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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形势及展望 第一节 价格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主要任务 第二节 纵深推进能源资源价格改革 第三节 加快健全垄

第五章 “十四五”时期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形势及展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转化,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价格改革的任务依然艰巨繁重。价格改革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价格领域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继续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政府定价管理,加强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健全重要公用事业、公共服务领域价格机制,推动供给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并逐步趋于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价格改革仍面临着不少挑战。今后一个时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机制,健全价格监管,推动价格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期间,我国发展改革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更加复杂,需要统筹考虑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着眼服务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领域价格改革。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对价格改革提出了紧迫要求。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客观要求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资源要素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这就需要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弥补市场失灵,把价格信号的激励、约束、引导作用充分释放出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发展质量和效益稳步提升。

提高价格治理能力和水平,要求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经过四十多年改革,价格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要破除阻碍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藩篱、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更好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走深化改革这条路,通过更加深入的改革解决深层矛盾,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动价格监管能力和水平现代化。

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国内经济运行不确定因素增多,对价格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全球经济增长低迷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新冠肺炎疫情对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带来巨大影响,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国内经济运行中仍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问题,不确定因素增多,价格改革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更为突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环境越是严峻复杂,越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1]。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价格改革必须敢于担当、敢于涉险滩;步子要稳,把准方向、稳中求进,坚持做好自己的事情,以改革防范化解风险,增强内生发展动力。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深化对新时期价格改革新形势新要求的认识,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竞争性领域和环节放开价格由市场形成,在垄断环节完善激励约束并重的政府定价机制,推动价格管理制度体系现代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坚持市场决定。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破除限制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

坚持改革创新。落实新发展理念,不断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增强价格反应灵活性。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促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包容审慎的价格监管新方式。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问题,聚焦人民群众关心、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把工作着力点放在解决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上,创新制度供给,着力构建有利于经济结构升级、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的价格政策体系。

坚持保障民生。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问题,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合法价格权益。

坚持统筹推进。把价格改革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坚持正确方向,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短期和长期、减法和加法、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因地制宜,稳慎推进,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

三、主要任务

坚定不移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加强与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协同,进一步放开电力、油气、交通运输等领域竞争性环节价格,推动能源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深化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

不断加强垄断环节价格监管体系建设。完善激励和约束并重的政府定价机制,进一步提升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和成本监管能力与水平,推动政府定价领域成本公开。

健全公用事业、公共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以明晰权责关系、完善成本分担机制为重点,健全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养老、教育、医疗等重要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价格形成机制,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当前,能源资源领域价格改革还面临着体制机制改革滞后,部分环节垄断地位没有打破,公平准入、充分竞争的市场体系还不够成熟,资源环境成本尚未完全内部化等问题,要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大力放开竞争领域和环节价格由市场形成。

一、进一步深化电价改革

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平稳有序放开上网侧、销售侧电价,还原电力商品属性,充分发挥市场在电价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

适应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适时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坚持市场化方向完善“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平稳放开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推动风、光伏、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发电主要通过市场形成上网电价或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补贴标准,实现风电、光伏发电全面平价上网;加快推进水电、核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进程;完善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

(二)逐步放开除公益性用户外的其他用户销售电价,推动各类用户参与市场交易

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用户以外的所有类别销售电价,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增强政策的灵活性,进一步提升电网投资和运行效率。健全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机制,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理顺不同用户电价关系。

二、稳妥推进石油价格改革

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密切关注体制机制改革和市场环境变化,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

(一)落实好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密切关注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按照成品油价格机制认真做好成品油价格调整和调控工作。

(二)稳妥推进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

密切关注国际能源市场变化以及国内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对成品油价格市场化的改革路径、时机以及风险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前做好政策储备,视体制机制改革进程适时推进成品油价格市场化改革。

三、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

按照“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不断促进天然气上下游多主体竞争市场的形成,进一步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

(一)稳步推进门站价格市场化

结合国家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独立运营和气田勘探开发向各类主体公平开放,推动形成上游供气主体和下游销售主体多元化,促进市场上下游各环节充分竞争。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

(二)稳妥推进终端销售价格市场化

完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联动机制,根据上游采购价格变化相应调整终端销售价格。配气价格单独核定、城镇燃气配送网络公平开放后,根据天然气销售市场竞争状况,在终端用户可自主选择资源供应方、配气价格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改革。

四、深入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有计划、分步骤地持续深入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完善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助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

(一)推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指导地方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地下水特别是水资源紧缺和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促进地下水压采。加快全面推进水资源费改税,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更好发挥引导节约用水、优化用水结构的税收杠杆作用。

(二)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充分发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地区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方式,压实各地改革主体责任,全面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节水激励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三)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

创新完善定价方式,科学核定定价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规范定调价程序,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垄断行业价格成本监管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当前我国垄断行业经营成本仍然不够透明,价格形成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成本监审调查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监管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升。要在总结价格监管实践基础上,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强化成本监审、推动监管创新,建立科学化、精细化、制度化、透明化的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机制。

一、不断加强输配电价监管

认真总结输配电价监管经验,不断完善输配电价监管制度框架,强化输配电价监管,加快健全现代化输配电价监管体系。

(一)完善省级电网定价规则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设置效率指标控制可纳入输配电价的新增投资,完善准许收益率的核定方法,严格认定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提高营运资本使用效率,进一步优化对电网企业的监管。完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计算公式,准许成本和收益归集、分摊方法,完善两部制电价构成,提升输配电价结构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建立准许收入变化年度统计机制,健全电网企业定期信息报送制度,强化对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

(二)健全区域电网制度框架

完善容量电费和电量电费比例的计算方法,体现成本加成原则,增强定价的准确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容量电费在区域内省级电网间分摊的办法,提升分摊的公平性、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三)准确核定定价成本

进一步细分输配电成本构成,优化成本分摊方式,根据资产功能合理划分和厘清不同资产、成本边界,避免成本承担责任错位,做到“不重不漏”,真实反映、准确认定、合理分摊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输配电成本。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参与实地审核工作,加强关联交易公平性审核。

(四)严格规范核价程序

进一步完善定价规则、规范核价程序,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提高参数设定的科学性,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加强各方面监督管理,提高政府定价的规范化和透明度,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

二、健全油气管网运输价格监管体系

根据油气体制改革和加强垄断环节监管要求,科学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价格水平,进一步健全价格监管体系,保障管网公平准入,促进市场竞争。

(一)出台油气管网运输定价和成本监审办法

根据油气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加强垄断环节监管,促进油气管网独立运营、公平开放,并结合油气管网布局情况,由管道定价向管网定价转变,制定出台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输定价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健全油气管网价格监管体系,推动形成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中间统一管网高效集输、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石油天然气市场体系。

(二)合理制定油气管网运输价格水平

结合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公司组建和运行情况,根据新的定价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适时开展油气管网定价成本监审,合理制定并公布管网运输价格,提高油气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持续提升成本监审调查水平

成本是价格形成的基础,成本工作对价格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要从制度建设、能力提升、手段创新等方面入手,保证成本数据质量,夯实工作基础。

(一)健全成本监审调查制度

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必备程序,全面加强垄断环节成本监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职责定位清晰、制度规则健全、人员队伍高效、工作规范专业的成本监审调查体系。根据价格监管工作需要和政府定价目录调整,适时修订完善成本监审调查目录。系统总结输配电第二监管周期成本监审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此外,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管道、水利工程供水、城市配气、景区门票、教育收费、城市公交等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成本监审办法。研究制定成本调查办法,规范调查程序,明确调查方法,统一工作标准,提高成本调查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提升成本监审调查能力

加强成本监审调查队伍建设,推动成本监审调查人员定期更新,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全面提升监审调查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实现成本调查监审工作高质量发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打造全国统一的成本监审调查系统,最大限度实现数据审核、校对等集成化和智能化,监审报告生成自动化和标准化,监审流程清晰化和可溯化,提升监审质量和工作效率,最大程度压缩监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建立全国统一的成本调查监审数据平台,整合国家和地方成本调查监审数据,引入先进数据分析挖掘技术、提高数据采集分析能力,提升数据应用价值,为价格改革和政府定价管理改革工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数据基础。

(三)推动成本监审调查创新发展

除加快完善垄断环节成本监审工作外,还要利用成本监审调查优势,探索编制实体经济成本变化指数,持续客观反映实体经济用工、用能、用地、融资、物流等各个环节成本变化情况,服务经济形势研判和国家宏观调控。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等重点工作,开展重点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摸清行业发展、企业运营等情况,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目前,公共服务价格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区分度不高、价格政策与其他政策衔接不够、价格调整机制缺乏弹性等,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完善体制机制。要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推动各个领域持续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多样化服务需求。

一、分类推进教育领域收费改革

区分不同的教育阶段、学校性质,分类推进教育领域收费改革,进一步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一)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比例

研究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政策,根据学前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教育阶段特点,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不同教育阶段应当承担的责任,合理确定受教育者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比例,严格做好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调查,科学制定学费和保育教育费标准,努力实现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共担机制。

(二)区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不同属性,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收费行为

严格落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收学杂费规定。落实民办义务教育非营利性法定要求,按照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扣除公用经费基准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切实解决部分民办学校办学经费主要通过向学生收费解决的状况,减轻学生家长负担。严格限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三)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政策的统筹衔接

教育收费标准制定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变化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促进教育的公平可及,发挥好收费标准的杠杆调节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养老机构服务价格以市场形成为主的原则,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制定完善不同的价格政策,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坚持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努力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除政府保障的老年人基本需求外,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养老服务的价格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性,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多元化服务和产品,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价格政策,满足多层次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坚持区分基本与非基本,强化政府保基本责任,对“三无”老年人提供免费养老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综合考虑其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提供低收费养老服务。鼓励利用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和厂房等社会闲置资源,提供更多质量有保障、价格可负担的社区养老服务,满足普通群众养老需求。

(三)健全上门医疗服务规范及收费政策,大力促进居家养老服务

在积极推进法律法规建设、大力完善配套政策的同时,健全上门医疗服务规范和标准、项目目录及价格。合理制定上门医疗服务出诊费标准,形成对医护人员的有效激励,调动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积极性,发挥家庭在养老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完善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国有景区的准公益属性,推动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发展全域旅游,促进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明确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公益属性定位。持续推进重点国有景区门票降价或免费开放,重点整治法律法规规定外参与景区门票收入分成等行为。逐步实现公共资源全民共享、景区服务费用游客合理分担机制,推动旅游业由门票经济向产业经济、小众旅游向大众旅游、景点旅游向全域旅游升级转型。

(二)完善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以规范成本构成为核心,建立主要补偿景区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成本并适当反映景区价值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政府和景区价格行为规范化,严格定价程序,健全成本监审制度,更好平衡重点国有景区门票定价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旅游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升旅游消费质量,激发旅游消费潜力。

(三)缩小景区门票政府定价范围

按照《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区分公益性、准公益性和商业化景区。对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人造景点、主题公园等商业开发型景区,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实行门票及游览服务市场调节价,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增加旅游资源有效供给。

四、进一步深化殡葬服务价格改革

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合理确定定价范围,规范价格行为,不断减轻群众丧葬不合理负担,为殡葬事业改革和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合理确定基本殡葬服务定价范围

保障群众基本权利,坚持基本殡葬服务政府定价管理,合理界定基本殡葬服务范围,包括馆外抬尸、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切实维护群众利益。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研究推进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

(二)大力规范殡葬用品市场价格行为

坚持综合施策,维护殡葬用品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殡仪馆应放开市场竞争,允许逝者家属自带殡葬用品,防止价格欺诈。对花圈、盆花等可重复利用的物品,推广以租代售模式,减轻群众负担。

(三)实行有差别的公墓价格管理政策

公益性公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政策向生态节地安葬适当倾斜,通过价格杠杆引导群众更多选择生态节地安葬方式。经营性公墓价格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价格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指导规范。

当前,我国城镇公用事业服务领域还存在部分地区服务收费项目多、标准偏高、行为不规范、市场发育不充分、部分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要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理顺价费关系,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不断提高公用事业产品和基本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降低经济社会运行的基础成本,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持续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

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加快完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

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二)持续完善有利于节水的计价方式

对居民生活用水,全面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积极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已实行居民阶梯水价的城市,进一步调整完善各阶梯水量、价格,研究拉大价格级差,增强居民节约意识。对非居民用水持续推进超定额加价制度,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缺水地区逐步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三)进一步完善供水环节收费政策

制定供水环节可保留收费项目明细,对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允许收取合理费用。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服务收费,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积极推进供水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

(四)建立健全再生水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

放开再生水价格,加快建立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道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等,优先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二、健全城镇供热价格形成机制

坚持清费顺价,逐步理顺供热价格矛盾,积极稳妥推行两部制热价,建立健全有利于保障运行、提高效率、促进节约、公平负担的热价形成机制。

(一)健全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

原则上继续对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热价格。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具备计量条件的地区热力销售价格应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对热电联产的,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

(二)清理规范供热环节收费

加大清理力度,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的不合理收费。规范供热企业委托物业企业等代收供热费行为,清理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行为。

三、不断健全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机制

不断健全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机制,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价格,做好天然气产业链“最后一公里”监管。

(一)建立健全配气价格形成机制

明确城镇燃气重要公用事业定位,建立健全配气价格监管长效机制,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科学确定成本标杆,严格开展成本监审,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切实降低偏高的配气价格。

(二)严格监管配气延伸服务收费

按照清费顺价的思路,对配气延伸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一律取消缺乏依据的收费,及时降低偏高收费。

四、进一步清理规范供电环节收费

完善电价政策、强化电价监管,继续深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切实保障终端电力用户享受到电价改革红利。

(一)进一步完善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转供主体可暂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供电企业缴纳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费用。配套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或租金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价。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

(二)强化转供电环节收费监督检查

积极向一般工商业用户宣传解读国家降电价政策,支持鼓励用户通过价格举报等方式维护自身合理权益;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将降电价政策落实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三)推动电网企业加快户表改造

重点围绕群众反映多、矛盾集中的区域,开展“一户一表”改造。对产权清晰、具备条件的,推动电网企业主动对接,抓紧开展改造。对新增电力用户,尽可能实现“一户一表”,严格控制新增转供电主体。

(四)坚决清理供电环节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

除国家政策规定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五、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一)健全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动态调整。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

全国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均应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城和建制镇尽快开征。重点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行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

(三)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

鼓励各地探索开展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等指标,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推动各地对污水排放实行递增阶梯收费制度,在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地区以及污染排放超负荷地区开展试点。

(四)创新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探索将城乡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与污水服务单位签订合同,约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服务项目和质量等内容,促进污水处理全覆盖和产业均衡发展。建立与处理水质、污染物削减量等服务内容挂钩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奖惩机制。

六、稳步推进垃圾处理收费改革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完善城镇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动尚未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城市依法尽快开征,已开征的城市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与收费补偿相协调机制,推进垃圾处理及回收利用设施建设。

(二)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

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建立健全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差别化激励政策。对非居民用户,推行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垃圾分类对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实行差别化收费,探索开展计量收费,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七、深入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

坚持市场化导向深化交通运输价格改革,结合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完善价格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交通运输提质增效。

(一)推进铁路运输价格改革

对煤、石油、粮食、化肥等整车运输的大宗货物铁路运价,健全铁路货运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公路运价变化和市场竞争情况,及时调整基准运价。由铁路运输企业在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上限运价、下浮不限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灵活调整价格,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运力资源利用效率和铁路货运竞争力,促进“公转铁”,降低社会物流成本和环境污染。结合铁路运输体制机制改革,研究在当前网运合一、客货混营的经营管理体制下,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管理方式,加快建立公益性运输独立核算和补贴制度,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深化民航价格改革

深入推进民航国内运输价格改革,根据市场竞争程度扩大市场调节价航线范围。适时改革燃油附加机制。进一步完善民航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逐步放开民航国内运输价格的同时,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监管、市场主体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规范港口收费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进一步清理规范海运口岸收费,降低进出口合规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重点降低港口等垄断环节偏高的收费标准,清理规范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和收费,强化收费项目和标准阳光化、透明化,推动海运口岸贸易电子化、信息化、智能化和平台互联互通,以公平公开促进口岸服务效能提升,促进贸易便利化。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有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主体发生深刻变化,部分服务项目逐渐打破垄断、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但部分地方仍然存在政府定价范围偏宽、项目名称不规范、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和后评估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都亟须进一步改革完善。要继续稳步推进收费管理改革,按照“正本清源、分类施策”的原则,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科学分类细化管理,加强收费行为规范。

一、进一步精简收费项目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分类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一)分步取消行政管理类收费

考虑到牌证工本费、监管费等行政管理类收费具有普遍公共服务属性,推动相关服务所需费用通过财政经费解决。

(二)改革资源环境补偿类收费

分类推进海洋废弃物倾倒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等收费项目改革,将资源生态环境运行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体现社会公平和代际公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厘清政府定价范围

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严格限定政府定价范围。对已经形成竞争的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能够区分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收费标准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不断规范收费标准制定

加强成本监审调查、分类审核收费标准、规范标准制定方法,进一步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一)加强成本监审调查,建立收费成本约束机制

制定统一规范的收费成本核算办法,分行业、分收费类别测定工作量定额、费用支出定额,逐步建立收费成本约束机制。

(二)坚持收费标准分类审核

根据收费主体提供管理或服务的内容和性质,对不同类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实行分类审核。行政管理类收费标准按照行使管理职能的需要从严审核;资源补偿类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损害的,充分考虑相关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成本;对利用社会资源或给社会资源造成损害的,充分考虑社会资源建立和恢复成本。特定服务类收费,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按照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成本审核。

(三)规范收费标准制定方法

区分不同收费项目和性质,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制定方法。原则上,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采用“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对具备条件的鼓励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定价;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根据准许成本制定收费标准,以充分体现公益性;对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适当调低收费标准。

三、持续规范收费行为

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推进简政放权、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减少和避免各类乱收费现象,将各项清费减负举措落到实处。

(一)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完善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确保各方知情权,强化社会监督。

(二)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改革

进一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对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服务项目,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出资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向企业免费或低价提供服务。

(三)加大违规收费查处力度

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增加企业缴费负担。加强对已出台清费减负措施的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健全举报、投诉、查处、反馈机制,建立完善信息发布机制。


[1]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的讲话(2020年4月27日),《人民日报》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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