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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总结历史经验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纪律建设成果,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要求,形成新时代党的建设崭新格局。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其核心要义是注重开展纪律教育,健全完善制度,狠抓执纪监督,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纪律建设不仅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着力点,而且成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亮点。在重要性上,强化纪律建设的功能作用,把纪律建设纳入全面从严治党的格局;在理念上,提出依规依纪管党治党,实行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协同,把纪律挺在管党治党的最前沿;在内容上,归纳概括形成六项纪律新格局,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在实践上,不断深化拓展纪律建设的路径和空间,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纪律建设呈现出崭新的局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根本上管党治党,在继承我们党重视纪律、严明纪律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摆上全面从严治党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形成了用纪律管党治党的基本思路。从此,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格局,在管党治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把严明纪律上升到纪律建设

严明纪律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中的一个崭新概念是把严明纪律提升到纪律建设的新高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他多次重申毛泽东、邓小平同志关于严明纪律重要性的论述,强调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同样要靠铁的纪律保证。为此,他提出并强化纪律建设这一范畴,把以往严明纪律的要求提升到纪律建设的层面,强调纪律建设的常态化、规范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最早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1] 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阐明了为什么要加强纪律建设,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纪律的突破。因此,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用纪律管党治党提出明确要求。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拿起纪律这把戒尺,既要奔向高标准,以人格力量凝聚党心民心;又要守住底线,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决不越雷池一步。[2] 各级党组织要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放到重要位置来抓,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党的十九大首次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要求和建设格局,以此为标志,管党治党的思路为之一新,管党治党的路径和重点更加鲜明突出。

(二)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

加强纪律建设针对的是纪律松弛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有着很深的政治用意和现实考量。

习近平总书记从苏联解体的深刻教训中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一个政党,不严明政治纪律,就会分崩离析。2013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他用苏联亡党亡国警示全党要重视和加强纪律建设:“苏共早年在有二十万党员时能够夺取政权,在有二百万党员时能够打败法西斯侵略者,而在有近二千万党员时却丢失了政权、丢失了自己,这是为什么?我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政治纪律被动摇了,谁都可以言所欲言、为所欲为。”[3] 我们党有8900 多万党员,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纪律松弛、组织涣散,正气上不来、邪气压不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那么我们党迟早会出大问题。针对组织观念薄弱、组织涣散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都要严起来。不严起来,就是一盘散沙。一个松松垮垮、稀稀拉拉的组织是不能干事也干不成事的。[4]

习近平总书记把纪律建设提升到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凸显了纪律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极端重要性。党的十八大后电视纪录片《苏联亡党亡国20年祭——俄罗斯人在诉说》在全党上下热播,引起共鸣,全党形成加强纪律建设的广泛共识。

(三)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是靠严明纪律,必须把重点落实在纪律建设上,即重在加强纪律建设。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方针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我们党强调理想信念教育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纪律建设在管党治党实践中的重要地位。他强调,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必须执行。2014年5月,他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靠什么来管好自己的队伍?靠什么来战胜风险挑战?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我们提出那么多要求,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来落实,光靠觉悟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这就是纪律。[5] 2015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要严明纪律,纪律不能成为“稻草人”,不能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6] 10月,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明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的方针原则,实现了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的重大突破。

纪法分开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理念创新,是纠正以往党的建设纪法不分的重大举措,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思想的新发展,由此确立了实行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管党治党的新思路。

(一)实行纪法分开

纪法不分是以往管党治党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一问题在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体现得较为突出。据统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一百七十八条,其中七十多条同《刑法》等国家法律重复。这一条例不仅包括党的纪律的规定,而且包括大量的法律条款,体现了以往管党治党在认识和实践上存在着纪法不分、纪法混杂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作了深入思考,努力探索解决纪法不分问题的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提出实行纪法分开、依规依纪管党治党,实现了管党治党方略的重大调整。2015年10月,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指出,过去就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员要求,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良后果。此次对两项法规的修订,去除了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不是说不要法了,而是法早就在那挺着了、立着了,纪律就是纪律,纪在法前,这应该说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创新的又一成果。[7] 提出纪法分开,不仅从根本上厘清了依规依纪管党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而且从根本上确立了依规依纪管党治党的方针原则。

(二)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明确提出了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同时对纪法分开提出了明确要求。纪法分开,需要科学认识纪与法的关系,正确处理二者关系。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出发,从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强领导核心的实际出发,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从党的性质、宗旨来看,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作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时指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8] 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9] 2015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党纪就是红线,处分就是惩戒,要求在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体现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要求,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突出党纪特色。10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点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党的性质、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使所有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过去形成了这么一种现象,就是不到违法的程度大家都可以“包容”“宽容”,到了违法就由他去。这是对党和干部不负责任的表现。出问题的人之前就会有迹象,要及时帮助他们认识和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10] 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2018年7月,他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指出,要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要求上把党员和普通群众区别开来,突出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纪律性,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和要害。

(三)贯通执纪和执法

纪与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纪法分开内在地包含着纪法统一,纪法统一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统一于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现代化实践。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深谙辩证法、善于运用辩证思维的重要体现。

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2015年5月,他在浙江考察调研时指出,从严治党要坚持标本兼治,加大治本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11] 6月,他在听取中央巡视组专项巡视汇报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12] 2018年7月,他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强调,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是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既执纪又执法,承担着维护党章党规、维护宪法法律的重要任务和职能。要做到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实现纪法贯通,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律要求,又要兼顾法律规定,切实用好“两把尺子”。另一方面,还要实现法法衔接,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及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标准和要求相一致,推动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衔接、有序对接。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照纪法衔接、纪法贯通的要求,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实现了与监察法的有效衔接。

强调执纪与执法的统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基本要求,目的是把依规依纪管党治党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局之中,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管党治党建设党。

加强纪律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依据党章的要求,按照纪法分开的方针原则,重新梳理、归纳、整合、规范党的纪律规定,形成纪律建设的规范和尺度。习近平总书记加强纪律建设的理论创新是在以往强调纪律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项纪律建设,并把强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作为纪律建设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新修改的党章,突出强调了纪律建设的地位和作用,在总纲论述全面从严治党时明确:“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章第三条在论述党员义务时明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第七章第四十条在论述党的纪律时明确:“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的提出,丰富和完善了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内容,形成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崭新格局。

(一)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

党的领导首先是政治领导。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政治纪律建设,提出了政治规矩的崭新概念,把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作为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思想的丰富和发展,为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供了重要遵循。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着重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13]2014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重申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的教育,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14] 10月,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腐败问题是腐败问题,政治问题是政治问题,不能只讲腐败问题、不讲政治问题。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在政治问题上,任何人同样不能越过红线,越过了就要严肃追究其政治责任。[15] 2015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对政治规矩的内涵作出明确说明。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16] 他指出,对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执行,不要语焉不详、闪烁其词。9月,提出把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作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举措。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进一步阐明,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含糊,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2017年10月,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党要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党的十九届一中全会上,他再次重申了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定,全面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的要求,提出要做到“三个确保”,即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局部服从全局,确保各项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2018年7月,他在审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再次强调,在党的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把政治纪律建设摆到纪律建设前所未有的高度,体现了对政治纪律建设的高度重视。

(二)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纪律不是泛泛而谈,而是基于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的清醒判断,有着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2013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对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不强,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有的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个别地方和部门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有的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重视不够,等等。有的党员干部想说什么说什么,想干什么干什么,有的还专门挑那些党已经明确规定的政治原则来说事,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以显示自己所谓的“能耐”,受到敌对势力追捧,对此他们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些问题在党内和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17] 如果党的政治纪律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18] 2014年10月,他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指出:“这些年,在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忽略不计,没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愿意加以追究。有的干部也认为,自己没有腐败问题就行了,其他问题都不在话下,没有什么可怕的。在这种观念支配下,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19] 同月,他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突出强调,军队守纪律首要的是遵守政治纪律,守规矩首要的是遵守政治规矩,并且标准更高、要求更严。任何人不得越过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红线,越过了就是大忌,就要付出代价。[20] 2015年10月,他在听取中央第二轮专项巡视情况汇报时指出,中央强调政治纪律并不是无的放矢。政治敏锐性是对意识形态领域最基本的要求,决不能在这方面犯错误。对顶风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问题,必须严厉查处。[21]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反复强调领导干部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但有的置若罔闻,搞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团团伙伙,一门心思钻营权力;有的明知在换届中组织没有安排他,仍派亲信到处游说拉票,搞非组织活动;有的政治野心不小,扬言“活着要进中南海,死了要入八宝山”;有的在其主政的地方建“独立王国”,搞小山头、拉小圈子,对党中央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为实现个人政治野心而不择手段。[22] 2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时指出,党员队伍中松散涣散、名不副实的情况还很多,意识淡薄、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纪律涣散等问题也不是个别现象。一些党员不像党员、不在组织、不起作用、不守规矩;有的党员公开骂党、骂党的领袖,否定党的一些最基本的原则和立场,其中一些人不仅没有受到管教和批评,反而大行其道还受到热捧,有的还在讲坛上堂而皇之散布谬论。这种肆无忌惮的情况,在有些地方如入无人之境,没人管。对这些问题,该整顿的要整顿一下,不能让他们这么肆无忌惮。2017年12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强调,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聚焦“七个有之”,严肃查处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阳奉阴违的“两面人”和违背党的政治路线、破坏党内政治生态问题,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充实完善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相关条款,对执行政治纪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一是开宗明义规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促使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完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规定,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行为的处分条款。三是完善对党忠诚老实的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行为的处分条款,将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四是完善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五是强调坚定理想信念,充实完善对信仰宗教党员的处理规定,重申我们党关于“党员不准信仰宗教”的一贯要求。六是强调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失职由其他纪律调整到政治纪律。这些规定对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律建设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中央纪委共立案审查违反政治纪律案件1.5 万件、处分1.5 万人,其中中管干部112人。[23] 党的十九大后,2018年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案件2.7 万件,同比增长114.4%;处分2.5 万人,同比增长99.9%。[24] 特别是严肃查处了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严肃查处把原则和纪律挂在嘴上,背后却大搞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利益输送的典型;表面上理想信念坚定,背地里却拜大师、做法会,不信马列信鬼神的典型,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

(三)遵守政治纪律的基本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对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这些要求是衡量和评价广大党员是否做到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标准和尺度,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以实际行动严格遵守这些要求、全面践行这些要求。

1.明确提出八个“决不允许”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提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要做到八个“决不允许”,即遵守和维护政治纪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这八个“决不允许”,一旦出现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就要被问责。

2.明确提出“五个坚持”

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办公厅工作要做到“五个坚持”》一文中指出,要坚持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坚持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坚持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坚持无怨无悔的奉献精神、坚持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25]

3.明确提出“五个必须”

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要求全党同志重点做到“五个必须”: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4.明确提出“四个始终”

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围绕政治纪律进一步提出了“四个始终”:要始终忠诚于党,不折不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对组织坦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始终正确对待权力,立志为人民做好事、做实事,安分守己为党工作;始终牢记政治责任,襟怀坦白,言行一致,自觉维护党的形象。[26]

(四)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习近平总书记除对政治纪律提出明确要求外,对强化组织纪律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他反复强调,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2014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重点强调了严明党的组织纪律,指出组织纪律、财经纪律过去都是不敢碰的高压线,现在这两条纪律在一些地方和部门成了最松弛的低压线。[27] 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28] 同月,他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指出,要组织专门工作班子,开门听意见,汇总情况,确定整改措施,属实的都要立即加以解决,拒不纠正的要采取组织措施和纪律措施。凡是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行为,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

关于组织纪律建设,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他指出,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向组织报告,听组织意见,很多问题就不会发生。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该请示报告的不请示报告,或者不如实请示报告,那就是违纪,那就要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就不能当领导干部。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有的干部脱岗离岗了,不向组织汇报,借口说有些是私事,应该有“自由空间”。有些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不报告。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向组织报告,离婚、结婚多少年了,组织都不知道。有的弄了很多证件,护照好几本,还有假身份证。这些事情就应该报告,隐情不报的,一是不懂规矩,二是这里面怕有不可告人的隐情。此外,他还特别强调坚持民主集中制。2014年5月,他在参加河南省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要坚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党内组织和组织、组织和个人、同志和同志、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等重要关系,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和谐,实行正确集中、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对严明换届纪律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规范严谨的法定程序、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严肃认真的纪律要求搞好换届。2013年9月,他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要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坚决不放过,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决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的地方往往在集中换届时加大查处力度,平常就不那么注意了。不换届时选的干部跟换届时选的干部一样重要,不能完全不设防。组织部门要抓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典型案件,抓住了以后从重从严处理,并要警示天下。2014年9月,他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 周年大会上强调,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以案释纪。他指出:前年,我们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件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 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 人。去年,我们又对南充拉票贿选案进行彻底调查,对全部477 名涉案人员严肃处理。这两起案件性质极为恶劣,是对我们党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挑战。坚决查处这些案件,实施严厉问责,体现了失职必究、执纪必严的鲜明态度。今年,地方领导班子开始换届,要严肃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做好问责工作,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确保换届风清气正。3月,他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审议时再次指出,今明两年,全国省、市、县、乡要陆续换届,要深刻吸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规范严谨的法定程序、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严肃认真的纪律要求,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11月,他在参加北京市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时指出,这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选举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要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2017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要求,各级党委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换届工作的部署,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动摇,加强领导,严格把关,严肃纪律,确保换届工作正确方向。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在遵守组织纪律建设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组织纪律建设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一是针对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不到位的问题,在明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处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和“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处分规定,促使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把“四个服从”的原则落到实处。二是针对执行换届纪律中发现的个别人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问题,在原拉票助选条款基础上,增加“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工作提供坚强保障。三是针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在原违规选任干部条款中增加了“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为贯彻实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五)全面加强六项纪律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全面加强纪律建设。2015年10月,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一百一十九次会议关于审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修订稿时指出,此次修订的条例将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其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实际上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说到底都是破坏党的政治纪律。因此,讲政治、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要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29] 2017年10月,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纪律建设,要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习近平总书记以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为重点加强六项纪律建设,从理论到实践实现了纪律建设的系统化、科学化,明确了管党治党的戒尺,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

积极探索监督执纪实践形态是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形势下监督执纪的实践形态进行了积极探索。

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河北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情况汇报时指出,凡是有问题不整改、大问题小整改、边整改边再犯的,都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和纪律措施。[30]2014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对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对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等组织制度的,对长期不参加党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必须及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31] 同月,他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上指出,对存在一般性作风问题的,要立足于批评教育、促其改进;对群众意见大、不能认真查摆问题、没有明显改进的,要进行组织调整;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处理。要抓住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惩处一个,教育一片。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党委监督包括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积极探索监督执纪实践形态的要求,2015年9月,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最早提出“四种形态”[32]。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全面部署。六次全会公报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更是责任担当,既是实践过程,也是工作目标。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纳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监督执纪的实践形态从理论到实践得到不断创新发展。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四种形态”是我们党监督执纪的重要遵循。10月,“四种形态”写进党的十九大报告和新修改的党章。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的十九大新修改的《党章》第七章第四十条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增加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四种形态”成为对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总体要求。“四种形态”既是思想观念的创新成果,也是执纪监督的深刻变革,使纪律建设的治本作用日益显现,以严明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一)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挥批评教育在纪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求批评教育经常开展、常态化。他用咬咬耳朵、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等朴实的语言表达了对党员干部早提醒、早纠正的要求,做到防微杜渐。2013年6月,他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这是爱护干部,而不是苛求干部。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不能哄着放着,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33] 2014年1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2013年下半年中央巡视组巡视情况汇报时指出,要分类处理,涉及一般性问题的,要通过反馈、谈话、教育、警示、诫勉,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抓早抓小。对一些反映不实的,给予澄清、解脱,要保护干部。[34] 10月,他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党的各级组织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多做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的工作。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发现问题就要提提领子、扯扯袖子,使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35] 2018年7月,他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在日常监督上下功夫,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经常敲响思想警钟,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通过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特别是通过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践“第一种形态”。他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开好民主生活会。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干部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等顾虑,既深刻剖析和检查自己,又开展诚恳的相互批评,触及思想和灵魂,既红红脸、出出汗,又明确整改方向。无论批评还是自我批评,都要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与人为善,不搞“鸵鸟”政策,不马虎敷衍,不文过饰非,不发泄私愤。忠言逆耳,良药苦口。对批评意见,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决不能用“批评”抵制批评,搞无原则的纷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也是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的有力武器。党内政治生活质量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这个武器用得怎么样。对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我们要大胆使用、经常使用、用够用好,使之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一种责任,使这个武器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果。批评教育主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教育提醒。这是批评教育最常用的方式。他指出,有些人对自己思想和行为上的灰尘总想掩饰,不愿意“洗澡”,对这样的人,同志们、组织上要帮助他们“洗洗澡”。对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帮助有问题的党员、干部找准“病症”,治治病。[36] 二是谈心谈话。同志式的谈心谈话也能达到批评教育的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对干部经常开展同志式的谈心谈话,既指出缺点不足,又给予鞭策鼓励,这是个好传统,要注意保持和发扬。[37]《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提出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二)让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

习近平总书记把纪律处分作为监督执纪的重要实践路径,强调按照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纪律处分对违纪党员干部作出处理。2013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有关纪律处分规定,以严明的纪律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作风。6月,他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人的身体有了毛病,就要看医生,就要打针吃药,重了还要动手术。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该动手术的动手术,切实体现从严治党的要求。[38] 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对问题严重的,就要打手板、敲警钟,该纪律处分的纪律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组织处理作为纪律执行的重要手段,通过严格执纪纯洁组织,对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2013年6月,他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严格党员日常教育和管理,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对那些丧失党员条件的及时进行组织处置。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要求,对问题严重的党员领导干部,该组织处理的组织处理。中央颁布实施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规定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停职、免职、降职等。习近平总书记在审议这个规定时指出,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进行组织调整。

(三)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清除出党、移送司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有案必查、有贪必肃,依靠法治反腐败,强调把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3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我们党严肃查处了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39] 4月,他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要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坚决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6月,他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对那些道德败坏、蜕化变质的坚决清除出党。

习近平总书记对监督执纪实践形态的探索,是对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继承和弘扬。

一是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2012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人民日报》发表的署名文章《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中指出,要严格执行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各项规定,敢于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弘扬正气、抵制歪风邪气。[40]2013年6月,他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这次教育实践活动借鉴延安整风经验,要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2016年1月,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生活的常态,成为每个党员、干部的必修课。[41]

二是重视思想政治工作。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现在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就是轻视思想政治工作,以为定了制度、有了规章就万事大吉了,有的甚至已经不会或不大习惯于做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了,有的甚至认为组织找自己谈话是多此一举。正是这样的简单化和片面性,使一些本来可以落实的制度得不到落实、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问题不断发生。[42] 2016年2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方案时指出,我们党要搞好自身建设,真正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一个政党,首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关键是教育管理好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有韧劲、恒心。有的工作要常态化、制度化,有的工作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强化,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

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43]

四是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一些人在腐败泥坑中越陷越深,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其身上出现的一些违法违纪的小错,党组织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网开一面,法外施恩,就可能导致要么不暴露,要么就出大问题。[44] 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我们培养一名省部级干部要多少代价?很多干部从基层做起,慢慢成长起来,最后毁于一旦,一失足成千古恨。出问题的人之前就会有迹象,为什么不及时帮助他们认识和解决问题呢?”[45] 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的就是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和严管厚爱。

五是坚持创新监督方式。我们党历史上一直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在此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党内监督的实践形态突出出来,进一步创新发展了监督的内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助推全面从严治党严到细处、严到实处。他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党教育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一旦在廉政方面出了问题,党组织多年的培养和本人以前的一切努力就毁于一旦。各级党组织一定要负起责任,敦促教育干部廉洁自律,不能放弃责任。[46] 他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执行,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通过层层设防,把“全面”“从严”体现在从违纪之初到立案审查的全过程,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按照“四种形态”的理念和要求,纪检监察工作从注重查办大案要案转向加强日常监督执纪,实现了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的转变。特别是注重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对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了结后向被函询人反馈澄清,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信任。对存在违纪问题的,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后,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和认错、悔错态度,采取柔性化处置方式,符合第一种形态要求的,先约谈函询,及时警示提醒,符合第二种、第三种形态要求的,给予党纪处分或作出组织处理,促进犯错误的人提高觉悟。据统计,2015年以来,截至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四种形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共处理204.8 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谈话函询 95.5 万人次,占46.7%,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纪律轻处分、组织调整81.8 万人次,占39.9%;第三种形态纪律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15.6万人次,占7.6%,有力地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11.9万人次,占5.8%,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的真正成为极少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执纪执法均运用“四种形态”,无论是“四种形态”处置总量,还是每一种形态的处置量,都远远超过改革前的数量,真正做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73.7 万人次,同比增长32.0%。其中,充分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10.4 万人次,占63.6%,增长40.5%;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49.5万人次,占28.5%,增长20.3%;准确运用第三种形态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8.2 万人次,占 4.7%,增长17.8%;果断运用第四种形态5.5 万人次,占3.2%,增长13.7%,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7 万人。[47] 与党的十九大前相比,第一种形态的比例进一步上升,后三种形态的比例均持续下降,“倒金字塔”式的分布结构愈发明显。实践“四种形态”从源头净化了政治生态,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1]参见习近平《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013年1月22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1页。

[2]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68页。

[3]习近平:《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013年1月22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4页。

[4]参见习近平《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2014年1月14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65—766页。

[5]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5页。

[6]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85页。

[7]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65页。

[8]参见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0页。

[9]参见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88页。

[10]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11]参见《习近平在浙江调研时强调 干在实处永无止境 走在前列要谋新篇》,《人民日报》2015年5月28日第1版。

[12]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87页。

[13]参见习近平《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013年1月22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1—132页。

[14]参见习近平《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2014年1月14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64页。

[15]参见《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51页。

[16]参见习近平《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2015年1月13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47页。

[17]参见习近平《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013年1月22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3页。

[18]参见习近平《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2013年1月22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4页。

[19]《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22页。

[20]参见《习主席在全军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解读》,《解放军报》2014年11月24日第1版。

[21]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30页。

[22]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23]参见《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34页。

[24]参见《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2月25日第1版。

[25]参见习近平《办公厅工作要做到“五个坚持”》,《秘书工作》2014年第6期。

[26]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27]参见习近平《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2014年1月14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71页。

[28]参见习近平《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2014年1月14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66—767页。

[29]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30页。

[30]参见《习近平在听取河北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体情况汇报时指出 一鼓作气抓好第一批活动收尾工作 认真扎实做好第二批活动准备工作》,《人民日报》2013年12月10日第1版。

[31]参见习近平《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2014年1月14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70—771页。

[32]王岐山:《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人民日报》2015年9月27日第4 版。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33]参见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28日),《党建研究》2013年第8期。

[34]参见《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112页。

[35]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36]参见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18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16页。

[37]参见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28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42页。

[38]参见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6月18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316页。

[39]参见习近平《依纪依法严惩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013年1月22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35页。

[40]参见习近平《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人民日报》2012年11月20日第1版。

[41]参见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42]参见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 10月 8日),《人民日报》2014年 10月 9日第2版。

[43]参见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44]参见《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75—76页。

[45]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月12日),《人民日报》2016年5月3日第2版。

[46]参见《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56页。

[47]参见《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2月25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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