在全社会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使清风正气得到弘扬。”[35] 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他又强调:“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36] 中国历史上形成和留下了大量这方面的思想遗产,虽然这里面有封建社会的糟粕,但很多观点至今仍然富有启发意义。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优秀廉政文化,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有利于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

(一)反腐倡廉教育是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

反腐倡廉教育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倡廉的基础性工作,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有效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对于提高党员干部政治思想觉悟,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我们党根据实践和探索,提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展所长,广大干部群众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形成整体合力的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是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37]理想信念是支撑我们党、支撑我们民族的灵魂,而从政为官、立德做人,理想信念是其根本指引。领导干部只有勤修身常补“钙”,真正做到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只有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政治立场、保持政治定力,才能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

注重法制纪律教育是重点。2015 年6 月26 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38] 遵纪守法是一名从政人员的基本素质。法制纪律教育是每一个党员干部形成自身的法律观念和纪律观念必需的途径,良好的法制纪律教育可增强严格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增强免疫力,远离腐败和堕落的陷阱,并能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要求依法行政成为一名党员干部履职的基本能力。通过不断强化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增强党员干部法治观念,培养党员干部法治思维,使党员干部真正做到“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39]

加强传统美德教育是重要任务。我国的传统美德,尤其是关于廉洁自律的道德规范方面,具有丰富的内涵、深远的影响,并成为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财富和文化源泉。当前,人们精神生活日益多元化,只有将优秀的传统道德贯穿到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让其最大化地发挥现实价值和教育意义,才能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辨别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能力,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

(二)加大廉政文化建设弘扬清风正气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督促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在全社会培育清正廉洁的价值理念,使清风正气得到弘扬。”[40] 因此,反对腐败要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的优秀廉政文化,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建设廉政文化的目的是教育人和培养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和平年代,如何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的关系,如何对待升级、提干、工资、待遇、调动等问题,是对党员最现实的考验。因此建设廉洁文化就是要教育和培养我们的党员干部,就是对党员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建设廉政文化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提高建设好廉政文化的自觉性。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需要科学统筹,决不能纸上谈兵。把廉政文化建设放到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的大局中通盘考虑、统筹安排,融入党的重大战略部署中,明确廉政文化建设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定位,改变地方偏重经济增长,追求片面政绩观的倾向,克服一手软一手硬的通病,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建设廉政文化必须不断提高群众参与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倡廉的核心问题是党要始终紧紧依靠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刻也不脱离群众。廉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也是人民的大众文化,廉政文化建设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只有在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建设廉政文化,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认知、长期坚持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廉政文化建设才会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因此,要营造出好的社会风气,加大对社会文明的宣传力度,为廉政文化建设提供肥沃的土壤,使得廉政文化能够在人民群众中有生长的根基。

建设廉政文化必须充分挖掘历史资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使之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41] 中国的廉洁文化建设必须充分挖掘廉政文化的历史资源。把各个时期和各个地区自古以来涌现出来的清官廉吏和人民公仆等典型人物用图片、文字等各种形式展现出来。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结合本地的特色和资源在丰富廉政文化传播载体等方面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尝试,一些地方还以建设全国廉政教育基地为契机,深入挖掘红色资源,进行革命传统教育,不断扩大了廉政文化的社会影响力。

(三)建立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效体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制度建设,他说:“如何靠制度更有效地防治腐败,仍然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42] 建章立制,强化制度建设,这是彻底铲除腐败的根本性措施。因此,廉政文化建设必须要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只有把廉政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才能保证各地在廉政文化建设的实践中不因党政领导职务的改变和领导喜好以及注意力的转变,从而使廉政文化建设时冷时热,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推进的动力。这些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建立廉政教育与文化建设的保障机制。各级党委要在财政资金和人员上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投入,在经费上保证廉政文化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活动的开展。

第二,要建立和完善廉政教育协调协作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建立与组织、人事、宣传、教育、文化、旅游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第三,要建立廉政文化建设的奖惩机制。对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创新;对不能完成工作或者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适当的惩戒,促使他们引起重视。

第四,要建立廉政文化建设的行为监督机制。坚持道德鞭策与法律规范相结合,不断启发人民群众和党政干部的道德良知;健全廉政文化建设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些强制性的手段,使人们知道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将廉政文化纳入社会管理中,出台廉政文化德行规范,以刚性约束维护廉政文化倡导的先进思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会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主要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体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规定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43]随后,中央发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勾勒了法治中国的新蓝图,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建设中。紧接着,中央纪委对内设机构进行了改革,各级纪委也相应作出调整,建立起完善的反腐败体制机制,编织一张紧密无疏的反腐天网。

(一)完善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好“两个责任”,就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就能形成全党动手、全社会参与反腐败的强大合力。“两个责任”的提出,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经验的新概括,是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

党委负主体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成效。”[44] 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45]。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做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四大危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关系党的政治使命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党风廉政建设的关键是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

纪委负监督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46] 纪委的监督责任是纪委的地位、作用决定的。党章对纪委的地位、设置和任务作了明确规定,在不同历史时期,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有所不同,但最根本的职责始终是执纪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纪委负监督责任,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对纪委的地位和作用作出的清晰定位,提出的明确要求,对于指导各级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使命具有重大意义。各级纪委必须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更多地担负起惩治腐败方面的责任,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加大办案工作力度,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完善失职责任追究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不管是谁,只要有责任,都要追究责任。”[47] 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只有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两个责任”落实到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才不再是“纸老虎”“稻草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有坚强的制度保障。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是落实反腐体系的当务之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

(二)落实“两个为主”创新工作机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两个为主”的改革思路: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二是“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48]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通过纪委的纪律监督检查反腐败,是中国共产党反腐败体制机制上的一个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是从办案上强化上级纪委领导。掌握案件线索和查办腐败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是反腐败威慑力的关键所在。在原来的习惯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在得到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如果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上级纪委同时知情,那么就会对地方党委形成制约,就不能轻易放弃对案件的查办,这有利于推动查处腐败案件,打击腐败犯罪。

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是从人事上强化上级纪委的领导。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一级纪委的主要负责同志,他们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有利于强化他们同上级纪委的沟通和联系,有利于他们更加大胆地履行监督职责。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权和考察权“上收”有助于打消他们监督同级党委的后顾之忧,保障纪委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监督责任的落实。

这“两个为主”要求,是创新反腐败工作机制的有效做法,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有利于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

(三)实现“两个全覆盖”完善监督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就指出:“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49] 为了强化监督、管住权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落实“两个全覆盖”。一是“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二是“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这“两个全覆盖”,目的在于完善监督机制,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第一个全覆盖,是派驻监督全覆盖。派驻机构是纪检监察部门延伸到各单位的触角,是监督权力、防治腐败的有效形式。现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管理模式成型于2004—2005年。目前根据党章规定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需要,对派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全面派驻。原来中央纪委主要在政府部门设置派驻机构,以后要逐步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二是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驻纪检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三是各项工作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工作经费列入驻在部门预算。通过派驻机构全覆盖,理顺派驻机构管理体制机制,可以使纪委的监督更全面、更及时、更到位。这样就能确保各派驻机构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到监督上来,不当老好人,不和稀泥,铁面执纪,确保监督实效。

第二个全覆盖,是巡视监督全覆盖。巡视工作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和中央纪委对巡视工作更加重视,要求巡视机构要当好党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和“苍蝇”。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已开展了三轮巡视,共巡视22 个地方、12个单位,即将开展新一轮巡视。凡是去过的地方和单位都发现了一些问题,其中前两轮巡视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1879 条,成为发现问题的“尖兵”。《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巡视工作的意见》和《中央巡视工作2013—2017年规划》,更是进一步扩大范围、加强力量、加快节奏,实现巡视工作对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不固定时间、地点、人员,机动灵活开展专项巡视,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加强对巡视工作的责任追究,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的、发现问题没有报告的,要追究相关巡视责任。实施巡视监督全覆盖的目的就是要扩大巡视范围,更好地发挥巡视工作在强化监督、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6—67页。

[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5页。

[3]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年版,第17页。

[4]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1页。

[5]习近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0页。

[6]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1页。

[7]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1页。

[8]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1页。

[9]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93—94页。

[1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3页。

[1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

[12]习近平:《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6页。

[1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58页。

[1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96页。

[1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93页。

[16]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98页。

[17]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00页。

[18]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00页。

[19]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2—23页。

[20]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2页。

[21]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2页。

[22]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7页。

[23]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8页。

[2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07页。

[25]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5页。

[26]习近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0页。

[27]习近平:《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6页。

[28]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0页。

[29]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0页。

[3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6页。

[3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46页。

[32]习近平:《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5页。

[3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30页。

[34]习近平:《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5页。

[35]习近平:《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5页。

[36]习近平:《运用历史智慧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390页。

[37]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80页。

[38]《做合格共产党员》,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09页。

[39]《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9页。

[40]习近平:《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5页。

[4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40页。

[4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24页。

[43]习近平:《关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说明》,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05—506页。

[4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60页。

[45]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61页。

[46]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61—62页。

[47]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63页。

[48]参见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59—60页。

[49]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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