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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1],“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2],强调“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3],“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4],更加凸显了制度建设在新时代党的建设和管党治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强调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党的建设重要位置,以制度建设巩固党的各项建设成果;强调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制度保障,特别是提出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崭新理念,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思路。依规治党、制度治党强调依据党章管党治党,扎紧党内规则制度笼子,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管住纪律、看住权力,切实解决管党治党中法规制度缺失的突出问题,强化党内法规制度的刚性约束,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坚决防止“破窗效应”和“稻草人”现象。

法规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习近平总书记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化对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认识的基础上,明确把依规治党、制度治党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方针。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陆续制定修订党内法规150 多部,超过现有中央党内法规总数的六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一)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规治党、制度治党,是基于历史的经验和多方面现实的考量。

1.治国理政、管党治党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汲取治国理政的历史经验,注重借鉴通过制度规范权力的历史智慧。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他深刻阐述了先贤通过制度约束权力和反对腐败的重要作用,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认识到,反腐倡廉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我国古代很早就有监察、御史、弹劾、谏官等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有不少在历代反腐倡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们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借鉴意义”[5]

从党的历史看,我们党历来重视立规矩。早在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就提出“党内法规”这一重要概念,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6]。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同志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7] 深刻揭示了党内法规的地位作用及党规与国法的关系。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到河北省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西柏坡纪念馆内,对照展板上七届二中全会作出的六条规定:“一、不做寿;二、不送礼;三、少敬酒;四、少拍掌;五、不以人名作地名;六、不要把中国同志同马恩列斯平列”,他说:“不做寿,这条做到了;不送礼,这个还有问题,所以反‘四风’要解决这个问题;少敬酒,现在公款吃喝得到遏制,关键是要坚持下去;少拍掌,我们也提倡;不以人名命名地名,这一条坚持下来了;第六条,我们党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这里是立规矩的地方。党的规矩、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动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8]

2.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的迫切需求

从现实看,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了近些年发生的一些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领域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9],要靠制度更有效地防治腐败,关键是要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0]

习近平总书记从管党治党存在的“宽松软”问题出发,深刻阐明了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紧迫性。

(1)管党治党“失之于宽”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用“牛栏关猫”的形象比喻说明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够完善。他指出,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牛栏关猫是关不住的,空隙太大,猫可以来去自如。[11] 在制度执行上,他指出,很多问题,不是没有政策规定,而是有政策规定却不执行。有些政策规定是约束性的,有些明确是刚性要求,却成了“稻草人”,成了摆设;现有制度都没执行好,再搞新的制度,可以预言也会是白搭;“一分部署还要九分落实”[12]。他认为,有些法规制度执行不了、落实不下去,主要是因为责任不明确、奖惩不严格,违反了法规制度怎么惩罚无章可循。

(2)管党治党“失之于松”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由于缺乏规矩的约束,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具体表现为:个别地方和部门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有的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重视不够,觉得政治纪律是“软”的、“虚”的,对违反政治纪律的错误言行不在意、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更谈不上查处;[13] 有的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在党不为党、在党不信党,讲风水、信迷信,完全丧失党性、毫无纪律观念;[14] 有的党员干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组织观念淡薄,目无组织纪律;有的干部信奉拉帮结派的“圈子文化”,整天琢磨拉关系、找门路,分析某某是谁的人、某某是谁提拔的,该同谁搞搞关系、套套近乎,看看能抱上谁的大腿;有些党员、干部连一些基本规矩都不讲,毫无制度意识、毫无敬畏之心,缺乏为官做人的起码底线,口无遮拦,随心所欲,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干。[15]

(3)管党治党“失之于软”的问题。在党要管党上,有的地方和单位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一些基层党组织领导不力,缺乏责任担当,战斗堡垒作用不强,有的甚至软弱涣散、形同摆设,处于瘫痪状态;党员教育管理有待加强,部分党员先锋队意识淡化,组织纪律性不强,发挥作用不明显。在从严治党上,有的党员干部奉行好人主义,对违纪行为听之任之,随波逐流,不抵制不斗争;有的地方长期不查办案件,一查就是窝案串案;有的口头上表态坚定不移反腐败,背地里对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不追问、不报告;有的领导干部为人情所困、为利益所惑,怕结怨树敌、怕引火烧身,私心杂念作怪,缺乏党性和担当。[16]

基于上述历史和现实复杂的原因,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方针。2014年10月,他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同向发力、同时发力,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17] 随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并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部署。2015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第一次把规矩上升为政治规矩,并进一步阐述了党内规矩的重要内涵,强调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18] 6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时进而提出依规治党的范畴,要求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10月,他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把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提并论,进一步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坚持不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健全党内法规制度,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19] 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标本兼治,净化政治生态。12月,他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力争到建党100 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依规治党、制度治党成为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基本方针。

3.健全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

依规治党、制度治党强调的是通过党规党纪监督规范权力,防止党员领导干部滥用权力,核心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20]2013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首次提出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制度的笼子既包括法律的笼子,又包括党纪党规的笼子,而首要的是党纪党规的笼子。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任务。2014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首先要建好笼子。笼子太松了,或者笼子很好但门没关住,进出自由,那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21] 2015年10月,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指出,我们现在要强调的是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把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22] 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加强纪律建设,首先要健全完善制度,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23]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立规矩、建制度有着明确的指向性。

一是指向破除党内潜规则。针对党内存在的潜规则现象特别是有的党员干部办事不靠组织而靠熟人、靠关系,形形色色的关系网越织越密,方方面面的潜规则越用越灵的现象,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安徽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24] 5月,他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破除潜规则,根本之策是强化明规则,以正压邪,让潜规则在党内以及社会上失去土壤、失去通道、失去市场。全党上下,任何一级组织、任何一名党员和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制度和党的法规纪律,对党忠诚,光明磊落,公道正派。[25]

二是指向从制度治本推动反腐败斗争。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我们党长期执政,既具有巨大的政治优势,也面临严峻挑战,必须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和人民的力量,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管理、监督。只有建好制度、立好规矩,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各个方面,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才能筑起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堤坝”,才能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26]反腐败需要标本兼治,而治本的关键,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不断创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党对自身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党章出发,总结提炼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党内法规,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的大量重要制度成果。

三是指向严明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27]构建纪律的笼子就是要随着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构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着的标准,划定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形成党纪戒尺。只有有纪可依,才能严明纪律。

四是防止权力滥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最痛恨各种特权现象,要健全党纪党规制度,完善党内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实行权责对应,坚决反对特权,防止滥用职权。执政党对资源的支配权力很大,应该有一个权力清单,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什么是公权、什么是私权,要分开,不能公权私用。习近平总书记这些深刻的论述,归根结底,就是要根除权力滥用。

(二)完善党内法规制度的原则

针对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扎紧制度笼子、扎紧党规党纪的笼子、扎紧党内规则的笼子,明确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哪些事可以个人对组织或组织对个人、哪些事必须组织对组织,哪些事可以简化程序、哪些事只能按程序办,哪些事该发扬民主、哪些事该坚持集中,哪些事由自己决定、哪些事该请示报告,建立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015年3月,他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突出重点,重在管用有效,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更多地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28] 针对党内法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提高党内制度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提出三条原则。

一是系统完备,注重科学性和规范性。2015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既要做到“禁于未然之前”,又要做到“禁于已然之后”,为党员、干部拉起高压线、划出警戒线,起到规范引导、控制约束、警戒告诫、惩罚威慑的作用。做到系统完备、衔接配套,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做到立治有体、施治有序,零打碎敲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笼子扎细扎密扎牢,必须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

二是务实管用,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29] 12月,他在江苏考察工作时强调,认真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及时把比较成熟、普遍适用的经验提炼上升为制度,形成定期评估、清理、修订机制,该填充的填充,该链接的链接,该替换的替换,使党内各项法规制度便利管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30]

三是简便易行,注重可操作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那么几条,很容易记,更容易执行。刘邦进入咸阳城,听从樊哙、张良的忠告,提出了约法三章,就两句话: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他要求修订廉洁自律准则要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时弊,解决领导干部从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广大党员、干部一目了然。[31]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既有激励性,又有惩戒性,使遵守者得到表彰奖励,违反者受到严厉惩处。确保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

依据党章管党治党是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核心内容。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依据党章管党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用党章统领党的领导、统摄纪律建设,用一部党章把全党管起来。依据党章管党治党强调的重点是党章的执行,是在强化党章的执行中深化管党治党的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理论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必须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突出尊崇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着力把党章的要求具体化,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党内法规中有关规定和要求系统化,推动各项党内法规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依据党章管党治党

十八届中央开局之始,习近平总书记开宗明义,阐明依据党章管党治党的重要要求。强调,党章是规范和指导全党行为的总章程,对把全党同志的思想统一到党章上来,自觉按党章行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2012年11月,他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指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也是全党同志的应尽义务和庄严责任,对强化全党党章意识,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判断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表现,要以党章为基本标准;解决党内矛盾,要以党章为根本规则。[32] 12月,他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33]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党章总纲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这是党的建设的根本方针。[34] 4月,他在安徽调研时指出,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也是全体党员言行的总规矩和总遵循。[35] 这些重要论述清晰地表达了习近平总书记依据党章管党治党的重要观点。

(二)唤醒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

依据党章管党治党必须唤醒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号召全党共同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2012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指出,全党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真正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党章的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事业中。2013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2014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要求全党同志强化党的意识、强化组织意识。2015年10月,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强调,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用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权威。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此次对两项法规的修订,全面梳理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和廉洁自律要求,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我们执行这两项法规,既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又严明党的纪律戒尺,这就是把党章权威树起来、立起来。[36] 12月,他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指出,很多领导干部犯错误,最后在忏悔书中都说对党章和党规党纪不了解、不熟悉,出了事重新学习后幡然醒悟,惊出一身汗。如果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好了、掌握了,又自觉遵守了,防患于未然,就可以防止一些干部今天是“好干部”、明天是“阶下囚”的现象。他还指出,中央纪委对各级党校授课内容作了一个调查,发现党校开设的党章和党规党纪课程只占总课程的2.5%,这个比例太低。针对这个问题,他强调要把学好党章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真正使党章内化于心、外化于行。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再次强调,各级党委和纪委要首先加强对维护党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37] 他还特别强调纪委要切实发挥好维护党章的职责,指出各级纪委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带头尊崇党章,把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遵守党章、执行党纪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坚决维护党章权威,做党章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

(三)遵守党章做合格党员

做合格共产党员既是每一名共产党员的庄严承诺,也是管党治党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党同志深入思考党章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要求是哪些、怎样身体力行,深入思考对照党章自己哪些没做到、应该如何提高。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按党章办事,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到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2013年6月,他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以党章为镜,对照党的纪律、群众期盼、先进典型,对照改进作风要求,在宗旨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上摆问题、找差距、明方向。[38] 2016年2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时指出,当一名共产党员,首先要解决好政治合格问题。不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学习党的创新理论,不信奉党的政治主张,不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不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不遵守党规党纪,也不是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4月,他在安徽调研时强调,全党提高学习贯彻党章的水平,决定着党员队伍党性修养的水平,决定着各级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水平,决定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水平。不论是高级干部还是普通党员,要做合格党员,学习贯彻党章都是第一位的要求。学习党章是全体党员的基本功,这个功课要经常做。学习党章不仅要原原本本学、反反复复学,做到知其然,而且要联系实际学、深入思考学,做到知其所以然。[39] 同月,中央下发“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的通知,把学习和执行党章作为党员素质的基本要求。2017年3月,全党要求把“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是实现依据党章管党治党的重要保证。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是推进思想建党、组织建党、制度治党的有力抓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性工程,要坚持不懈抓下去。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用党章党规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引导全体党员做合格党员。要抓住“关键少数”,抓实基层支部,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要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各项举措,保证党的组织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发挥表率作用,保证广大党员以身作则、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组织保证。[40] 10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被写进党的十九大新修改的党章。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完善制度,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最大限度减少制度的漏洞,解决制度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据党章的规定,把党章的要求具体化,从立规矩开始,首先制定了八项规定,随后陆续制定和修订一系列制度,包括修订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制定问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一批党内法规,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以全面从严治党为主题,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准则和条例为抓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形成了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的核心法规。在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修改完善党章,及时在党章中体现党中央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使其他党内法规与党章规定相衔接,更好发挥党章对管党治党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同时,通过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及其配套规定,促进纪检监察各项改革全面深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紧。

(一)修改党章

党的代表大会修改党章是我们党的一个惯例。习近平总书记在《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一文中指出,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制定和完善党章。党的一大制定了党纲,党的二大制定了我们党的第一部党章。在9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总是认真总结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及时把党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体现到党章中,从而使党章在推进党的事业、加强党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41] 现行党章是党的十二大修改制定的。30多年来,在保持党章基本内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对党章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党的十九大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愿望,从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修改后的十九大党章,共约2万字,由总纲和十一章条文组成;共作出107 处修改,其中58处修改在总纲,其余49处修改在条文部分。

新修改的党章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使党章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有利于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更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前进;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出台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提出的一系列重大举措、推进的一系列重大工作等写进党章,有利于促进全党同志准确把握新时代新要求,推动党和国家事业沿着正确轨道向前发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顽强意志和空前力度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形成的新鲜经验写进党章,有利于促进全党同志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定力,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使党永葆生机活力。

同时,修改党章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需要。把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写进党章,使之成为全党的行为规范,有利于扎实推动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行部署时,把认真学习贯彻党章作为重要任务。2017年10月,他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强调,“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取得的成果,对毫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全党同志要把学习贯彻党章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内容,作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在全党形成自觉学习党章、模范贯彻党章、严格遵守党章、坚决维护党章的良好局面,切实把党章要求贯彻到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全过程、各方面”[42]

鉴于现行党章总体上适应指导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九大对党章只作适当修改,保持党章的总体稳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就修改;不成熟的意见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在修改党章的过程中,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把在党内已经形成充分共识的内容,体现在新修改的党章中。

(二)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不少同志建议结合新的形势,制定一个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文件。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个建议高度重视。2016年10月,他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就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作了说明,特别是深刻阐明了1980年制定的准则与新制定的准则的区别与联系。他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总结党内政治生活正反两方面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于1980年制定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个准则,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那个特殊时期,对实现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的拨乱反正和全党工作中心的转移,促进党内的团结统一、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980年制定的准则虽然至今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由于这个准则针对的是当时的历史条件和主要矛盾,现在党内出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当时尚未遇到,而当时比较突出的一些矛盾和问题现在已经不突出了。党的十八大和修改通过的党章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虽然对新形势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比较原则,需要具体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少涉及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问题,但比较分散,需要系统化。

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既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也要结合新的时代特点与时俱进,拿出新的办法和规定。制定和颁布新准则,不是要替代1980年制定的准则,而是要在坚持其主要原则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新规定。新老准则相互联系、一脉相承,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内政治生活必须遵循的。在此背景下,着眼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努力在全党形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突出问题导向,着眼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时代性、战斗性,对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作出了系统规范。准则共分三大板块、12 个部分。第一个板块是序言,阐述党内政治生活的重大作用和历史经验、存在的突出问题、面临的形势任务以及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性紧迫性,提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要求。第二个板块是主体部分,从12 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第三个板块是结束语,主要讲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高级干部带头示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从准则的规定来看,新提出的重大观点和重大举措有160 多条。准则的颁布,是我们党的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更好地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顺利实现党的执政使命和奋斗目标,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修订廉洁自律准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注重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规范和纪律要求,把树立高尚道德情操的要求通过党纪党规的形式固定下来。2015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依规治党,就要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尤其要完善全党一体遵循的准则。[43] 10月,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时指出,道德使人向善,是纪律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新修订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着的高标准。[44] 按照这些要求,中央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于2016年1月实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共八条,规定了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共同遵从的“四个必须”,即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出了以“四个坚持”为内容的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即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提出了以“四个自觉”为内容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即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四)修订党内监督条例

完善监督制度是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监督制度,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坚持宏观思考、总体规划,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围绕制度构建体系,使各种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上对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出要求,强调依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以往的监督条例进行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自200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显现出来。修订条例,一个重要的考虑是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做到责任清晰、主体明确、制度管用、行之有效。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三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五是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分8 章、47 条,分为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列了9 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列了27 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形成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其中,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了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列了11 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

(五)修订纪律处分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的要求,中央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化纪律建设和党纪戒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做好“破”和“立”这两篇文章。[45] 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突出重点,针对时弊,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突出党纪特色,重点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46] 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审议纪律处分条例时指出,纪律用来惩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修订条例是严明党的纪律戒尺的要求,围绕着党纪戒尺要求,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我们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47] 党的十九大召开后,他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完善纪律规章,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

2015年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此次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化,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针对纪法不分,半数以上的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的问题,对国家法律已有的内容,不再重复规定,去除了70 余条重复条款;全面梳理党章,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予以细化,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在此基础上,2018年党中央再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11 条,修改65 条,整合2 条。此次修订,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最新要求,深入总结监督执纪中的新经验新做法,深刻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忏悔录反映的问题,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一是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的要求,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二是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扶贫脱贫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行为增加处分规定,推动纪律建设进一步聚焦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三是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针对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坚持与时俱进,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和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应纪律规定,作出有力回应,引导党员干部更加严格约束操守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是党员的基本底线和基本遵循,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执纪依据。

(六)制定问责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作出重要论述,着眼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动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他要求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48] 6月,他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时指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49]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有效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中,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对保障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引领、督导作用。条例共13条,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一是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二是明确问责内容和事项。问责的情形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情形;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六种。

三是明确问责方式方法。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检查、通报、改组三种。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七)修订巡视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巡视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也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修订的第一部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法规。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2014年中央巡视组第二轮巡视情况汇报时对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及时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经验,把聚焦中心、坚持“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创新组织制度和工作方式、善用巡视成果等写入条例,不断完善巡视制度,更好依纪依法巡视。[50] 2015年6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时指出,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做到有规在先、抓早抓小,不搞不教而诛,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形成刚性约束,更好地发挥巡视震慑遏制治本作用。[51]

十八届中央在一届任期内两次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释放出不断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强烈信号。2015年8月3日,第一次颁布实施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为规范巡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管党治党不断深化和巡视实践发展,党中央与时俱进,再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面总结吸纳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为深入推进巡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2017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颁布实施,把政治巡视、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工作、市县巡察工作等实践创新固化为制度成果,有利于依纪依规开展巡视,进一步提高依规管党治党水平。

一是明确政治巡视定位。政治巡视是十八届中央巡视工作的最大亮点,赋予了巡视制度新的活力,彰显了中国特色民主监督制度的优势。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部署,巡视工作围绕“四个着力”,把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后,巡视工作围绕“六项纪律”,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抓早抓小,强化遏制作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后,巡视工作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政治巡视,突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抓住了根本性全局性方向性问题。《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三条明确了深化政治巡视的具体要求,规定“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是明确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巡视全覆盖。十八届中央如期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目标,兑现了党中央政治承诺。《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认真总结巡视全覆盖实践经验,在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三是明确巡视监督内容。按照政治巡视要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重新梳理归纳巡视监督内容,将原条例中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修改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结合巡视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一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中,增加“结党营私、团团伙伙,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在第三项“违反组织纪律”问题中,增加“任人唯亲、跑官要官”;在第四项“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问题中,增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进一步突出了巡视监督的政治作用。

四是明确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作出了原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强调“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这就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组(党委)要把巡视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巡视工作机构,完善巡视工作规则,规范巡视工作流程。党组(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听取巡视汇报,研究决定巡视成果运用。

五是明确市县巡察制度。《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系统总结巡察工作实践经验,要求“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同时规定“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加强对市县巡察工作的领导,市县党委要认真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坚持政治巡察定位,结合基层特点,着力发现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脱离群众的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八)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压实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规范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履职方式、自身建设的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每年在中央纪委全会上都强调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解决“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提出“清理好门户”、防止“灯下黑”等要求。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要求,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和程序作出规范,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刀刃向内、把自身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高度自觉。《规则(试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约束、履行好职责使命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战略部署,也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指明方向,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和自身建设都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中央在中央纪委《规则(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则》,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则》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监督执纪工作的首要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调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专章规定领导体制,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明确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二是专章规定监督检查,强调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规则》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明确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规定党内监督情况专题会议、信访举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等制度,完善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体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求,推动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规则》在指导思想中明确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在领导体制中规定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规则》还具体在管辖范围、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审理、请示报告、措施使用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扣紧纪委监委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的链条,体现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要求,实现执纪与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四是整合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流程,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规则》立足有效监督制约,在健全内控机制、优化工作流程上着力,针对实践反映的问题和权力运行风险点作出严格规范,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规定了具体审批事项,体现了全程管控、从严把关。

五是总结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经验,进一步严格监督管理措施和要求。《规则》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比如干部准入、设立临时党支部、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脱密期管理、安全责任制等制度。强调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对私存线索、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行为,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规则》的制定以及法规位阶效力的提升,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

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有了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强化制度执行和刚性约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要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他多次强调要增强党纪党规的执行力,让制度刚性运行。

(一)增强法规制度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加强纪律教育,唤醒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管党治党的实践告诉我们,有的党员干部党的观念淡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背后,往往是从党的纪律意识的淡薄和规矩意识的弱化开始的。完善法规制度建设重在唤醒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组织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强调,党的各级组织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使党员、干部真正懂得,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2015年6月,他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52] 12月,他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指出,党规党纪是对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学好了党规党纪,就能弄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引导学员认真学习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强化学员党的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着力引导学员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用党章和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言行。[53]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接见调整组建后的军委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时强调,要自觉遵守坚持军委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纪律,增强组织意识、号令意识、纪律意识,坚持按制度来、按程序走、按规矩办。[54] 同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学习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55]

(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习近平总书记对提高制度执行力、严格执纪提出明确要求,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维护制度严肃性。2012年11月,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2014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加大对党员干部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从长远着想、从小处入手,坚持不懈纠正“四风”,不断巩固作风建设成果。5月,他在指导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我们的制度可以说基本形成,但不要让它们形同虚设,成为“稻草人”,形成“破窗效应”。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气力要花在这上面。10月,他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强调,增强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56] 同月,他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制度、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使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制度化、经常化,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57] 2015年 6月,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们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坚决纠正随意变通、恶意规避、无视制度等现象。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58]

(三)让法规制度落地生根

明确责任才好落实。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责任要落实,搞清楚谁来干,做到可督促、可检查、能问责,建立权力清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划清责任边界,健全责任体系,细化整改问责制度。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2015年6月,他在主持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责任明确、奖惩严明,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59] 要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通过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得到充分释放。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的强大推动力。2016年6月,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时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60]

执行党规党纪的重要前提是用问责和监督传导压力,推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要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责任落实。2015年6月,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强调,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必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61]。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我们要求各级党委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以严肃问责推动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党员日常管理监督,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62] 6月,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时指出,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63] 10月,他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各级党组织都负有执行纪律和规矩的主体责任,要强化监督问责,对责任落实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64]2018年7月,他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指出,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8页。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1页。

[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0页。

[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5页。

[5]《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24页。

[6]《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8页。

[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8]《党面临的“赶考”远未结束——习近平再访西柏坡侧记》,《人民日报》2013年7月14日第1版。

[9]《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24页。

[10]《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21页。

[11]参见《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25页。

[12]《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29页。

[13]参见《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373页。

[14]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120页。

[15]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72页。

[16]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17]参见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8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第2版。

[18]参见习近平《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2015年1月13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47页。

[19]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127页。

[20]参见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求是》2019年第5期。

[21]参见《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00页。

[22]参见《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11—112页。

[23]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24]参见《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分别参加全国人大会议一些代表团审议》,《人民日报》2014年3月10日第1版。

[25]参见《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8页。

[26]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61页。

[27]参见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8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第2版。

[28]参见《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10页。

[29]参见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8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第2版。

[30]参见《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07页。

[31]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57—58页。

[32]参见习近平《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2012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2012年11月20日第1版。

[33]参见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

[34]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35]参见《习近平在安徽调研时强调 全面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 加强改革创新开创发展新局面》,《人民日报》2016年4月28日第1版。

[36]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66页。

[37]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38]参见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18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15页。

[39]参见《习近平在安徽调研时强调 全面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 加强改革创新开创发展新局面》,《人民日报》2016年4月28日第1版。

[40]参见《习近平对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抓住“关键少数”抓实基层支部 保证广大党员以身作则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人民日报》2017年4月17日第1版。

[41]参见习近平《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2012年11月16日),《人民日报》2012年11月20日第1版。

[42]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的讲话》(2017年10月25日),《求是》2018年第1期。

[43]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57页。

[44]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65—66页。

[45]参见《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文件资料汇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17年版,第208页。

[46]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58页。

[47]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66页。

[48]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49]参见《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审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人民日报》2016年6月29日第1版。

[50]参见《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17页。

[51]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60页。

[52]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89页。

[53]参见习近平《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2月11日),《求是》2016年第9期。

[54]参见《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86页。

[55]参见《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15页。

[56]参见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8日),《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第2版。

[57]参见《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在古田召开 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强调发挥政治工作对强军兴军的生命线作用 为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而奋斗》,《人民日报》2014年11月2日第1版。

[58]参见《全军政治工作会议在古田召开 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强调发挥政治工作对强军兴军的生命线作用 为实现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而奋斗》,《人民日报》2014年11月2日第1版。

[59]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64页。

[60]参见《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审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人民日报》2016年6月29日第1版。

[61]《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 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人民日报》2015年6月28日第1版。

[62]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63]参见《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 审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人民日报》2016年6月29日第1版。

[64]参见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节选)》(2016年10月27日),《求是》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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