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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

因此,高级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之前,我们通常提的是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在准备这次讲话时,我反复考虑,觉得应该把尊法放在第一位,因为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

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

在我们国家,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里,我对领导干部提几点要求。

第一,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领导干部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

古人有一句话:“三岁看大,七岁看老。”对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从其踏入干部队伍的那一天起就要开始抓,教育引导他们把法治的第一粒扣子扣好。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这个关首先要把住。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培养自觉,促使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养成法治习惯。另一方面,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设置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门槛”,发现问题就严肃处理,不合格的就要从领导干部队伍中剔除出去。决不能让那些法治意识不强、无法无天的人一步步升上来,这种人官当得越大,对党和国家危害就越大。

第二,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在那些违法乱纪、胡作非为的领导干部中,相当多的人是长期不学法、不懂法。许多腐败分子在其忏悔录中都谈到,不知法是自己走向腐败深渊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领导干部或多或少都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还很不够,必须加强学习,打牢依法办事的理论基础和知识基础。要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首要的是学习宪法,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党委要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教育。

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而不能当“法盲”。其实,很多事情党纪国法都有明确规定,平时认真学一学、看一看,或者在做事情前认真查一查、看一看,就可以避免犯错误、走邪路。

比如,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等。

再比如,对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礼品,一九八八年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包括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等等。

又比如,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刑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这些法律规定白纸黑字摆在那儿,要多学学、多看看,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法律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只有把这个依据掌握住了,才能正确开展工作。如果一味跟着感觉走,难免偏离法治轨道。

第三,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就要去查一查党纪国法是怎样规定的,还可以请法律专家、法律顾问帮助把把关。

这方面,我从党纪的角度举几个例子。比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反对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任何形式的派性和派别活动,共产党员绝对不允许参加反对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严禁以派性划线,严禁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然而,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令计划等人就热衷于拉帮结派,搞政治阴谋活动。

再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离开后甚至离开多年后仍然插手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任用,把那些地方当成了私人领地!

又比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而现实呢?违反这些规定的相当普遍。

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无论是因为“法盲”导致违纪违法,还是故意违规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否则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明代冯梦龙在《警世通言》中说:“人心似铁,官法如炉。”意思是任人心中冷酷如铁,终扛不住法律的熔炉。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第四,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党的十八大提出,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现在,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如果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那十个有十个要栽大跟头。

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

古人说,民“以吏为师”。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老百姓就会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装腔作势、装模作样,当面是人、背后是鬼,老百姓就不可能信你那一套,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责任担起来,不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不能一年开一两次会、讲一两次话了事。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每年都确定重点任务,明确完成时间,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账。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上级党委要及时告诫和约谈,严肃批评。对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接二连三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必须严肃问责、依法追究。

“敬一贤则众贤悦,诛一恶则众恶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就是德才兼备,而法治观念、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如果我们不是把严守党纪、严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而是把目无法纪、胆大妄为、飞扬跋扈的干部用起来,那就必然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还要制定具体规定,讲清楚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方面要履行的具体职责,让大家明白需要做什么、怎么做。

除了要求领导干部提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以外,还要靠制度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此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设立公职律师,完善党政部门依法决策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法治建设成效考核制度,等等。这些制度要抓紧建立健全,早日形成,早日发挥作用。

注释:

[1]这是习近平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讲话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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