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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关于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今天是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学习内容是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专题研究修改宪法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依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宪法问题进行集体学习,目的是深化对我国宪法发展历程、性质特点、地位作用以及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以利于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我们学习的这个地方,同我国宪法有密切的联系。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至三十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这里举行,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也是在这里开幕,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今天,我们在这里就我国宪法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行学习具有特殊意义。

关于宪法修改和宪法实施问题,我在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上已经讲了意见。这里,结合这次学习,我再谈几点看法。

一、我们党领导宪法建设的实践经验表明,宪法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我国宪法发展史是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那时起,中国人民就一直苦苦寻找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洋务运动失败后,改良派试图在不改变封建统治的前提下,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对我国封建专制制度进行改良,结果遭到了失败。从戊戌变法“六君子”血洒京城菜市口,到晚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从袁世凯的“袁记约法”到曹锟的“贿选宪法”,再到蒋介石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各种宪法文件先后推出,各种政治势力反复博弈,“你方唱罢我登场”。其间,辛亥革命结束了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产生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和人民的悲惨命运。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一切别的东西都试过了,都失败了。”历史证明,不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不实行人民民主,任何宪法都不可能得到人民拥护,都不可能起到推动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一九三一年,我们党在中央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九四六年,我们党在陕甘宁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一九四九年,我们党发起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一九五三年,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起草宪法草案。一九五四年九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在这之后,我国宪法建设走了一些弯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形同虚设。一九七五年制定的宪法,受到“四人帮”干扰破坏,比一九五四年宪法大大倒退了。一九七八年制定的宪法,因历史条件限制,还来不及对“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对“左”的错误进行彻底清理,虽然恢复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部分条文,但仍然以一九七五年宪法为基础。一九七九年七月和一九八〇年九月又两次进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仍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我国现行宪法即一九八二年宪法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这部宪法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在继承一九四九年共同纲领和一九五四年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确立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就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一九八二年宪法公布施行后,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二〇〇四年先后四次对这部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这四次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发展的成果,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回顾我们党领导的宪法建设史,可以得出这样几点结论。一是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二是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三是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四是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古人讲,“法与时移”,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宪法作为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

二、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

我国历史上很早就有国家法律,但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西方先搞起来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既不同于西方宪法,也不同于近代以来我国曾经出现的旧宪法。

第一,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扫除一切旧势力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而制定的全新的宪法,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

第二,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特别是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第三,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而能够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我国宪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扬人民民主,集中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

正是由于我国宪法跳出了一切旧宪法的窠臼,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一致,因而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毛泽东同志当年在主持起草宪法时就指出:“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注:指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人认为我们的宪法不如外国宪法,甚至经常拿外国宪政模式来套我们自己的制度。这不符合我国历史和实际,也解决不了中国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已经成功开辟、坚持、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已经并将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三、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更加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宪法发展历程说明,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对我们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要以这次修改宪法为契机,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必须维护我国宪法尊严和权威。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在立法中严格落实“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确保宪法解释准确、可靠。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普及宪法知识,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意识,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要紧密结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解读好宪法的精神、原则、要义,解读好这次修改宪法的总体要求和原则、重点内容、主要考虑,解读好宪法所规定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使宪法真正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

要将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纳入“七五”普法工作,作为首要任务,落实普法责任制,把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要运用国家宪法日活动、宪法宣誓等载体,推动宪法法律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军营、进社会组织,使宪法深入人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我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全面增强执政本领,其中一个方面就是要增强依法执政本领。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注释:

[1]这是习近平同志主持中共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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