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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

切实尊崇宪法,严格实施宪法∗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五年多前,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我就特别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全面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从我国宪法制度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宪法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时间越久远,事业越发展,我们就越加感受到宪法的力量。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们要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要在党中央领导下,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全党全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

(一)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实践表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完全可以有机统一起来。我们一直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之后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对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要继续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宪法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加强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和水平,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和维护法治。

(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及时制定和修改同法律或者上位法规定相配套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在本系统本地区得到有效实施。

我们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要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负有严格实施宪法法律的神圣使命,必须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这次宪法修改将在宪法中正式把国家监察机关的设立、体制、职权、制度确认下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明确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各级监察机关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履行好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法定职责。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地位、权利、义务,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要依据宪法法律完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推动在城乡社会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要增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宪法意识,使其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

(四)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古人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马克思说:“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遵循。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五)宪法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法立于上,教弘于下。”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要深入宣传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修改的重大意义,讲清楚这次宪法修改贯彻的总体要求和原则,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要维护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也要根据党和人民事业发展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要重点宣传好这次宪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和主要考虑,讲清楚这些修改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要把学习宣传实施宪法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全社会深化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理解。要把我国宪法制度同近代以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的历史巨变、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同我们将要做的事情紧密联系起来,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联系起来,深刻认识当代中国宪法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

(六)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要完善人大工作机制设置,加强和改进宪法监督方面的工作。要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要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中央二〇一七年三月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了工作规范,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落实。要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所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当然就包括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宪法规定、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内容,要加强和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其他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七)宪法的实施,同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都密切相关。我国宪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明确规定了义务性规范。这次宪法修改建议又增加了一个新内容,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宪法宣誓誓词开头就讲,“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各级国家工作人员要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作出贡献。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我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强调,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强调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这个关首先要把住;决不能让那些法治意识不强、无法无天的人一步步升上来,这种人官当得越大,对党和国家危害就越大;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是否善于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现在看,这些话还要经常讲、反复讲,使广大干部不断警醒起来,彻底改变少数人过去那种胆大妄为、无法无天的领导方式、用权方式和行为方式。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宪法知识和宪法意识教育,提高他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总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注释:

[1]这是习近平同志在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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