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博库网首页 > 电子书专题 > 价格改革和保供稳价 > 第8章

第三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重点领域价格改革进展和成效 第一节 价格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 第二节 能源资源价格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三节 垄断环节价

第三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重点领域价格改革进展和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敢于担当、锐意进取、攻坚克难,纵深推进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加强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完善公共服务、公用事业、能源领域价格机制,推动清费降本,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放开由市场形成,少数仍由政府定价的自然垄断环节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领域建立起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科学定价制度,有效地激发了市场活力,优化了资源配置,促进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价格市场化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价格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价格改革进入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新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市场化方向,不断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一、细化实化价格市场化改革路线图、时间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价格市场化改革指明了方向。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对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行了顶层设计,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总体目标和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实化改革重点任务和时间进度,以钉钉子的精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

(一)滚动制定三年行动计划,系统谋划三年重点领域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加强系统谋划,滚动制定行动计划,着力提升重点领域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前瞻性、主动性。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发〔2015〕28号文件要求,2013年、2015年先后制定印发《价格调控与改革重点工作行动计划(2013—2015年)》(发改价格〔2013〕57号)和《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专项行动计划(2015—2017年)》(发改价格〔2015〕3098号),对2013—2015年和2015—2017年重点领域价格市场化改革进行系统性谋划,实化改革目标、落实工作责任。2017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又制定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对新时期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作了系统谋划和具体安排,明确了到2020年的价格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进一步细化实化了重点领域价格市场化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坚持每年制定工作要点,提前谋划年度改革任务落实

在滚动制定三年改革行动计划的基础上,坚持每年制定印发价格工作要点,将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任务部署以及三年改革行动计划细化分解、落实到年,围绕重点领域价格市场化改革,进一步细化实化改革任务、目标、具体举措、配套措施、落实责任等,明确改革步骤、时间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制定改革落实方案,建立评估调度制度,确保各项价格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竞争性领域价格加快放开

坚持市场化取向,妥善处理上下游、国内与国际关系,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存量与增量,不断深化农产品、能源资源、医药、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最大限度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

(一)放开了一批重点领域竞争环节价格

推进电力、天然气、铁路等重点领域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性天然气及液化天然气、化肥用气价格。放开社会资本控股新建铁路货运价格及集装箱、零散货物运输、整车部分高附加值小批量货物类运价。放开民航国内航线货物运价,相邻省份之间与地面主要交通运输方式形成竞争的短线旅客票价和800公里以下航线,以及800公里以上与高铁动车组列车平行航线的旅客票价、由5家及以上航空公司参与运营的航线票价。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对棉花、大豆、玉米实行“价补分离”改革,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

(二)放开非基本需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2015年,放开除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所有药品价格,总量超过2 700种;放开铁路运输杂费。2016年,放开高铁动车组及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票价。2017年,放开除满足用户基本需求的邮政信函寄递、邮政汇兑、10千克以下普通包裹寄递资费外的邮政服务资费。

(三)取消或放开政府定价收费项目

推进简政放权,放开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行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结合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深化收费改革,放开了一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已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前置事项的、服务内容不具有强制性的项目,取消了一批收费性质发生变化、相关费用由财政保障的项目,整合规范了一批性质、内涵接近的项目。

随着价格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全部农产品、绝大多数工业品、绝大多数专业服务价格已放开由市场决定,电力、成品油、天然气、铁路运输价格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基本确立。中央政府定价项目由约100项缩减为16项,地方定价项目由平均100项缩减为平均32项,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97%以上的商品服务价格已由市场形成。从不同产业看,第一产业价格市场化程度达到100%,第二产业达到约98%,第三产业达到约96%。价格市场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极大地释放了价格信号,优化了资源配置效率,调动了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激发了创业创新活力,提升了市场供给能力,促进了经济良性循环,为完善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img

图3-1 党的十八大以来重点领域价格改革进展

三、市场价格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规范有序的价格秩序,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优化市场价格环境,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不断完善价格监管机制,加快构建以服务为核心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

(一)加快完善市场价格监管制度框架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完善价格监管机制的意见》(发改价监〔2013〕2099号),部署加快建立和完善预警防范、应急处置、举报处理、市场监管、反价格垄断、专项治理、社会监督、经营者自律、协作联动九大机制,形成一整套制度完备、运转高效的价格监管机制,推动价格监管工作向系统化、信息化、制度化、长效化转变。以意见为指引,在价格行政执法、价格举报、反垄断执法等方面加快推进制度规则建设。相继出台《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2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6号)、《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则》(发改办价监〔2014〕121号)、《价格举报文书示范文本》(发改办价监〔2014〕120号)、《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指导意见》(发改价监〔2014〕98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完善了反价格垄断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此外,还出台了商业银行收费和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

(二)不断提升市场价格监管水平

1.加强重点领域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

围绕重大价格改革举措,及时跟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改革平稳实施。严厉查处各类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大反价格垄断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汽车、半导体、医药、电子、建材、医疗器械、教育、旅游等行业和领域的垄断案件。深入开展景区门票价格、环保电价、银行收费、网络购物价格等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先后依法查处多项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垄断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积极打造12358价格监管平台

围绕建设大平台、构建大格局、提供大服务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预警、研判、监管上下功夫,加快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在原有的价格举报系统基础上,改造升级并上线了四级联网价格举报信箱管理系统——12358价格监管平台,有效地畅通了社会监督渠道,提升了价格监管效能,提高了价格监管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2018年4月,12358价格监管平台被评为首届“数字中国”优秀成果奖。

3.推行“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方式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发改价监〔2016〕1370号),提出实施双随机的范围和目标、抽查事项清单和机制、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核心是“一个清单、两个名录库、一个工作机制”。在价格监管领域全面实现随机抽查方式开展,切实提高了价格监管效能。

4.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

大力发展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先后建立起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积极组织开展价格社会监督服务工作。建立义务价格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监督员在市场价格巡查监查、规范商品和服务价格、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调解价格矛盾纠纷、协助处理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的作用,有效地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坚持市场化方向,不断深化能源资源价格改革,电力、成品油、天然气、水资源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能源资源商品属性显著增强,为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保障能源资源安全、推动能源资源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电价改革不断深化

电力是国民经济基础行业,电力价格直接影响工商企业生产成本,直接关系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电价改革,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化输配电价改革“管住中间”的同时,按有序推进上网侧、销售侧电价放开,加快形成能够有效反映电力供求变化、体现不同电源功能作用、有利引导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价格信号,对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201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煤电标杆电价正式成为历史。一是将现行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各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二是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中,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上网电价由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三是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确保价格水平稳定。四是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五是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后,现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不再执行。这标志着电价市场化改革迈出关键一步,为全面放开发电侧电价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有序推进光伏、风电、水电、核电等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光伏发电、风电是重要的清洁能源。为促进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2015年以来,启动光伏发电、风电上网标杆电价退坡机制,根据发电成本下降情况,逐步下调标杆上网电价水平。2018年,随着市场化条件成熟,在反复听取意见、充分凝聚改革共识的基础上,加快光伏发电、风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步伐。将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具体上网电价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形成,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并适当下调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和分布式光伏补贴标准。将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和近海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并适当下调陆上风电项目指导价和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坚持市场化方向,不断深化光伏发电、风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为平稳实现光伏发电、风电平价上网创造有利条件,为推动清洁能源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积极推动水电、核电、燃气发电等其他电源发电量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

(三)积极推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市场化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61号),明确跨省跨区域的水电交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送、受电参照受电地区省级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协商确定落地电价,扣减输电价格后为外送电量的上网电价。2015年4月,印发《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明确跨省跨区送电由送受电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平等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送受电量和价格,并建立价格调整机制。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新建跨省送电项目业主和电价,鼓励送受电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电量交易和价格调整机制,并通过长期合同予以明确。

(四)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参与市场形成用电价格

在不断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基础上,2018年放开钢铁、水泥等4个重点行业发用电计划;2019年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同年出台的深化燃煤发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文件中明确要求,具备条件的工商业用户要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用电价格。随着电价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不断扩大。2018年,全国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到2.2万亿千瓦时,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32%;各电力交易机构注册合格的市场主体超过9.5万家,其中售电公司近4 000家。2019年,市场形成电价的电量约2.7万亿千瓦时,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37.5%,占经营性行业用电量的67.4%。

img

图3-2 直购电交易模式

(五)创新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电价机制

在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的同时,积极发挥电价杠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加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力度,促进节能减排,倒逼水泥、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结构优化调整;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充分发挥价格信号作用,引导电力削峰填谷、促进储能发展;完善环保电价支持政策,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容(需)电费;建立北方地区清洁供暖电价机制,保障北方地区群众清洁取暖需求。

二、成品油价格机制进一步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适应国际能源市场形势变化,结合国情特点,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建立了既能灵活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动,又能有效应对国际油价异常波动的成品油价格机制。

(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多年来,我国成品油价格改革一直沿着市场化方向稳步推进,逐步建立了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挂钩联动的机制。2013年,针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调价周期过长、调价边界条件较高等问题,抓住国际油价下跌、国内物价相对平稳的有利时机,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号)。一是缩短调价周期,将汽、柴油价格调整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提高油价调整的及时性。二是取消国际市场油价波动4%才能调价的幅度限制,放宽调价条件,提高油价调整灵活性。三是根据进口原油结构及国际市场原油贸易变化,相应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油种,提高油价调整科学性。2016年,进一步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不再印发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

(二)健全成品油价格调控机制

1.设立油价调控下限

为减轻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对国内的不利影响,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在2009年公布设立成品油价格调控上限(每桶130美元)的基础上,2016年公布设立了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俗称“地板价”),为每桶40美元。

2.明确油价大幅波动调控办法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6〕64号),规定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油价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最高零售价不再下调;当国际油价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当国际油价高于每桶130美元时,国内油价不提或少提。

3.设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当国际油价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形式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保障石油供应安全,以及应对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实施保障措施的资金来源。

改革后成品油价格机制化调整成为常态,效果明显。一是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适应市场形势变化的能力和意识逐步增强,为进一步推进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二是成品油价格调整频率加快,调价时间节点透明度增强,更加灵敏地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提高了炼油企业生产积极性,保障了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三是有效应对了国际油价异常波动。2012—2014年,国际油价多次突破每桶100美元,2016年、2020年又两次跌破“地板价”,国内油价在相应调整的基础上保持了相对稳定,避免了价格过度波动。

>>专栏3-1

2016年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主要措施

一、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

下限水平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油价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

二、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国内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

三、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

img

图3-3 2005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走势(单位:美元/桶)

三、天然气价格改革进一步深化

天然气是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通过先易后难的推进方式,采取边理顺边放开、先增量后存量、先非居民后居民、先试点后推广的实施步骤,又快又稳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有序放开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天然气价格

近年来,天然气价格改革朝着市场化方向稳步推进。2013年,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价格和液化天然气价格。2015年,放开除化肥企业外的直供用户用气价格。2016年,放开液化石油气价格、化肥用气价格,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由市场决定,并在福建省开展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试点。2017年,明确所有进入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的气量价格由市场交易形成。通过“小步快走”的渐进式改革,国内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占消费总量50%左右的天然气价格已放开由市场形成。

(二)建立与可替代能源合理比价的天然气门站价格新机制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在全国范围内将以成本加成为主的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方法定价,建立天然气与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分类实施,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可替代能源价格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到位,2013年每立方米提高0.4元。2014年存量气价再提高0.4元,缩小与增量气价差。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将增量气价格降低0.44元,存量气价格提高0.04元,实现价格并轨,全面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

为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将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由最高门站价格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由供需双方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弹性价格机制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img

图3-4 天然气价格管理结构

(三)实现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机制统一

居民气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改革十分审慎。2018年以前,居民用气实行最高门站价格管理,且比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低0.35元左右,影响上游企业供气积极性。2018年,利用国内物价总水平相对平稳、天然气可替代能源价格低位运行的有利时机,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了居民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机制并轨。

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是居民用气价格改革的“最后一公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改革后,各地平稳理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北方重点地区“2+26”城市已于2019年供暖季前全部理顺。国内天然气价格改革蹄疾步稳,政策效果逐步显现。一是提高了企业生产和进口海外资源积极性,增强了资源供应保障能力。二是促进了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和产业升级。三是理顺了产业链各环节利益关系,提高了天然气利用效率。四是市场化改革方向被各界接受和认同,市场活力不断增强,为进一步推进价格改革奠定了基础。

>>专栏3-2

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主要措施

一、改变价格管理方式,建立弹性价格机制

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价格水平按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水平安排。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实现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

二、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鼓励市场化交易

供需双方要充分利用弹性价格机制,在全国特别是北方地区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削峰填谷,鼓励引导供气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鼓励供需双方通过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平台进行公开透明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市场交易价格。

三、相应疏导终端价格,合理安排调价事项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理顺后,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整幅度、调整时间,调价前须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四、给予适当补贴,保障基本民生

居民用气价格理顺后,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和北方地区农村“煤改气”家庭等给予适当补贴。

四、水资源价格改革稳步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保障国家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为核心,稳步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对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将全国31个省(区、市)划分为六大区域,按照循序渐进、现实可行的原则,提出了各区域“十二五”末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最低征收标准。截至2015年底,各地水资源费标准均已按要求调整到位。初步统计,全国地下水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约为每立方米0.8元,比2011年提高37%;全国平均地表水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约为每立方米0.3元,比2011年提高36%,对治理地下水超采、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标准相应降为零。在系统总结河北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自2017年12月1日起,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省(区、市)。

(三)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

>>专栏3-3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

一、总体目标

从2016年起,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通过3~5年时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一是完善供水计量设施。二是建立农业水权制度。三是提高农业供水效率和效益。四是加强农业用水需求管理。五是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三、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一是分级制定农业水价。供水价格原则上应达到或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尽量提高并采取综合措施保障工程良性运行。二是探索实行分类水价。三是逐步推行分档水价。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制定阶梯和加价幅度,促进农业节水。

四、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二是建立节水奖励机制。三是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协同配合,压实地方改革责任,推动地方落实各项改革任务。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明确“十三五”时期的改革目标,对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建立了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916 号),部署2018年改革工作,要求各地狠抓改革重点区域,因地制宜设计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55 号),要求各地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确定改革实施范围,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完善改革绩效评价机制,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为推动各地扎实推进改革,各部门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细化改革任务,压实改革责任。每年以文件形式明确当年改革计划和重点任务,压实地方改革责任。二是做好经验交流,抓好典型带动。每年召开工作现场会,总结改革成效、加强经验交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用改革成效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推进工作。两次筛选地方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并印发各地参考借鉴,在更大范围内发挥示范作用。三是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内生动力。健全涉农项目和资金分配与节水机制建立情况挂钩的激励机制,调动地方改革积极性。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统筹考虑各地改革进展情况,对推进快、成效较好的地区予以倾斜。四是加强考评督促,持续跟踪问效。建立完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每个部门每年各选取2个省(区、市)进行重点联系,定期深入基层改革区域跟踪调研,指导和督促地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各地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综合施策、以点带面,统筹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建立,稳步扩大改革实施范围。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种植结构、耕作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用水习惯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大胆探索,涌现出很多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案例3-1

江苏省阜宁县坚持“八个到位”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阜宁县确立“工程完好、有效节水、利民惠民”的改革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八个到位”的改革措施,有力有序推进改革,全县年节水率达到15%以上。

一是管护组织运行到位

依法依规成立镇级用水协会和村级用水协会分会,统一供排水,负责工程维修和管护,对主要机电设备实行商业保险,指导农业灌溉科学用水,提供节水灌溉技术咨询服务等,并对管水员进行考核奖励。

二是计量设施安装到位

在各镇区选取泵型不同、扬程不同、建设年代不同的典型泵站,安装明渠管道流量计,测算水电折算系数,推算用水量,既满足灌溉水量计量精度要求,又节约计量设施成本。

三是用水计划管理到位

参考省级核定农业用水定额,明确不同作物灌溉定额,将农业取水许可证发放到村级用水户协会分会,灌溉前向村级分会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灌溉结束后汇总年度用水总量。

四是水价成本核定到位

按照运行维护成本核定农业水价,主要包括维修费、燃料及动力费、职工薪酬、管理维护费用、生产费等。

五是执行水价协商到位

依据核定的农业用水运行维护成本,由供用双方协商定价。协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对新建和承包到期的灌溉泵站,采取使用权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农业灌溉水价,价格一定三年。另一种是对承包未到期的泵站,通过群众满意度测评的方式确定水价,对群众满意度达80%以上的,维持现行水价;满意度低于80%的,承包到期后即公开招标确定。

六是水费收缴管理到位

水费收取由村分会负责,缴入协会账户,经费收支对外公示。维修费由镇级用水协会统筹,其余部分实行报账制,用作分会成员管水费用。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使用财政监制的有效票据,外派会计,并邀请群众参与。年度经费未用完部分,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政府适当补助。

七是工程长效管护到位

实行网格化管护,以村民小组或沟渠路为界限将辖区划分网格块,由村分会成员任网格块内管护员,负责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并邀请当地群众参与监督。坚持人防、智防和保险三结合,落实管护及督查人员,为所有泵站安装电子监控,对主要机电设备投保商业保险。

八是专业维修服务到位

成立了阜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全县泵站大修。组织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业队伍,负责全县范围内灌溉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在各镇配备1名兼职维修员,负责本镇区内泵站维修和提供技术指导。对泵站易损部件统一招标采购,降低维修成本。

截至2019年底,全国改革实施面积累计达2.9亿亩以上,改革地区农业水价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农业节水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经过几年的改革实践,各地改革意识进一步增强,改革成效进一步显现:改革地区在促进农业节水减排方面取得切实成效,节水率平均达到20%左右;逐步落实了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经费,工程管护水平显著提升;通过改革有效节省了灌溉用工和用时,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总体未增加农民负担。

对电网、油气管网等少数需要保留政府定价的垄断环节,必须健全价格监管体系、有效进行价格监管,推动垄断环节不断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更好保障公共利益。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制度建设,严格成本监审、推进成本公开,不断加强价格监管,有效降低了垄断环节价格和收费水平,提升了垄断环节供给质量和效率,惠及实体经济和广大人民群众。

一、垄断环节价格成本监管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印发,明确提出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电网输配价格,逐步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深化输配电价、天然气管网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健全输配电、天然气管网等垄断环节价格监管体系。

(一)建立健全垄断行业成本监审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强化了成本监审的职能定位,明确了新形势下加强成本监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按照准确核定成本、科学确定利润、严格进行监管的思路,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与激励相结合的垄断行业定价制度;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明确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从严制定主要成本指标审核标准,完善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促进成本监审规范化。

>>专栏3-4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重点进展

一、规范了成本监审的程序

结合近年来的成本监审成熟做法,统一完善规范了成本监审的必经程序,包括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书面告知、核定成本、出具报告等。

二、完善了定价成本构成和审核标准

吸收并完善了原有技术规范,在核定原则、定价成本构成、主要指标审核标准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鼓励发挥第三方支持作用

为加强各级成本监审力量,提高成本监审效率,总结吸收实践经验,明确可委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四、健全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

为实现成本监审全程留痕,监审资料可追溯,规定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成本监审卷宗并存档,妥善保存经营者成本资料和价格主管部门制作的文书、报告。

五、建立经营者失信惩戒机制

为强化成本监审严肃性,针对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规定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9〕897号),强化了成本监审约束和激励作用,对电网企业未实际投入使用、未达到规划目标、重复建设等输配电资产及成本费用不列入输配电成本等;细化了成本监审审核方法,明确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细化输配电定价成本分类、界限及审核方法,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等;规范了成本监审程序要求,进一步明确经营者配合责任及义务,增加对信息报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惩戒等规定。

>>专栏3-5

完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制度重点举措

一、细化监审内容

细化定价成本分类、费用核定方法,细化不得计入输配电成本的项目,明确宾馆、招待所、办事处等辅业及市场化业务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二、完善监审方法

区分存量和增量资产,合理拉长折旧年限。明确提出材料费修理费核定上限,引导电网企业加强成本约束管理。增加分电压等级核定有关规定,为电力市场化改革创造条件。增加对投资合理性规定,引导电网企业规范项目投资程序。增加关联方交易审核,严格审核企业内部关联交易。

三、明确企业义务

专门章节明确经营者成本核算、报送资料要求和举证义务,以及失信惩戒等规定,提高企业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

(二)建立健全输配电价监管制度

在推进省级输配电价改革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制定了《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以及《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和《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我国的输配电价监管办法,在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做法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框架。

2020年,在深入总结国内实践、积极借鉴国际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又修订出台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细化了核价范围,明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边界、省内用户和“网对网”省外购电用户对省级电网准许收入的分担责任等;优化了电价结构,明确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两部制电价构成等;实化了监测制度,建立准许收入变化年度统计机制,健全电网企业定期信息报送制度等。在区域电网定价办法方面:进一步厘清了定义范围,明确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内涵;明确了核价原则,强调应坚持提升电网效率、合理分摊成本、促进电力交易、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改进了核价方法,完善了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比例的计算方法,由采用物理指标调整为采用成本指标;完善了核价公式,明确了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在区域内省级电网间分摊的具体方法。两个定价办法的修订出台,进一步提升了输配电价核定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标志着我国输配电价监管政策体系框架的基本完善。

(三)建立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制度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规〔2016〕2142号),初步构建起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制度。一是明晰定价方法,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对价格监管的范畴、对象,价格管理的方法、程序,以及部分核心指标作出细致规定。二是从紧核定定价成本,要求管道运输业务单独核算,成本单独归集,明确了构成定价成本主要指标的核定标准。三是推行信息公开,要求企业主动公开成本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定价部门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和定价依据,提高价格监管透明度。国家跨省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制度出台后,各省份根据要求,相继出台了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监管相关文件,构建起从跨省管道运输到省内管道运输全链条的监管机制。

>>专栏3-6

各地积极推进成本信息公开

近年来,上海市在加强定调价前企业成本信息公开和成本监审结论公开的基础上,按照由点到面、稳步推进的方式,逐渐完善重要领域企业成本信息定期公开制度。目前,供水、供电、供气、出租车企业已实施了调价前成本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福建省本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本省成本信息公开工作,把成本信息公开范围扩大到城市燃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

二、垄断环节价格成本监管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建立健全价格监管制度框架的同时,围绕电网、油气管网、铁路客运等重点垄断环节,不断深化价格监管改革,按照“准确核定成本、科学确定利润、严格进行监管”的要求,严格开展成本监审,全面强化价格监管。

(一)全面深化输配电价改革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电网企业统一购电、统一售电的经营模式,电网企业通过收取销售电价和上网电价的价差维持生产经营、获得利润。随着形势发展变化,这种统购统销模式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无法对电网企业实现科学、有效的价格监管,严重抑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价格信号,阻碍了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输配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目的是转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全面强化电网企业价格监管,打破电网在“买电”和“卖电”两头的“双重垄断”,为电力市场化奠定基础,推动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4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沿着“破冰、扩围、覆盖、深化”的路径,以踏石留印的精神,不断推进输配电价改革。

1.破冰

摸着石头过河。2014年10月,选择改革基础较好、改革意识较强、改革要求迫切的深圳电网,率先开展首个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组织精干力量、研究改革方案,稳慎推进改革。在此基础上,2014年12月,选择相对独立的蒙西电网开展首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进一步积累经验。

2.扩围

加快复制推广。201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对电力价格改革的目标、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积极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作出了明确部署。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迅速将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扩大至安徽、云南、贵州、湖北、宁夏等5个省级电网。

3.全面推开

完成首个监管周期改革。2016年,将输配电价改革覆盖其余省级电网。2017年7月,全面完成第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同时,有序推进区域电网、跨省跨区工程、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初步构建起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输配电价监管体系,标志着我国输配电价监管体系初步确立。

4.全面深化

开展第二监管周期改革。2019年以来,在深入总结首个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经验基础上,全面开展第二监管周期(2020—2022年)输配电价改革。同步对34个省级电网、5个区域电网开展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和输配电价核定。2020年全面完成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标志着我国输配电价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

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改革在诸多方面取得突破,可以概括为“四个首次、一个全面”:一是首次实现同步输配电价核定全覆盖。组织430余人同步对所有34个省级电网和5个区域电网开展成本监审和核价,在清晰界定不同电网间的功能定位、资产成本界限及区域电网向省级电网电费传导机制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整体输配电价体系。二是首次按分电压等级成本测算理论输配电价。创建分电压等级输配电成本分摊和电价测算模型,明确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归集分摊方法,实现分电压等级核定输配电价,为推动输配电价结构优化、合理确定政策性交叉补贴规模、进一步完善输配电价核定方法奠定坚实基础。三是首次将“网对网”外送输电价纳入省级电网核价。对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明确区分由省内用户和“网对网”省外购电用户各自承担部分,在分电压等级外送电成本的基础上,测算“网对网”省外购电用户应承担的输电价格,进一步规范相关输电价格。四是首次实现主要由国家层面自主核价。与第一监管周期主要由各地开展测算、提出核价方案报批不同,本次核价统一设计测算模板,统一规定参数,正式测算和复核工作全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主开展,确保底数明了、过程可控。五是全面完善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在全面修订完善成本监审办法和定价办法基础上,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成本监审和电价核定,确保数据选取、参数确定、方法选择依据充分。严格集体决策程序,重点参数选取、重要口径选择、意见建议采纳等均经集体讨论确定。

输配电价改革是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先手棋”和“突破口”,实现了对电网企业监管模式的转变,有效强化了对电网企业的成本约束,提升了电网企业投资和运行效率,降低了实体经济用电成本;加快推动了电网企业角色转变,公平向所有用户开放,为更好促进电力供需总量平衡、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发展创造了条件;显著优化了电价结构,充分释放了价格信号作用,优化了电力资源配置,促进了电网上下游行业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输配电价改革不断深化,也为电力体制其他专项改革协同推进提供了坚实支撑。互联网大数据的分析显示,输配电价改革获得了社会积极评价,互联网上与电价改革话题相关的信息中,对输配电价改革的满意度最高,高达99%。

(二)稳步推进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改革

2017年,根据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原则、统一标准,组织12个成本监审组对13家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企业进行了成本监审。在此基础上,分别核定各企业的管道运输价格。核定后的13家企业管道运输平均价格比之前下降15%左右。

(三)开展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

为配合普通旅客列车运输价格机制改革,2017年3月,部署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18个铁路局开展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通过对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专项成本、共用成本及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周转量等进行审核,初步掌握了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单位成本,以及高铁动车组运输周转量、货运总周转量等关键指标数据,为下一步深化普通旅客列车运输价格机制改革、逐步强化价格监管创造了条件。

三、垄断环节价格成本监管能力显著增强

垄断环节价格成本监管政策性、技术性、专业性强,对监管能力要求高。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坚持按照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创新理念方法,提升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强化上下联动,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全国价格系统上下联动、凝聚合力,在价格成本监管实践中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成本监审队伍专业化水平不断提升,战斗力不断增强,组织协调能力不断提高。以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成本监审为例,与第一轮分4年5批分别开展成本监审不同,第二监管周期一次性对39个电网全覆盖同步开展成本监审,对全国成本监审队伍来说既是一场考验,也是一次检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下,30个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分别牵头承担39个电网的实地审核工作。此外,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监管机构、价格成本调查中心和公开招投标聘请的7家会计师事务所派员参与,监审涉及约6万亿元资产规模,审核了约7 000万张固定资产卡片、6 000余套各类报表、超过4万份佐证材料,圆满完成成本监审任务,为科学核定输配电价格打下坚实基础。

(二)积极探索创新,理念方法实现重大突破

在价格成本监管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大胆创新突破,积极破解难题,完善方式方法。以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成本监审为例,工作中成功实现了“五个突破”。一是在监审范围上突破,实现省级电网和区域电网一次性同步全覆盖,彻底摸清底数,不留“黑箱”“死角”,减少通过内部关联交易虚增资产和成本。二是在监审技术上,实现分电压等级成本归集分摊,首次创建分电压等级成本测算模型,初步实现输配电成本分电压等级核定,为推动今后电网企业按电压等级归集成本进行有益探索,并为研究电价交叉补贴问题提供基础数据。三是在监审深度上,开展对内部关联交易等重要问题延伸审核,对租赁费、输电费、农网维护费等涉及内部关联交易等重要费用,电网企业部分金融机构财务费用,以及从事非输配电业务的集体企业开展关联交易延伸审核,对投资合理性审核也进行了探索,推进精细监管。四是在监审理念上,探索单一审核成本向综合审核成本、收入、投资转变。在审核定价成本基础上,对影响定价的售电收入、输电费等进行审核,对投资有效性文件进行审核确认。五是在监审力量上,实施全面引入第三方参与,此次监审为39个监审组聘请会计师74名,加上地方自聘的72名,共有146名事务所会计师参与监审,实现了“开门”监审,提升监审质量和专业化水平。

img

图3-5 输配电价成本监审新突破

(三)不断建章立制,工作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

在工作中着力强化程序意识、纪律意识,不断建章立制、切实强化要求,确保价格成本监管公平、公正。特别是在成本监审中,严格规范细化审核方法和口径,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细监审。针对机构改革后监审队伍调整、一些地方明显弱化情况,先后组织召开多次全国培训会、现场交流会和全国性集中会审复核,强化全国统筹指导,保障成本监审质量和数据准确性。严守监审工作纪律,明确成本监审“七不准”工作纪律,新增独立性承诺书、廉洁协议、保密承诺书和独立性声明,规范监审行为,确保成本监审工作的独立性、严肃性。针对监审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借助“外脑”,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咨询会、评估论证会,反复研究讨论,凝聚共识,细化口径,努力提升成本监审专业化水平。

公共服务领域是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不断深化,价格行为和市场价格秩序逐步规范,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教育收费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收费问题,广大群众对此也十分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国家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完善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不断满足社会教育需求。

(一)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

1.义务教育实行免费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有力推动了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决定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即在对农村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及对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2.职业教育逐步推行免费

近年来,国家继续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二)非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不断完善

1.推进民办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相关条款,进一步放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完全由学校自主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幼儿园收费政策逐步完善

近年来,幼儿园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收费政策逐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对普惠性幼儿园,各地根据当地的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实行市场调节价或政府定价(含指导价)管理。

3.研究生教育收费实行并轨

多年来,我国研究生收费实行“双轨制”,即对有财政拨款的研究生不收取学费,对没有财政拨款的研究生收取学费。2013年,根据国家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有关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在地高等学校申请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的管理方式,由高等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持续深入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是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坚持放调结合,坚决放开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一)全部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

采取分步推进模式,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延伸到县级公立医院、城市公立医院,渐进式取消了药品、医用耗材加成。2017年已全部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将原来医疗机构运行由药品加成、服务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补偿渠道,改为服务收入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初步建立了公立医院科学补偿新机制。2019年底实现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

(二)全面推开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指导各地按照建机制、控费用、调结构、强监管的原则,加强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政策联动,通过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收付费方式、强化费用控制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协同推进改革。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面推开,对于取消药品加成后公立医院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补偿比例基本上在80%~90%。各地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要求,重点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康复、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2016年以前,国家负责统一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地方负责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为进一步增强地方管理针对性,提高时效性,进一步简政放权,2016年改为国家负责制定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地方负责确定和调整本地区医疗服务的具体项目及价格水平。同时,明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由地方自行确定,要求各地及时受理,高效办理,简化工作程序,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

(四)全面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

2011年启动了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遴选了104个常见病和多发病病种,供各地开展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2017年,在总结各地前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部署全面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公布了320个病种目录,供各地推进按病种收费时选择,并明确规定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都要选取一定数量的病种实施按病种收费。

(五)全面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2014年,出台了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通过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引导和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服务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三、养老服务价格改革分类推进

近年来,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建立。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养老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价格改革不断深化,逐步建立了以市场化为主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运营,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规范养老机构服务价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印发《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 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明确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规定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对“三无”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收取。同时明确所有养老机构水、电、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严格落实国家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各地据此纷纷出台政策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对规范养老服务价格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完善医养结合价格政策

医养结合集医疗、护理、康复和基础养老设施、生活照料、无障碍活动为一体,突破了传统医疗和养老的分离状态,具有一定优势和广阔市场空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水平持续攀升,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是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要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为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养老床位,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及家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促进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健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明确要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

四、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旅游业是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支柱产业。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一些深层次矛盾依然突出。一些地方过分依赖门票经济,门票价格“额外负担”过重,旅游景区门票价格高成为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2018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关于持续深入推进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9〕333号)等文件,指导督促各地通过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更好适应人民群众旅游消费升级的需要,积极促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明确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改革路径

1.明确国有景区的公益属性定位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等公共资源为全民共有,是弘扬传统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依托这些资源建设的国有景区具有较强的公益属性。应以按照补偿合理运营成本、保持景区收支总体平衡为改革方向,充分体现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公益属性。

2.通过建机制理顺价格

将门票定价成本严格限定在国有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维持景区正常运营所需的合理支出,从合理界定门票定价成本构成、创新价格管理方式、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推行景区收支信息公开、规范景区价格秩序等六个方面完善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3.稳妥有序降低国有景区门票价格

考虑到景区运营模式复杂、“额外负担”偏重、各地财力状况差异,为保证稳妥有序推进,部署各地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分批推进。围绕景区门票价格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先从各方面关注、影响面广的著名国有景区开始,认真开展定价成本监审调查,加大景区正常运营所需以外不合理支出的清理力度,确保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取得实效。

>>专栏3-7

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举措

一、合理界定门票定价成本构成

将门票定价成本严格限定在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直接为游客提供基本游览服务所发生的设施运行维护、人员薪酬、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以及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支出。通过明确门票价格合理构成,逐步剥离门票承载的“额外负担”,推动国有景区形成合理门票价格。

二、创新价格管理方式

由各地区根据实际,对不同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季节性较强景区可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引导客流均衡分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可采取价格上限管理方式,允许景区经营管理者在不超过政府规定上限价格的范围内,根据旅游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具体执行时应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

政府制定景区门票价格,应当依法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对以外地游客为主的景区,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或创新价格听证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

四、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门票价格制定后,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根据景区游客数量变化、运营成本变动、收支节余等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及时调整门票价格。

五、加强景区收支监管

加强景区门票收入及其他各类收入、支出监管,保证景区收入主要用于景区运营所需合理支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国有景区运营状况、收支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价格相关信息透明度。

六、规范景区价格行为

景区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保障游客知情权、选择权。禁止捆绑销售、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持续推进国有景区门票降价

2018年,各地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为5A级,且现行价格水平较高的国有景区为重点,科学制定方案,切实降低偏高门票价格。2019年,积极推动4A级及以上国有景区降价,并对社会反映集中、“高定价大折扣”等问题突出的景区,不断加大降价力度。2020年,从降低旅游者全程费用的角度,加强对景区内垄断性较强的交通车、缆车、游船等服务价格监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对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学生等特殊群体,按规定切实提供门票减免等优待。价格形成机制和成本监审制度建设持续有序推进,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9年底,全国2 000多家重点国有景区中,半数以上已下调门票价格。

(三)扎实开展国有景区成本监审调查工作

2018年以来,针对现行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水平参差不齐问题,部署各地全面开展景区门票监审调查,门票定价成本严格限定在景区游览区域范围内直接为游客提供游览服务所发生的设施运行维护、人员薪酬、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以及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保护支出。通过从严从低核定成本,促进国有景区逐步回归公益属性。截至2019年底,尚未降价的国有景区成本监审率已超过95%,原则上将实现辖区内所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景区门票成本监审或调查、价格评估调整全覆盖,并建立健全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夯实工作基础。

(四)创新门票价格管理方式

2017年以来,部署地方针对季节性较强的景区,分别制定淡季、旺季门票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引导客流均衡分布。部分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和当地政策,出台相应的配套优惠政策。2020年初,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旅游行业的影响,全国十余个省份相继出台针对医务工作者和普通公众的多样化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充分结合当地实际,坚持远近结合,既有利于推动旅游业发展,又引导居民旅游消费。

从改革实践看,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改革坚定不移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逐步实现公共资源全民共享、景区服务费用游客合理分担为取向,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有利于理顺国有景区功能定位,加快构建充分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国有景区运营管理体制机制;有利于优化旅游环境,积极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充分释放旅游消费需求,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有利于推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推动旅游业加快由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小众旅游向大众旅游、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转型升级,形成旅游业供给结构优化和总需求稳步扩大的良性循环。

>>案例3-2

浙江衢州持续推动减免景区门票带动旅游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为推进旅游产业发展,衢州市启动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全面提升乡村休闲旅游,加快落实各项旅游惠民举措。2017年以来,衢州市连年推出“全球免费游衢州”优惠活动,创新了景区保护、管理经营的新理念和新机制,促进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017年,明确提出海内外游客从5月19日中国旅游日起,每周一及整个12月皆可免费畅游衢州市主要景区(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总计59天。涉及景区为全市核心景区,包括2个5A级景区和绝大多数4A级景区。据统计,59个免费日,全市13个景区实现旅游收入28.1亿元,全市餐饮行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8.1%,旅行社的游客地接量同比增加46.8%,星级以上宾馆客房营业收入同比增长48.9%。2017年衢州市旅游总收入449.4亿元,同比增长25.6%,增幅全省第一。此后,不断扩大免费时长、覆盖人群、景区范围,效率持续提升。

五、殡葬等其他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改革稳步实施

殡葬服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建立和完善殡葬基本服务制度,规范殡葬行业收费价格行为,对推动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2012年,为促进殡葬服务均等化,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安排,进一步规范了殡葬服务价格(收费)管理。

(一)区分基本与非基本,规范殡葬服务价格

根据殡葬服务需求特点,将殡葬服务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务。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对延伸服务,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考虑到殡仪馆销售的殡葬用品具有较小的选择性,要求对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花圈、寿衣等殡葬用品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管理。

(二)区分经营性和公益性,实行不同的公墓价格管理方式

针对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要求各地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对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采取严格的政府定价管理,实行低收费政策,满足社会基本殡葬服务需求。要求各地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和资金投入,积极扶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推动将其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相关规划。强调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殡葬用品时,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由各地政府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

公用事业是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垄断性,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公用事业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价格监管制度,价格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升,有力促进多元化投资结构逐步形成,公用设施建设运营能力不断增强、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

一、城镇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稳步推进

公用事业事关民生福祉,且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自然垄断属性,政府对其价格进行监管必不可少。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按照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改善民生需要,积极稳妥推进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加强价格监管,完善价格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公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供水价格改革

我国水资源严重短缺,许多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问题,但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粗放、浪费用水问题普遍存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保障国家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不断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初步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价格形成机制,对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人水关系和谐发展、改善水安全形势发挥了重要作用。

1.建立健全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稳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优化分级水量安排,合理设置分级水价,有效发挥阶梯水价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明确了阶梯水价制度建立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以及各阶梯水量设定、阶梯价格制定、计量缴费周期的指导意见,部署各地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加快推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同时,推动成本监审和信息公开。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明确进一步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要求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适时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截至2019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在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表3-1 全国主要大中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情况 单位:吨、元/吨

img

续表

img

续表

img

注:截至2019年底。

2.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高耗水行业和用水大户节水,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明确各地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截至2019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3.制定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

鼓励各地发展再生水利用产业,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明确要按照与自来水保持竞争优势的原则确定再生水价格,推动园林绿化、道路清扫、消防等公共领域使用再生水;具备条件的可协商定价,探索实行累退价格机制。

4.规范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及收费

提高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服务质量,促进节能降耗,保障生活饮用水质量。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明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办法。按照弥补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维修等费用支出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开支原则上应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

(二)供热价格改革

供热是我国北方地区重要的民生公用事业,价格管理权限主要在地方政府。我国北方供热地区主要包括15个省(区、市),分别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上述省份供热期从三个半月到六个月不等。党的十八大以来,采取综合措施督促指导各地建立健全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推动供热行业有序发展,满足群众采暖需求。

1.建立健全供热价格形成机制

各地供热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按照统一指导、分级管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热、公平负担的原则,在认真核定成本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供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比如,山西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647号),明确要求各级要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保障热力供应;吉林省印发《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22号),明确了煤热价格联动的原则、办法,指导辖区内市县合理制定供热价格,理顺煤热价格关系,规范供热价格行为;山东省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完善集中供热价格政策,加强供热企业成本和价格监管。

2.完善清洁供暖相关价格政策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684号),明确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对“煤改电”的地区适当扩大峰谷时段价差,在采暖季适当延长谷段时间;对适宜“煤改气”的地区降低清洁供暖用气成本,重点支持农村“煤改气”。各地积极完善清洁供暖相关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快推进风电清洁供暖;北京市“煤改电”采暖用户谷段时间延长3小时,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户一档气量提高1 000立方米;山东省制定出台确定居民采暖电量、村级“电代煤”项目电价政策等一揽子清洁取暖价格政策,鼓励由供用热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

3.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和两部制热价

各地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行两部制热价。山西省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商品发〔2018〕647号),要求各地对达到50%建筑节能标准、具备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条件的城市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两部制热价,促进供热节能,合理引导供热消费。河南省14个集中供热城市出台了计量热价或两部制热价,大型用热企业可与供热单位协商定价。

表3-2 部分城市居民供暖收费标准

img

续表

img

注:截至2019年底。

4.清理规范供热服务收费

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吉林省针对煤炭价格持续下降情况,印发《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合理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5〕167号),督促长春、白山等地积极下调供热收费标准。天津市针对煤改气、延长供热期等因素致使企业成本增加的问题,明确完善财政补助机制,通过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的方式对燃气供热企业亏损予以补偿。

(三)燃气配气价格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改革的同时,指导地方加强城镇燃气销售价格和配气价格改革,全面建立居民用气阶梯气价制度,构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框架。

1.全面建立居民用气阶梯气价制度

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201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明确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对分档气量的确定、分档气价的安排、独立采暖阶梯价格制度、阶梯计价周期、阶梯气量和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增收用途等作了具体规定。各地已基本建立了阶梯气价制度,对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img

图3-6 居民阶梯气价制度

2.构建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框架

针对配气价格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高等问题,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明确了配气价格的定价办法和重要指标参数的选取范围,并提出了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具体要求:一是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对直接影响配气价格的部分核心指标参数如购销差率、折旧年限、最低配送气量等规定了上限标准或作出限制性规定。二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各地科学确定标杆成本,对燃气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使实际成本低于标杆成本的部分,建立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机制,激励企业提高经营效率,主动降低配气成本。三是推进企业信息公开。要求燃气企业主动公开价格、成本等相关信息,便于不同企业成本对标,强化社会监督。各地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部分地方核定了独立的配气价格。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要求各地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加强价格监管,降低用气成本。

(四)供电价格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不断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深化输配电价改革的同时,着力在供电领域开展清理规范收费,重点推进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效保障了价格改革、降电价红利及时传递到终端用户。

1.压减规范电网环节收费

2017年,取消临时接电费,并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2018年,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同时,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明确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从实践看,新增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的方式,有效缓解了企业经营压力,得到了各方面的高度肯定。

2.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等文件,明确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对全国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工作进行部署,明确政策目标、推进原则、实施路径。2019年,印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等文件,部署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同步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同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治理,对重点转供电主体进行提醒告诫,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价格监督检查。2019年以来,累计检查转供电主体2.7万家,责令退还电费5.58亿元,没收179.9万元,罚款1 842.4万元。

3.积极推动户表改造

督促指导电网企业抓紧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从源头上解决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问题。明确电网企业可将由于“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费用纳入输配电价回收,调动电网企业积极性,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推动产权清晰、具备改造条件的转供电尽快完成改造。

(五)污水处理收费改革

城镇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的费用。长期以来,各地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普遍难以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制约了污水处理产业的良性发展。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有利于防治水污染,更好地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陆续印发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18〕943号)、《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等文件,指导地方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标准。

1.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

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适应当地水污染防治形势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需要,实现污水处理费与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不仅能够保障现有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营,而且能够向社会资本释放明确的信号,发挥价格杠杆撬动投资的功能,吸引优质社会资本和服务商进入污水处理领域,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到2019年底,全国超过90%的设市城市已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不低于最低征收标准的水平,设市城市居民、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每立方米约为0.92元和1.35元,比2013年提高20%以上,较好地反映了运营成本变化情况。

2.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

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差别化收费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分档和差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污染物差别化收费政策。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工业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选择主要污染物指标进行检测,并根据有关指标分档设定差异化的收费标准,实行多污染多付费,推动工业企业加强污水预处理。

img

图3-7 全国36个大中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情况(单位:元/立方米)

3.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

推动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污水总量、污染物去除量、经营期限等为主要参数,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为调整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4.开展长江经济带省份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试点

长江经济带11省市每年污水排放量占全国总量的45%。加快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形成共抓大保护的良好局面,不仅对长江水质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做好流域的系统协调治理和全国污水处理起到示范引领效应。部署长江经济带省份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城镇、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健全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污水处理运营模式,开展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加快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运行效率。

(六)垃圾处理收费改革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18〕943号),指导地方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动生活垃圾处理步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1.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明确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应尽快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鼓励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2.逐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和减量化激励机制

在建立垃圾处理费制度初期,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对居民用户,可以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等可以按营业面积收取;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等原则上以人为单位收取;对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已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地区,应进一步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表3-3 长江经济带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img

注:截至2019年底。

3.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

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交通、邮政等公共基础设施价格改革深入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适应市场形势和建设需要变化,有序推进交通、邮政等公共基础设施价格市场化改革,坚决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同步强化监管,有力地促进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道路运输价格改革

1.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

2019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明确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的道路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和科学、规范、透明的道路运输价格监管制度,指导各地完善班车客运(含定制客运)、农村客运(含农村客运班线、农村公共汽电车)、汽车客运站、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等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儿童乘坐客运班车优待政策,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者价格行为。

2.改革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

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2020年1月1日0时取消了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大力推广ETC应用,减少了高速公路收费站拥堵,提高了车辆通行效率。2019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等文件,将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由计重收费改为按车(轴)型收费,实现了货车安装使用ETC不停车快捷收费。严格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免收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费。

3.完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指导各地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收费形成机制,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场收费。

(二)铁路运价改革

1.完善货物运价形成机制

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范围,按照与公路货运替代运输方式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原则,对政府定价管理的货物运价建立制定铁路货运价格的机制,分步理顺国铁货物统一运价,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14年4月,明确神华集团新建的准池铁路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开创了市场决定铁路货运价格的先河。此后,陆续放开了铁路散货快运、包裹运输价格以及社会资本控股新建铁路货物运价等竞争性铁路货运价格。2018年1月,放开了国铁集装箱、零散货物运价,以及整车运输中部分高附加值的矿物性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工业机械等12个货物品类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2020年3月,进一步放开整车运输的部分大宗货物运价。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为整车运输的煤、石油、粮食、化肥等四类大宗货物,铁路货物运输量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约占40%。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货物,建立运价浮动机制,铁路运输企业以国家规定运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2.推进铁路客运价格改革

根据铁路客运供求特点,逐步放开满足旅客较高品质出行需求、与其他运输方式已形成有效竞争的客运产品价格。2016年,将高铁动车组一、二等座及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票价交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仅是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铁路客运票价实行市场调节的旅客人次比重达到63%左右。

3.全面放开客货运输杂费

2015年4月,按照修订后的《铁路法》规定,将铁路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交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

img

图3-8 铁路运价改革

(三)民航运价改革

1.逐步扩大市场调节价范围

2013—2017年先后放开了部分与地面主要交通运输方式形成竞争、由两家以上航空公司共同经营航线旅客票价,相邻省份之间与地面主要交通运输方式形成竞争的短途航线旅客票价,800公里以下航线、800公里以上与高铁动车组列车平行航线旅客票价,800公里以上由5家(含)以上航空公司共同经营的航线票价,国内航线货物运价。经济舱旅客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航线条数及旅客运量分别占国内航线总量的39%和75%左右。

2.完善政府指导价管理

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航线旅客票价,取消下浮幅度限制,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核定基准票价改为政府制定并公布定价规则和公式,由航空公司按规则和公式自行测算确定基准票价水平。

3.完善国内航线旅客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

现行联动机制规定的基础油价为每吨5 000元,航空煤油价格超出基础油价时,航空公司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公布的燃油附加定价公式,自行测算确定燃油附加收取标准。

4.简化定价管理

考虑到机场、飞行校验、空管等民航运输保障系统服务收费,主要调节行业内部各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等情况,为提高监管效率,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将民航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机场垄断环节服务、飞行校验、空管服务等收费,改为民航局单独管理。

(四)港口收费改革

1.放开部分定价项目

不断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多次修订完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逐步放开港口集装箱、外贸散货装卸作业,国际、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码头作业等劳务性收费,船舶垃圾处理、供水等船舶供应服务收费,理货服务费,引航机构引领海上移动平台航行的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只有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拖轮费、停泊费、围油栏使用费等6项,其他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多次下调政府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2.压减收费项目

按照简项、并项原则,持续简化收费项目,将堆存保管费、库场使用费合并为库场使用费,将供水(材料)服务费、供油(气)服务费、供电服务费合并为船舶供应服务费,将垃圾接收处理服务费、污油水接收处理服务费合并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由2015年的45项减至2019年的11项。在口岸环节率先建立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港口企业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名称、标准等信息,增加收费透明度,促进了收费行为规范。

(五)邮政服务资费改革

1.放开竞争性服务资费

区分不同邮政业务性质,放开不属于基本公共服务、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部分邮政业务资费。2015年,放开国内特快专递、明信片寄递、印刷品寄递和单件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计泡包裹寄递等邮政服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邮政企业信函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等邮政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单件重量10公斤以内普通包裹(轻泡包裹除外)寄递业务资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邮政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快递业务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2.调整完善邮政普通包裹寄递资费体系结构

2017年,按照稳定水平、简化结构、增强弹性、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保持资费总水平基本稳定为前提,调整简化邮政普通包裹寄递资费体系结构;将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允许邮政企业在不超过国家规定资费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资费水平;推行普通包裹按址实物投递,提升了服务质量。

表3-4 邮政普通包裹寄递服务资费上限标准 单位:元

img

清费降本是帮助企业应对国内外复杂环境变化、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多次对清费降本工作提出要求,《政府工作报告》多次对清费降本工作进行部署,要求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开展了降成本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大幅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降低用电成本

降低用电成本是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的主要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清理基金附加、扩大市场交易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与2014年相比,2019年我国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0.06元、0.23元,降幅分别达到10%和27%,累计每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超过6 000亿元,市场主体实实在在地享受到降电价政策红利。

1.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2004年至2019年,在分省实施燃煤发电标杆电价政策的基础上,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以半年为周期,当周期内平均煤价变化幅度超过5%时,相应调整电价。2015年、2016年,根据煤价变化情况,两次下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相应下调工商业销售电价和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1.8分和3分,共减少企业年用电支出835亿元左右。

2.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

推动大用户直接交易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通过市场竞争促进用户电价下降。2019年,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工商业企业用电成本下降。截至2019年,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约700亿元。

3.强化输配电价监管

首个监管周期,通过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相应核减电网企业收入,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480亿元,平均降幅约1分;从严核定5个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共核减区域电网收入28亿元;严格核定40条已投运多年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核减相关线路输电收入,涉及降价金额69亿元。此外,截至2019年底,还通过运用电网超收电量空间、降低电网固定资产转资率、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合计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超过400亿元。

4.清理电价基金附加和收费

先后取消附加在电价上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基金,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征收标准,连同增值税税率下调空间,及时用于降电价。督促电网企业取消临时接电费,落实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增加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方式。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

5.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

综合采取措施持续开展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使降价政策惠及转供电终端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国家发展改革委多次发文部署,地方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电网企业建立健全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工作机制,全面摸排转供电主体底数,通过多种形式,加强降电价政策宣传解读,对重点转供电主体进行提醒告诫,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2019年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超过80%的转供电用户表示享受到一般工商业电价降幅达10%的政策红利。

6.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阶段性降电价

为应对疫情对企业的严重冲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重点减免两部制电力用户容(需)量电费负担;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工商业用户电价5%,自7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电价5%政策延长至年底,全年可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约1 120亿元。

(二)降低气价

通过及时按机制传导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同步疏导降税红利、严格核定天然气管输价格、加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监管等方式,累计降低用户用能成本超过1 300亿元。

1.按机制下调天然气门站价格

2015年、2017年、2019年,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增值税税率下调等因素,相应降低天然气门站价格,涉及金额约1 100亿元。

2.严格核定管输成本

2017年,根据新的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严格核定管输成本,合理制定管输价格,并相应降低天然气门站价格,涉及金额约100亿元。

3.清理规范地方输配价格和燃气工程安装收费

部署各地加强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降低用户成本约50亿元。

4.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阶段性降价

2020年,为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优惠气价;对价格已放开的,鼓励上下游企业协商降低价格,合计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80亿元以上。

二、降低交通运输、物流成本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有效降低物流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近年来在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收费方面陆续出台了多项降费措施,降低交通运输、物流成本超过1 700亿元。

(一)降低铁路和公路货运收费

1.持续清理铁路货运杂费和两端收费

2019年,取消D型长大货物车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机械冷藏车制冷费、翻车机作业服务费、清扫除污费、验关手续费等6项杂费项目;降低货车延期占用费、装载加固材料使用服务费、接取送达费、取送车费等4项杂费的收费标准;降低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代运营、代维护收费,以及企业自备车检修服务收费。2020年,按照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自3月6日至6月30日减半核收保价费、集装箱延期使用费、货车滞留费等部分铁路货运杂费。

2.降低公路货运收费

在2017—2018年开展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基础上,从2019年开始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货车使用非现金支付、客车ETC等优惠政策。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2020年,阶段性免收公路车辆通行费,明确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5月6日0时,收费公路对所有车辆免收通行费。

3.下浮铁路货运价格

根据市场形势和运输成本变化,以及增值税税率调整等情况,下浮铁路货物执行运价。

(二)降低港口收费

2017—2018年,取消按行政事业型收费管理的货物港务费;按照稳中有降的原则,完善引航费、拖轮费计费办法,拖轮费计费方式由按拖轮马力和工作时间收费改为按被拖船舶类型和大小收费,对航行国际航线超大型船舶引航费实行收费总额封顶控制。2019年,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货物港务费、引航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等4项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15项减并为11项。引导督促国际班轮公司降低码头操作费及单证类附加费。2020年,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自3月1日至12月31日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服务及收费,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三)降低机场收费

2019年,降低民用机场收费、航空煤油进销差价等。2020年,减免航空部分收费,明确机场管理机构免收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执行重大运输飞行任务的航空性业务收费和地面服务收费,空管单位免收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疫情结束,降低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机场、空管收费标准。一类、二类机场起降费收费标准基准价降低10%,免收停场费;航路费(飞越飞行除外)收费标准降低10%。境内航空公司境内航班航空煤油进销差价基准价降低8%。

三、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3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相关部门、地区密切配合,通过取消、停征、免征部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等一系列政策导向明确、受益精准的减负降费措施,显著增强企业获得感。

(一)取消、停征部分收费项目

国家层面累计取消、停征了100多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特别是取消了一批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项目,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船舶登记费等。同时,部署各省取消、停征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85项减少至50项,减少幅度超过73%。在保留的项目中,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2项,涉及19个部门。广东、云南等24个省份已取消全部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通过扩大免征范围、放宽收费减缴条件、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涉及公安、工信、住建、交通、农业等部门,涵盖民生、涉企、涉农等多个领域,主要包括降低商标注册费、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摩托车号牌工本费、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等,减免部分不动产登记费、放宽部分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同时,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三)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阶段性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2020年,为应对疫情影响,支持疫情防控,明确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冠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冠病毒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四、缩减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2017年首次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连续3年对外公布目录清单,及时对目录清单进行更新调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全面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快收费清单建设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幅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定价项目进一步精简,定价方法不断改进,定价程序更加规范。

(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首次发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24号),明确了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文件依据、定价部门等,目录清单之外无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形成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

(二)压缩政府定价项目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部署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进一步压缩地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已经形成竞争的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能够区分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收费标准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各省份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数量进一步减少,截至2019年底,共有18个省份放开了82项收费,平均缩减幅度为23%。

>>专栏3-8

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要举措

一、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项目层级

严格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对已经形成竞争的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能够区分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收费标准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规范定价主体和收费标准制定方法

要区分不同收费项目和性质,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制定方法。原则上,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采用“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对具备条件的鼓励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定价。对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以扣除政府投入后的成本为依据制定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益性。

三、严格履行政府定价程序

制定和调整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等程序。

四、健全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后评估制度。二是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调整制度。三是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制度。四是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按照市场化方向推进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较大幅度降低餐饮等商户费率水平。其中,餐饮等商户降费尤其明显,降幅普遍超过50%,对改善商户经营环境、拉动消费、促进流通发挥积极作用。在2017年、2019年两次大幅下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2020年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征信服务收费,减免部分涉企征信服务收费,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等费用,助力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勇于担当、开拓创新,以敢啃“硬骨头”的精神,不断将价格改革向纵深推进,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深入调研、精心谋划

价格是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也是利益调节的杠杆,测度民生冷暖的温度计。价格改革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关系方方面面利益关系调整,充满风险挑战。在推进价格改革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始终将深入调研、精心谋划作为改革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深入调研,全面梳理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客观情况,把握客观规律,做到明察实情;准确把握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主要矛盾,做到心中有数;精心谋划改革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论证,研判影响,做好预案,确保改革目标、措施符合实际,接地气、能落实,这是党的十八以来电力、石油、公共服务、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不断推进、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重要保障。

以居民气价改革为例,由于情况复杂、矛盾突出,涉及千家万户,各方面高度关注。2018年5月,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方案顺利出台。早在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就着手研究居民气价改革方案,首要工作就是深入、全面、细致开展调查研究,为做好改革方案制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多次前往京津冀农村“煤改气”地区走村入户,听取基层农户意见;组织调研组赴重点省份,深入居民社区走访,覆盖高收入白领、普通工人、教师、退休职工、低保人群等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年龄层次的家庭,了解实际情况,听取真实想法。多次听取生产供应企业、消费者、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意见建议。从居民家庭人口、职业、收入、支出、生活习惯、用气量等情况入手,以承受能力为切入点,点点滴滴算细账,寻找“最大公约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设计改革方案,多次专题研究,反复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斟酌方案细节,不断修改完善,力求方案科学合理,为居民气价改革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选准时机、把握力度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入山问樵、入水问渔”,善于进行交换比较反复,善于把握工作的时度效[1]。价格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十分敏感,改革时机是否恰逢其时,改革力度是否恰到好处,直接关系改革成败。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价格改革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始终高度重视把握改革的时度效,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以及目标、过程、手段的关系。对理顺价格关系后可能引发价格上涨的,精准把握国内物价平稳运行的窗口期、国际市场价格回落的窗口期,切实做好配套措施,有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放开价格管制、可能引发价格异常波动的,精准把握市场供求关系相对宽松的窗口期,坚持小步快跑,有序释放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持价格相对平稳运行;破解价格矛盾、可能引发较大范围利益调整的,密切跟踪价格矛盾变化,顺应形势需要选择最佳时机,坚持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切实做好利益平衡。

如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较好地把握了改革时机和力度,确保了改革平稳顺利推进。燃煤机组是主力电源,燃煤发电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超过60%,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是整个发电侧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形成之锚。平稳有序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是电价市场化改革面临的重大课题,关系电价市场化改革成败。201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前期扎实工作基础上,把握电力供求相对宽松、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明显扩大的有利时机,顺势推出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将标杆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让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走入历史。同时,把握改革力度,坚持有序扩大价格形成机制弹性,设定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且2020年暂不上浮,同时确保居民、农业电价不变,防止价格大幅波动,为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奠定坚实基础。

三、聚焦重点、狠抓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崇尚实干、狠抓落实[2]。求真务实,方能善作善成。价格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明确了改革任务,出台了改革方案,必须沉下心来,攻坚克难、狠抓落实,否则就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把抓落实作为推进价格改革工作的主要方式,以钉钉子的精神,狠抓改革措施落实,从实处谋划、向实处用力、务求取得实效。对重点领域改革,方案出台后迅速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落实工作台账,明确具体措施、设定具体目标,落实任务到处、落实责任到人,建立改革工作调度制度,定期调度各地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支持和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地方典型经验,形成示范引领。加强改革后评估,及时总结成绩,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价格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能否久久为功,持续抓好落实,是决定价格改革成败的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拓宽思路、创新方法,狠抓改革落实。每年印发文件,明确当年改革计划和重点任务,压实地方改革责任;每年召开工作现场会,总结改革成效、加强经验交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用改革成效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推进工作;每年对各地改革落实工作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并与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挂钩,发挥激励导向作用;每年相关部门选择两个省份进行重点联系,及时加强对当地改革落实的指导,督促地方针对性推进工作。通过狠抓落实,各地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了上下联动,对改革紧抓不放、常抓不懈的态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走出困境,由点及面不断推开,实现了稳步推进。

四、统筹兼顾、协同推进

价格是经济运行、结构调整的结果,也是引导资源配置、进行利益调节最灵敏的杠杆。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一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价格改革,不仅涉及微观主体,影响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甚至会引发产业结构明显调整,决定产业发展走向。价格改革既不能“单兵突进”脱离实际,更不能“拖拖拉拉”成为阻力,必须审时度势、统筹兼顾其他体制机制改革,做好政策配套,最大限度提升改革的协同性,形成改革合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推进电力、油气、公共服务、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改革时,强调“大兵团”改革作战思维,搞清价格改革“阵地”“作战任务”“推进目标”“协同要求”,细化实化改革时间表、路线图,主动加强与其他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配合,精心谋划改革配套措施,确保做到改革协同、形成改革合力。特别是在电价改革中,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思路,在不断推进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时,高度重视电价改革与电力交易机制改革、建立独立电力交易机构、发用电计划改革、售电侧改革、开放电网公平接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和科学监管等其他六项专项改革领域的协同推进,率先完成专项改革任务,为整体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作出积极贡献。在居民气价改革中,理顺居民用气价格的同时,出台配套措施,建立对城乡低收入等群体补贴机制,通过“理顺价格+精准补贴”的政策组合拳,既解决了当前面临的主要矛盾,又将改革不利影响降至最低,以较低的成本完成了重大改革任务。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中,坚持统筹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终端用水管理机制,强调各项改革任务协同推进,促进农业节水和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在改革中坚持机制建立和工程建设同步推进,坚决打好政策组合拳。在灌排工程和节水设施建设过程中,利用腾出的空间,合理调整水价,同时因地制宜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6年1月18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10 日。

[2]对全国党委秘书长会议的重要批示(2014年10月10-11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12日。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