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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第一节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第二节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第三章 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的进展和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体制改革从理论到实践不断创新突破,重点领域改革取得不同程度进展和成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完善,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动力支撑。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就是要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资国企改革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全面贯彻落实“1+N”文件体系,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重要突破口,全力推进国企“十项改革试点”,改革工作全面推进,取得丰硕成果,国资监管改革有序推开、进展顺利,呈现崭新局面。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现代企业制度日臻完善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改革实施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全面深化,亮点纷呈。2019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营业收入62.6万亿元,利润总额3.6万亿元,较2012年增长47.6%和63.8%;资产总额210.4万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8.7万亿元,分别是2012年的2.3倍和1.9倍。我国大陆地区(含香港)有124家企业进入《财富》世界500强,不少入选的国有企业在市场占有率和核心竞争力方面真正具备了国际竞争力,在载人航天、探月工程、深海探测、高速铁路、特高压输变电、移动通信等领域取得了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掌握了一大批关键核心技术,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坚力量。

1.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

党组织融入公司治理的制度更加完善,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发挥更加有力。中央企业集团全部实现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肩挑”,党员总经理兼任副书记,全部实现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董事会规范建设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暂行办法》陆续印发实施,82家中央企业建立了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地方一级企业建立董事会比例达到94.6%。

2.市场化经营机制改革持续深化

市场化选人用人力度明显加大,已有5家中央企业在集团层面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621家中央集团子企业共选聘了4 977名职业经理人,地方各级国有企业累计选聘3 391名职业经理人。薪酬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印发,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予以确立。中长期激励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共有111家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36家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210家中央科技型企业和36家地方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了股权和分红激励,10家中央企业子企业、171家地方企业骨干员工持股试点有序推进。

3.国有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稳步提升

企业资本结构持续优化,债务风险和非生产性支出降低。2019年末中央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65.1%,同比下降0.6个百分点。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能力不断增强,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互联网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等多个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电信企业建立5G协同工作机制,通过网络共建共享预计节约投资和运营成本超过2 000亿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累计81家中央企业开展了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划转国有资本总额达1.3万亿元,201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公共财政比例达到28%。

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持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资本持续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和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国有经济规模效益显著提升,布局结构不断优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重大贡献。

1.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

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率先完成任务目标,有色金属、船舶制造、炼化、建材等产能过剩行业积极探索开展去产能工作。“瘦身健体”工作成效明显,“处僵治困”成果显著。截至2019年9月,中央企业累计完成1 957户“处僵治困”主体任务,安置富余人员79.5万人,累计减少法人户数1.4万,减少比例达26.9%,管理层全部压缩至5级以内。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截至2019年底,全国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市政社区分离移交和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进度超过96%,全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完成41.9%,厂办大集体改革完成75.1%,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

2.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有所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先后完成22组41家中央企业重组,根据国家需要新组建中国航空发动机、中国铁塔、中国融通及国家管网集团等4家企业,中央企业数量由117家调整至97家,国有资本进一步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宝钢、武钢重组后,粗钢产量居世界第二,高端碳钢产品具备国际竞争实力。国电、神华重组实现了煤电一体化运营,有效化解煤电供需矛盾。铁塔公司、管网集团的组建整合了自然垄断环节资源,有利于减少重复建设、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3.国有经济产业及区域布局渐趋合理

国有企业在工业门类中具有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多数分布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通过直接出资、战略入股、发起设立创投基金等方式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稳步上升。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先后发起成立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积极布局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等战略性项目,并组建煤炭资产管理平台,探索煤炭产业专业化整合有效途径,搭建健康养老资产管理平台,有针对性承接集中闲置资产实施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积极参与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参与共建“一带一路”。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小切口打开大局面

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重要领域的国有企业先行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2016年以来,先后推出4批200多家混改试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确定改革方案,成熟一个推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混改试点始终按照中央提出的“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要求扎实推进,将其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检验改革成效的标准,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不搞“为混而混”,坚持高质量、优治理,不搞“一混了之”,着重在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上下力气,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和转换经营机制上求突破。在完善治理上,注重引入具有战略协同效应和市场化基因的战略投资者,建立有战略投资者参与、结构合理的董事会,实质性推动法人治理规范化;在强化激励上,注重联动推进市场化选人用人、市场化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制度建设,着力激发人的积极性,员工与企业面貌焕然一新;在突出主业上,加强与战略投资者的产业协同,做强做优主业,拓展产业链价值链;在提高效率上,注重以效益和效率为标尺,加快企业提质增效,推动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和国有资本效率双提升。

通过改革,试点企业治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都有了实质性改变,治理能力和发展活力显著提升,已完成试点主体任务的企业改革后年利润额大都实现10%以上增速,完成股权激励的企业劳动生产率平均增幅超过26%,改革后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较改革前平均提高30个百分点以上。陆续涌现出中国联通、东航物流、中金珠宝、合肥江航等一批试点效果显著、引领效应突出的典型案例,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借鉴,有效带动了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以混改试点为切口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显著阶段性成果。

1.企业治理能力和活力效益提升,亏损面下降

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大增强了企业的治理能力、发展活力和核心竞争力,有效改善了企业经营效益,大幅降低了企业亏损面。如完成混改的东方航空集团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7、2018、2019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76.6亿、108.8亿、112.7亿元,利润总额分别为9.4亿、13.0亿、10.5亿元,一举扭转了改革前“十年九亏”的不利局面。

2.国有资本权益和功能提升,企业杠杆率下降

混改撬动了体量庞大、资源丰富的社会资本参与微观市场主体再造,通过国有资本“实力”优势和社会资本市场“活力”优势的有机结合,显著提升了国有资本权益,实现了国有资本功能放大和保值增值,同时降低了企业杠杆率。如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以整体上市方式实施混改后,资产证券化率由18%增长到83%,净资产由改革前的32.87亿元直接跃升至改革后的74.13亿元,实现了净资产倍增。

3.企业劳动生产率提升,核心员工流失率下降

混改瞄准国企员工激励缺位、活力不足的症结,强化中长期激励制度化建设,推行差异化薪酬和职业经理人制度,打破传统国企的“大锅饭”和“铁板凳”,激活了长期休眠的人力资本潜能,降低了骨干员工流失率。如中国航空工业集团下属合肥江航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开展了持股比例不超过5%的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共激励146名经营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和技能业务骨干,其中,激励的业务骨干人数占比达91.78%,全面树立起科技立企、骨干强企的用人导向,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能力不断加强,核心员工干事创业、研发创新热情空前高涨,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迅速提升。

4.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与业内领军企业差距缩小

得益于目标明确的资本资源集中和辅业亏损剥离,以及混改释放的巨大产业协同效应,混改企业普遍实现了轻装上阵和产业升级,不仅巩固了既有核心业务的竞争优势,更挖掘出不少新的增长模式与盈利点,与细分领域领军企业的差距明显缩小。如混改企业中国联通依托互联网类战略投资者的渠道优势,加速从“基础电信运营商”向“基于网络运营的数据服务公司”转型。与战略投资者腾讯公司合作推出的“腾讯王卡”,从互联网线上触点直接触达最终用户,使中国联通发展用户成本从1 000元降至50元,一年就为中国联通节约超过20亿元的营销成本,并带来每月超过300万人次的净增移动网络用户,帮助中国联通加速追赶行业领头羊。

5.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空间提升,市场准入限制下降

以往对社会资本开放不足的重要领域,通过混改向社会资本敞开“进”的大门,市场准入和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迎来新机遇,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实现“多赢”。如国际物流服务商普洛斯,抓住混改契机先后入股东航物流等国企,实现了航空、铁路、仓储等物流产业全链条的布局与拓展,在中国的业务规模10倍于主要竞争对手。

总的看,作为一种富有活力和效率的资本组织形式,混合所有制能够发挥各类所有制资本的禀赋优势,实现融合发展、优势互补,促进国有资本进一步放大功能,提高竞争力和保值增值能力,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国企混改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改革效果是显著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更是深化国企改革的“牛鼻子”,在整个国资国企改革中居于战略性和统领性位置,内能实现国有企业治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根本性再造,外能推动国资监管向真正“管资本”转型,还能牵引国有经济实现实质性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化,改革成效将进一步显现。

四、国资监管体制改革: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等重要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实施,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了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推动从管企业转向管资本。

1.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快推进职能转变

通过强化管资本职能,取消、下放、授权工作事项,完成内部职能和机构调整,研究制定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印发实施《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等,将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适应当前国资监管要求的5大类35项事项进行授权放权,并推动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截至2020年1月,27个地方出台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方案,35个地方出台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22个地方对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开展动态调整,各省级国资委累计取消、下放监管事项696项。

2.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有序推进

先后确定中粮集团等19家中央企业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诚通集团、国新集团2家中央企业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指导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深化授权放权、调整组织构架、创新运营模式、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制定并开始组建国务院直接授权模式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探索不同于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全新改革路径,构建“国务院-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持股企业”的三层架构,进一步激发所持股企业活力和运营效率。31个地方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超过100家,山西等地积极探索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新模式,为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供市场化、专业化平台保障。同时,联动开展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东北地区国企改革”等改革专项工程,有序实施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

3.国资监督及责任追究体系不断完善

运用信息化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基本建成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基本实现对有“三重一大”决策权的1.9万家法人单位和管理主体全覆盖。指导推动责任追究组织及制度体系建设,中央企业均明确追责部门及职责,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35个地方国资委出台责任追究专门制度。印发实施《中央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初步实现违规责任人“一企受限企企受限”,仅2019年直接组织或督促企业开展责任追究1 023人次,挽回损失或降低风险58.7亿元。

4.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扎实推进

印发实施《关于推进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试点的实施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科学院、人民日报社等6家单位作为集中统一监管试点单位,均制定了改革方案。截至2019年底,全国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比例超过90%(不含金融、文化类国有资产),16个地方超过95%。

随着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将致力于建立差异化管控,对国有股低于50%、其他所有制股东有效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经营的国有相对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区别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控模式,在监管理念、重点、方式方法和导向效果上进一步深化改革。

五、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民营经济活力持续增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政策法规陆续出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广大民营企业努力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转向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市场主体的重要构成、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载体、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解决社会就业的重要依托、对外贸易的重要力量。

1.民营企业成为推动发展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八大以来,私营企业数量和注册资本对企业总量增长的贡献率分别达98.9%和69.8%。在全国不少地方,民营经济税收已经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70%~80%,甚至更高。从国家税务总局服务管理的年纳税额3亿元以上的1 062户大企业集团情况看,其中的312家民营企业2016年税收收入、营业收入分别同比增长9.1%和12.5%,均大幅高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净利润增长15.1%,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净利润增幅超过30%。

2.民营企业成为增加就业的重要依托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民营经济以巨大的就业包容量在吸纳我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大学毕业生、农村剩余劳动力、退役军人就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截至2017年底,我国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3.41亿人,比2016年增加3 100万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在全国就业人员中,第一产业就业人员占27%;第二产业就业人员占28.1%;第三产业就业人员占44.9%。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占比持续扩大,已成为吸纳就业的主力,而民营企业在第三产业中占据绝对优势。

3.民营企业成为促进创新的重要主体

民营企业充当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力军。民营经济自身就具有机制灵活、市场嗅觉敏锐、经营高效等特点,创新动力更强、反应更快、效益更好,已经逐步成为我国技术改造、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我国65%左右的发明专利、70%左右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新产品都由民营经济创造。除了大型民营企业外,更多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分布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其中的佼佼者往往成长为细分行业的龙头,成为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动能。

4.民营企业成为市场活力的重要源泉

民营经济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适应性,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结构中最活跃、最具竞争力的经济成分。民营企业拥有高度的自主决策权、独立自主的经营权、择优录用的用人权、与效益挂钩的分配权,能够根据经营目标和市场变化,合理配置各种生产要素,科学安排生产过程,极大地提高效率。

5.民营企业成为扩大开放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中国外贸发展面临的形势严峻复杂,国际市场需求疲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成为拉动我国外贸向好的一大亮点。从出口看,2019年以来,民营企业的出口额增长保持在10%以上的高水平。2019年,民营企业进出口总额13.48万亿元,比2018年提升3.1个百分点,首次超过外商投资企业,成为我国第一大外贸主体。民营企业积极响应国家“走出去”号召,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外投资占全部对外投资的三分之二。

6.民营企业成为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

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许多民营企业家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据不完全统计,二十多年来,民营企业家实施光彩事业项目59万个,到位资金近1万亿元,培训人员980万人,安排就业1 250万人,公益捐赠1 894亿元,扶助2 160万贫困人口解决了温饱。从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底,进入“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台账管理的民营企业有554万家,精准帮扶6.28万个村的76 598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产业投入59 752亿元,公益投入11 565亿元,安置就业5 492万人,技能培训5 831万人。民营企业也是国内大额捐款的主力军,占有关慈善榜单企业总数的60%以上,其捐款总额占榜单总捐款额的80%以上。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市场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产权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断健全,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一、加快完善产权制度,实现产权有效激励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完善产权制度,加强产权保护相关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之一。强调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顶层设计,对产权保护作了系统全面的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持续推动各项产权保护工作落实落地,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产权制度加快完善。

1.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完善

《民法典》2020年正式颁布,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与产权保护密切相关的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物权编等法律制度,平等保护产权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中进一步体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颁布实施,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填补了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立法空白。《中小企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实施,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对非公有制经济存在诸多歧视性规定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正式废止,废止103件司法解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障碍进一步扫清。全面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清理出有违产权保护原则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5 847件,优化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

2.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取得重大突破

依法甄别纠正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冤错案件,坚持以发展眼光看待处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过去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部分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涉产权申诉案件再审,涉及民营企业冤错案件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逐步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审理涉企业家权益的各类申诉案件,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各地方法院也积极行动,纠正了一批错案冤案。涉产权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及时向社会传递了党和国家依法保护产权的强烈信号和政策导向,极大增强了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

3.产权司法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先后印发实施,推动产权保护司法政策严格执行。深化受案立案制度改革,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推动在办理经济领域案件时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严禁超标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创新适用“活封活扣”等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开展信访核查、执法巡查、百案评查、专项整治“三查一治”活动,着力解决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不规范问题,对多起执法过错案件予以纠正。多批次发布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违法扣押赔偿、政府合同纠纷、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财产保全等方面,通过典型案例树立司法标准,引领司法实践。

4.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完善

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步伐加快,形成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中国科技创新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持续加强。《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印发实施,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作出全面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南京、苏州等21家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先后组建,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水平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开。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深入实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知识产权侵权假冒的在线识别、实时监测、源头追溯作用,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降低维权成本。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激发了中国企业和民众的创新热情,中国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科技创新的热土。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78.98分(百分制),权利人满意度升至新高,达到79.89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名列第14位。

5.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实施,对推进改革作出总体安排,标志着农村产权改革逐步向全国推开,在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引导农民发展股份合作的同时,注重完善集体产权权能,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等相关权能。《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等文件先后印发实施,逐步形成“两权”抵押和“三权分置”改革框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截至2020年4月,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共清查核实账面资产总额6.5万亿元,其中经营性资产3.1万亿元、非经营性资产3.4万亿元,集体资源性资产总面积65.5亿亩。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加快推进,开展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覆盖全国80%左右的县(市、区)。截至2020年4月,全国已有超过36万个村组完成改革,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亿多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部分地区积极探索集体资产股份抵(质)押贷款试点,为深化改革积累经验。

二、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对建立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出全面部署,相关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1.有序开展两批改革试点

2016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印发实施,天津、上海、福建、广东4省份试点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辽宁、吉林、黑龙江等15个省份,覆盖了当时全部11个自贸区所在省份。总的看,各试点地区围绕改革部署开展了大量积极探索,“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更加公开透明,行政管理效率和投资便利程度不断提高,市场预期更加稳定,市场主体信心不断增强,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

2.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2018年,在全面总结两批试点经验基础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正式印发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全面实施。这项改革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成果,为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提供了更大空间。

3.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实行“一年一修”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2019年11月印发实施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共列事项131项,相比2018年版减少20项,缩减比例为13%,根据“放管服”等改革要求,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许可”等一批管理措施放开,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放宽。

4.确立维护“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

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推动全国性清单规范整合,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限制目录)》等全国性准入类清单目录全面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至2019年,全国性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全部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国一张清单”体系更加完善。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全面清理现有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具有负面清单性质的政策性文件,坚决杜绝“单外有单”现象。共计清理取消“长沙市高新区内资企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西安市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等各地区自行编制发布的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23个,“负面清单满天飞”情况有效杜绝。

5.持续推动破除隐性准入壁垒

2018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全国层面破除隐性壁垒工作台账逐步建立完善,推动破除各类清单之外准入门槛和隐性限制,一批典型隐性准入壁垒问题得到破解或改善。

三、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建立并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审查权威和效能进一步提升,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1.公平竞争制度基础不断夯实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确立了18项审查标准。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2019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再次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与修订前相比,该修订草案首次将互联网新业态列入,并大幅提升处罚标准。当前我国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建设方面,已经构建起由《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组成的制度框架和政策工具,形成了针对市场垄断、行政性垄断、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全方面覆盖的基础性经济政策和制度,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了市场机制有效运行。

2.公平竞争审查效能不断提升

公平竞争审查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截至2019年2月,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政府、98%的市级政府、92%的县级政府,均已开展审查工作。全国共审查新出台文件43万份,对82万份已经出台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或修订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的文件2万多份。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持续增强。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审查并重,在规范指导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审查的同时,综合运用督查、抽查、通报、考核等手段,不断强化外部监督、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质量工作考核体系。黑龙江、浙江、安徽、广东、广西、贵州、重庆、甘肃等纳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四、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重大举措,有效推进了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进程,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得到快速发展,市场配置要素能力显著增强。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印发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方向和重点任务。

(一)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逐步形成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二级市场,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逐步形成。

1.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全面推进,促进农村承包地流转。截至2017年底,完成承包地确权11.59亿亩,全国流转土地的农户超过7 000万户,占全国2.3亿农户数量的30%;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6亿亩,占承包地的1/3。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改革试点取得突破。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推进,探索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截至2019年10月底,农村“三块地”改革33个试点县(市、区)按新办法实施征地2 244宗、27.8万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入市地块12 644宗、12.5万亩,总价款约476.6亿元,收取调节金50.4亿元,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687宗、85.2亿元;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约26万户、14.5万亩,办理农房抵押贷款8.1万宗、201亿元。《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土地征收范围缩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可以入市,实现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同责。

2.建设用地供给方式不断完善和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国有建设用地占比不断增加。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建设用地5.9亿亩,其中城镇国有建设用地1.4亿亩,占比约23.7%。近年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量总体规模保持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土地要素支撑。2018年,全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964.5万亩,其中工矿仓储用地198万亩、占比21%,房地产用地216万亩、占比22%,基础设施等用地552万亩、占比57%,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6.51万亿元、同比增长25%。建立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框架,加快已出让土地的有效供应,全国近5年平均供地率达65.9%,比2012年同期提升12.3个百分点,建设占用耕地比重由2013年末的40.6%下降到2017年末的38.9%。开展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围绕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益,积极探索一级市场(增量用地)灵活供地,健全准入制度,二级市场(存量用地)盘活流转,建立转让退出制度,探索适应新时代用地需求的土地供给体系,工业用地供应商实行弹性出让制度。

3.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不断完善

在坚持权属管制、用途管制和规模管控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规划空间管制和计划总量控制制度,赋予省级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2020年3月,国务院提出两类用地审批权下放:一是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所有省级政府批准,赋予了省级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二是将“含金量”更高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试点省级政府批准。北京、天津、重庆等八个省市作为首批试点。此次用地审批权下放,是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同时压实省级政府责任,激发地方政府自主决策活力。

4.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

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和以市场主体之间转让、出租、抵押为主的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2006—2016年,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面积占出让面积的比重从28.5%提高到92.0%。2019年,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出台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促进了土地要素顺畅流通。

(二)劳动力要素流动壁垒加快突破

对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作出了方向性安排,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改革措施,将有效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配置,激发劳动力市场活力和韧性,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1.人口城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快速推进带动了人口城镇化加速发展。2016年,国务院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各地普遍降低落户门槛,进一步促进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2%,迅速提高到2018年底的59.58%,平均每年增加约1个百分点。

2.城乡就业结构不断优化

随着产业不断升级,劳动力持续从农业向制造业、服务业转移。在过去的四十年中,我国农业就业人员的占比由1978年的70.5%下降到2018年的26.1%,平均每年下降1.1个百分点。在城镇就业人员中,国有企业单位就业人员占比不断减少,民营经济承担了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劳动力市场基本实现了市场化配置。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在城镇就业人员中占比由1978年的70.5%降为2018年底的13.2%。

3.进一步畅通劳动力流动渠道

自2006年起,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制度。2014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将公开招聘制度上升为法规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公开招聘程序,符合招聘条件的社会各类人员都可以报名参加公开招聘。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重点从筑牢流动基础、畅通流动渠道、拓展流动空间、强化兜底保障等四个方面,构建促进社会性流动的政策体系框架。通过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有效扩大选人用人视野,促进人才社会性流动。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已经在全国实现全覆盖,建立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拔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制度框架,自2006年以来,全国已有6 000多万人次参加公开招聘,实际聘用社会各类人员800多万人,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

4.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一是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不断深化。经过长期持续努力,全国90%以上省份、88%以上地市和85%的区县统一市场管理职能,省市两级和85%以上的区县设立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市场整合目标基本实现,标志着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二是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不断强化。深化人力资源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2015年,印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和方式。推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从2016年起部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优化为年度报告公示。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体系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成立了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全国标准委已出台18项国家标准,基本涵盖了人力资源服务的主要领域。三是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2019年12月,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取消了人力资源服务业外资准入限制,进一步降低了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门槛,简化了审批程序,为外商投资人力资源服务业创造良好环境。四是市场法制体系不断完善。2015年以来,先后修订《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巩固人力资源市场改革发展成果。2018年10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制定出台,对贯彻落实市场调节就业的就业工作方针,推动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人力资源服务业不断发展壮大

深入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骨干企业培育计划、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产业园区建设计划、“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诚信主题创建行动、“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是改革开放以来人力资源要素市场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系统规范了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把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作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对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深远意义。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57万家,行业从业人员64.14万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设立固定招聘(交流)场所3.19万个,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网站1.33万个。就业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各类机构共举办现场招聘会(交流会)23.48万场,现场招聘会提供岗位招聘信息1.14亿条,网络发布岗位招聘信息3.60亿条,网络发布求职信息7.29亿条,共帮助2.28亿人次实现就业择业和流动。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多层次资本市场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推动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优化。

1.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金融市场交易日趋活跃,交易规模不断扩大。2019年全年沪深交易所累计筹资1.4万亿元,各类市场主体通过沪深交易所发行债券筹资7.2万亿元,保险业实现原保费收入4.2万亿元。

2.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成效显著

设立民营银行17家,科创板成功开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优化新三板定向发行制度,落实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安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进一步提高。2018年资本市场直接融资6.7万亿元,信贷、股票、债券、保险市场规模稳居全球前三位。截至2020年6月底,沪深A股上市公司3 657家。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等公开市场已然成形,层次丰富;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和券商柜台市场平台众多,功能多样;债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在规模、品种和工具上发展迅猛。

3.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按照“放得开、形得成、调得了”的整体思路,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一系列显著成效。“先增量、后存量”,稳妥推进贷款基础利率(LPR)改革。通过推进利率“两轨合一轨”,提高贷款利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2019年8月,人民银行推动完善LPR形成机制,提高银行贷款定价的自主权,并推广运用LPR,推动银行改进经营行为,疏通市场化利率传导渠道。2019年12月末,人民银行启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快推动存量贷款定价基准顺利转换。

4.金融业双向开放取得新进展

人民币成功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成为全球第六大储备货币。发起设立亚投行、金砖银行、丝路基金等,外汇储备保持在3万亿美元左右。“沪港通”“沪伦通”“深港通”“债券通”顺利开启,大幅放宽银行、证券、保险业市场准入,A股纳入明晟新兴市场指数。

(四)技术创新和转移服务体系持续健全

技术市场进入创新发展阶段,技术创新和转移服务体系加快健全,技术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不断增强。

1.技术要素流通配置不断丰富活跃

技术要素的配置方式和交易形式,从传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简称“四技服务”),逐步向技术作价入股、技术并购、科技创业等多元化方向发展。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从1984年的7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2万多亿元,30多年间增长了3 000多倍。2019年,全国全年共登记技术合同48.40万项,成交金额2.24万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17.5%和26.6%,提前一年实现了创新型国家提出的技术交易额目标,反映出我国技术要素市场的良好发展态势。

2.技术要素交易结构逐步优化

通过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环境,全面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活力,科技成果转化成果丰硕。从技术交易类型看,技术服务在各类技术交易方式中占比不断增大,2019年成交金额1.24万亿元,居四类技术合同首位;技术转让(含技术秘密转让)实现高速增长,专利权转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成交额分别是上年的4.8倍和3倍。从技术交易领域看,近七成的技术交易涉及高新技术领域,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能源领域技术合同成交额居前列。从技术流向看,输出到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技术同比增长15.6%,成交额分别为2 090.0亿元和649.1亿元。

3.企业成为技术要素配置的主体

随着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不断夯实,技术要素市场的主体也发生了显著的结构性变化。从2003年起,企业输出技术合同第一次超过高校院所,此后一直成为技术要素市场的主体。2019年,我国企业输出和购买技术合同成交额分别占到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90%和70%以上。这标志着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正在加快形成。

4.技术转移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全国各类技术交易市场超过1 000家。截至2018年底,在全国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共有卖方机构45 685家;全国共有各类技术转移机构453家,省(市)级技术交易网络平台40余个,区域性、行业性技术转移联盟50余个,国家技术转移区域中心11个,从业人员约50万名。

5.技术资源配置方式不断创新

近年来,技术研发与技术转化一体化的趋势日渐明显,“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的线性科研模式正在被实践打破,科学、技术与工程开始并行发展,技术要素的产生和配置出现新的范式,大量技术成果来源于产业或工程,并跨越独立的“转化”阶段,直接应用于产业发展。社会上,一大批新型研发机构顺应了这种技术创新范式变革的新趋势,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有效推动了以产业为导向的技术研发,促进了一批基础研究成果的产业化。

(五)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迅速增长

不断完善大数据的要素属性,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使大数据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1.互联网用户规模保持高位增长

我国网民数量世界第一,已成为网络大国。随着“宽带中国”等项目的实施,农村网络基础设施短板正在补齐,网民数量仍在继续增长。截至2019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8.54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互联网普及率61.2%,城镇网民占比73.7%。

2.企业数字转型发展步伐加快

制造业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水平不断提高,截至2019年6月,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达到69.3%,关键工序的数控化率达到49.5%。同时,开展网络化协同、服务型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的企业比例,分别达到35.3%、25.3%和8.1%。

3.政务数据共享量大幅跃升

近年来,各地方、各部门大力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成效显著,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的数据共享服务数量迅速增加。

4.数字经济快速发展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2018年,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3.78万家,累计完成业务收入6.3万亿元,同比增长14.2%,增速居国民经济各行业之首,占GDP比重达3.6%。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加快融合,数字经济对传统产业的“赋能”潜力不断提升。

五、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逐渐形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场监管改革创新取得显著成效,逐步建立了市场监管新机制,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断改善,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1.强化价格监管

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开展农副产品、医药、水电气暖、电信等领域价格治理,组织开展涉企收费、电力等领域价格检查。开展中央定价目录修订,巩固改革成果,将定价项目限定在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范围内,缩减定价项目近30%。加大对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建立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日监测制度。开展蔬菜、玉米、化肥等其他涉农产品价格调控。实施天然气、水泥、砂石等原材料价格调控。

2.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市场监管各有关部门全面推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已基本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解决了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执法扰民”的问题,减少企业负担,同时,实行政府部门有限监管资源最优配置,提升监管执法的效能和法律法规的震慑力。

3.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8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公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和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国家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公示系统,根据企业守法诚信情况,将其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分为良好、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五类。一方面,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实施差别化监管,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对依法守信的市场主体“无事不扰”。另一方面,根据信用监管结果制定了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截至2019年6月,全国经营异常名录实有市场主体518.97万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有54.17万户,通过中央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将失信企业信息推送至各相关部门,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截至2019年6月,公安部门办理阻止出境5 773人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1.98万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监事等职务,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2.03万户。

4.加强协同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发挥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的作用。建立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实施投资项目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部门联合开展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反洗钱等多项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垄断行业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体系初步形成,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油气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激发,改革红利持续释放,为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性保障。

一、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形成

2015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以来,按照建立“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要求,以市场化交易为主线,坚持安全可靠供电、优先保障民生用电和清洁能源发电的主要原则,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配售电业务、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规范运行,进一步强化电力统筹规划、政府监管、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

1.放开竞争性业务,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在加强电网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同时,在发电、配售电等可竞争环节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一方面,在发电、售电环节引入竞争,由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自主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平等协商或集中撮合确定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形成多元参与、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另一方面,放开增量配电业务,有效调动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建设的积极性,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配电运营效率提高,为分布式能源发展和可再生能源消纳提供更多实现路径。截至2019年底,已批复四批404个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全国已成立近4 000家售电公司,向用户提供购售电业务、合同能源管理和综合节能等多种服务。

2.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不断完善,超过1/3电量通过市场化交易完成

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实现电力电量平衡从以计划手段为主向以市场手段为主平稳过渡,有序缩减发用电计划,引导市场主体开展多方直接交易和跨省跨区交易,逐步扩大市场化电量的比例。2019年,全国完成市场化交易电量2.71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1.6%,占全社会用电量的37.5%(占经营性行业用电量的67.4%)。市场化交易平均降价幅度3.6分/千瓦时,减少电力用户购电支出790亿元,自2016年起累计降低用电成本超2 600亿元。

3.现货市场建设平稳推进,逐步形成有效电力价格信号

2019年9月底前,南方(从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个首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地区全部启动连续结算试运行。2019年3月印发《关于做好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连续试结算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试点地区2020年开展连续结算试运行的重点要求,并指导协调其他省份开始现货市场制度设计研究工作。截至2020年6月,8个试点地区加快完善交易规则和技术系统,筹备开展长周期结算试运行工作。

4.电力交易机构组建成立,独立规范运行向纵深推进

截至2020年6月,全国所有省(区、市)均已组建电力交易中心,并成立了北京、广州两个区域电力交易中心。2018年8月,发布推进电力交易机构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按照多元制衡的原则对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和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山西、湖北、重庆等8个省(区、市)电力交易中心引入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股东。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进一步深入研究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2020年2月《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印发实施,第一轮股份制改造已全部进入进场交易阶段,各交易中心同步部署下半年第二轮股份制改造工作,年内基本实现电网股比降至50%以下。

5.加快健全输配电价监管体系,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

2016年实现输配电价改革全覆盖,先后出台成本监审办法以及省级电网、区域电网、专项工程定价办法等,完成第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2019年以来,修订成本监审和输配电定价办法,同时开展全部省级和区域电网第二监管周期成本监审和输配电价核定。深化燃煤发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将标杆电价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平稳推进光伏、风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为加快推动平价上网创造有利条件。2015年以来,通过不断深化电价改革,叠加国家降税等措施,2019年全社会用电成本比2014年降低约5 000亿元。

6.优化能源结构,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逐年提高

多措并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装机快速增长。风电从2015年的1.3亿千瓦,增长到2019年的2.1亿千瓦,增长61.5%,太阳能发电从2015年的0.4亿千瓦,增长到2019年的2.0亿千瓦,增长4倍。利用市场化手段加大新能源消纳力度,新能源利用率超过96%,高于95%的合理控制目标。逐步扩大跨省跨区市场化交易规模,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更大空间,带动我国整体能源结构的优化。

二、油气体制改革取得突破,形成自然垄断环节改革新模式

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来,针对石油天然气体制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力深化油气勘查开采、进出口管理、管网运营、生产加工、产品定价体制改革和国有油气企业改革,国家油气管网公司成立、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进一步对外商外资开放、放开原油进口权限、油气市场化定价等关键举措相继落地,石油天然气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

1.推进油气管网体制改革,实现管道独立

实施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是推动形成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中间统一管网高效集输、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X+1+X”油气市场体系的关键所在。为推进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实现管输和销售分开,2019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组建国有资本控股、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石油天然气管网公司。5月,《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督办法》正式出台,明确了公平开放的制度基础、基本原则、解决方案和监管措施,提出鼓励和支持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逐步实现油气资源在不同管网设施间的灵活调配。12月,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油气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2.进一步对外商外资开放

为促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外商投资,201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外商投资法》,明确了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201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取消外资连锁加油站超过30家需中方控股的限制,2019年6月取消了外资进入油气上游勘探开发以及城市燃气领域的限制,这是与油气行业相关的最后两项限制性规定,标志着我国油气行业全面对外开放。

3.完善油气进出口管理体制,放开原油进口权限

为保障油气供应和提升市场风险防范能力,2015年国家向地方炼厂放开了原油进口权和原油进口使用权。2018年3月,商务部发布《浙江自贸试验区企业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条件和程序》,非国营贸易企业第一次获得原油进口权,改善了具备原油进口资质企业的结构。2019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02亿吨,占当年原油进口总量的40%。

4.加快油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

一是完善成品油价格,更加灵敏地反映市场供需。2013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缩短了调价周期,并取消上下4%的幅度限制;2016年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设置了调控下限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最新版《中央定价目录》,推动建立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价格形成机制。二是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放开气源和销售等竞争性环节价格,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的输配价格监管。自2013年起,逐步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液化天然气(LNG)以及除化肥企业用气外的直供用户用气价格。2016年,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由市场决定。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并轨,门站价格管理方式由最高上限价格管理转变为“基准价+浮动幅度”管理。2018年5月,出台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改革方案,实现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与非居民用气并轨。积极推动指导油气交易中心建设,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对推进油气市场化交易、形成市场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天然气输配领域全环节的价格监管机制,2016年以来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管道运输价格,完成第一监管周期输配气价核定。

5.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提升储备能力

2018年《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印发实施,加快补足储气能力短板,明确了“地方政府3天日均用气量、城燃企业年用气量5%、供气企业年销售量10%”的储气指标要求。同时,《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系统提出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实施,进一步聚焦解决储气能力建设和运营中统筹规划不足、行业标准不够完善、储气价值没有充分体现等瓶颈问题。

专栏 3-1

“X+1+X”油气市场体系

按照《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核心是要推动形成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中间“一张网”高效集输、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X+1+X”油气市场体系。要形成第一个“X”,就是要推动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完善并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体制,允许符合准入要求并获得资质的市场主体参与常规油气勘查开采,同时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向第三方公平开放,鼓励更多国际油气企业参与天然气进口。要形成后一个“X”,是要推动油气市场下游供应主体的多元化。国家管网集团成立后,标志中间“一张网”的独立。国家管网集团将主要负责全国油气干线管道、部分储气调峰设施的投资建设,负责干线管道互联互通与社会管道联通,形成“全国一张网”,负责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的管道输送,并统一负责全国油气干线管网运行调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剩余管输和储存能力,实现基础设施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公平开放等。

三、盐业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市场化机制不断巩固

深化盐业体制改革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坚持依法治盐,严格市场监管,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盐业管理体制。

1.放开食盐政府定价

《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实施,2017年起逐步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逐步形成由市场决定食盐价格的定价机制。

2.逐步形成竞争性盐业市场

进一步完善食盐行业跨区经营政策,明确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以及批发企业跨区经营的具体规定,推动地方向辖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全国竞争性盐业市场初步形成,31家省级盐业公司、99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40家多品种盐生产企业以及中盐总公司均成为合法跨区域经营主体。

3.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

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取消各地自行设立的两碱工业盐备案制和准运证制度。

4.推进食盐储备体系建设

各地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实施食盐储备月报制度。明确保障食盐安全稳定供应责任关系,各省拟定应急预案,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对边远贫困地区碘盐供应、建设政府食盐储备、价格监测和价格波动应急干预工作等作出相关安排。

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形成良好改革态势,在解决多年来未能解决的深层次问题上取得重大进展。

一、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宏观调控体系

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宏观调控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断推进改革创新,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推动经济保持稳中有进态势。

1.创新完善“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等调控方式

2013年以来,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出现的新特点,为结构性调整和改革留出空间,形成“区间调控”的调控方式,把增长、就业、通胀三个重要的宏观经济指标组合起来,分别作为经济运行的“上限”和“下限”,用组合目标代替单一目标,拓展了宏观调控目标,防止了单一调控目标可能带来的风险,提高了宏观调控的精准性。2014年,围绕解决传统意义上总量调控难以有效引导资源流向薄弱环节,容易导致发展不平衡、不稳定问题,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的精准性,提出在坚持“区间调控”基础上,注重实施“定向调控”,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更多依靠改革的办法,更多运用市场的力量,有针对性地实施“喷灌”“滴灌”,将宏观调控这一常规总量手段赋予了结构工具内涵。2015年,提出更加精准有效实施“相机调控”,强调把握好调控措施出台的时机和力度,不断提高相机抉择的水平。“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结合运用,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奠定了坚实基础。

2.强化财政、货币、就业、产业、区域、投资、价格等宏观调控政策协调配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为主,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价格政策协调配合的政策体系为特征的中国特色宏观调控工具体系加快形成,为宏观调控方式注入新内涵。在财政政策方面,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实行结构性减税和适当增加财政赤字,全面推进“营改增”,修订《预算法》,改革地方政府融资体制,实现地方存量债务转换,大力发展PPP融资。在货币政策方面,交替使用数量工具和价格工具,推出常备借贷便利、短期抵押贷款、中长期融资债券等新的数量工具,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放宽民营银行准入限制,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与此同时,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价格体制、科技体制等领域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各类政策与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3.强化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宏观政策的引导约束作用

制定实施“十三五”规划纲要,每年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开展“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和“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增强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公共预算、国土开发、资源配置等政策措施的宏观引导、统筹协调功能,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和手段的有机结合,提高规划的引领性、指导性和约束性,发挥好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宏观调控将经济增长、就业、价格总水平、国际收支平衡等主要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进一步改善创新驱动、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社会保障等反映经济质量效益的指标,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2013—2019年,我国经济总量年均增长约7%,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名列前茅,连续多年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达30%左右。

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在简政放权方面,行政审批事项、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大幅削减,非行政许可事项彻底终结,商事制度实现根本性变革,将“放管服”改革与大规模减税降费,特别是由点及面推开的“营改增”结合起来。

1.行政审批大幅减少

各地区、各部门围绕减审批、降成本、压时限,持续向市场主体放权让利,《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等文件印发实施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超过40%,不少地方超过70%;取消了“非行政许可”这一审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将工业生产许可证种类压减1/3以上。地方政府有序开展“接、放、转”,改革力度持续加大,多数省份行政审批事项减少50%左右,有的达到70%。比如,上海改革以审批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管理体制,改革事项中,采取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的超过50%。改革激发了市场新活力,为经济运行延续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的态势提供了有力支撑。

2.企业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备案制

连续3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央层面核准的项目比2013年减少90%以上,95%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和98%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改为网上备案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实施后,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由65项减少至42项。从上到下,各级政府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极少数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两项半”前置审批事项,其他审批事项一律与核准并联办理。南京取消、合并、压缩审批事项和环节后,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间从改革前的200多天压缩至约30天,企业平均申报材料从原来的近100份减少至56份。

3.职业资格许可大幅削减

为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印发实施,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占国务院各部门设置总数的70%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建立实施,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与就业创业挂钩。职业资格和认定事项的减少,有效降低了社会创业就业门槛和企业负担。

4.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快清理

针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印发实施,坚决砍掉各种不合理的审批中介事项。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300多项,超过70%的中介服务不再作为审批要件。

5.商事制度明显简化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先后印发实施。工商登记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中的87%改为后置审批或取消。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从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社会保险、统计登记证的“五证合一”,再到将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的“多证合一”,有的地方已经实现“三十四证合一”。“多证合一”简化了证照手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走天下的唯一“身份证”,企业逐步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开通了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使企业办事环节和材料大幅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所需时间大幅缩短,便利化程度大为提高,降低了企业准入门槛和生产经营成本。

6.企业税费负担显著降低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先后印发实施,全面推开营改增,出台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重点查处利用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等违法行为,取消、停征、减免中央和省级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1 100多项,其中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69%、政府性基金减少30%,每年减轻企业负担1 500亿元。中央政府定价项目减少80%,中央对地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少一半以上。地方纷纷制定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清单制度,取消、降低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明显改善我国营商环境,世界银行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由2018年的第46位大幅跃升至2019年的第31位,连续两年成为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之一。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市场主体数量与2013年相比增加了一倍多,达到了1.23亿户;其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设市场主体占70%以上。

三、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取得积极进展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5年以来,脱钩改革稳步推进,取得积极进展。到2020年底,7万多家行业协会商会将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方面实现与行政机关分离,政会分开、管办分离、自主办会、有效监管的新型管理体制基本建立。

1.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即将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实现独立运行、自主办会

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对改革进行全面部署和安排。脱钩改革坚持试点先行、分步稳妥推进,先后于2015年11月、2016年6月、2017年1月分三批梯次开展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各省(区、市)脱钩试点同步开展。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2019年6月《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实施,脱钩改革全面推开,795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约7万家地方行业协会商会纳入改革范围。截至2020年6月,超过70%的行业协会商会完成脱钩改革,包括422家全国性协会和5万多家地方协会。其余373家全国性协会、近2万家地方协会正在稳步实施脱钩改革。2020年底前,脱钩改革将全面完成。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五方面实现“五分离、五规范”。一是实现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取消行政机关与协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协会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行政机关根据职能为协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二是实现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剥离协会现有行政职能,同时行政机关制定清单目录,按程序转移适合由协会承担的职能。三是实现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对脱钩协会进行资产清查核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脱钩后,协会实行财务独立管理,取消财政直接拨款,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协会发展。脱钩协会按规定腾退了行政办公用房,全部实现了办公场所独立。四是实现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脱钩后,协会依章程自主选人用人,行政机关不再推荐、安排在职或退(离)休公务员到协会任职兼职,对已在协会任职兼职的公务员按规定进行了清理。五是实现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脱钩后,全国性协会党建工作分别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领导,各地确定专门机构统一领导协会党建工作。建立外事工作属地化管理体制,外事工作由协会驻地政府承担,取消出国审批等,便利协会对外交往。

2.行业协会商会新型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新型政会关系正在形成

为适应协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综合监管、党建管理、负责人任职、经费支持方式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政府购买服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外事属地化管理、行政办公用房、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10个配套文件和一系列补充文件,各地也积极探索,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脱钩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形成了“1+1+10+N”(即1个总体方案、1个实施意见、10个配套文件、多项补充文件和地方实施方案)的政策制度框架体系,对脱钩后的新型管理体制进行总体规范,真正做到“脱钩不脱管”“脱钩不脱缰”。

脱钩后,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由原来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转变为党建引领、专业监管、行业管理、社会监督、协会自治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清晰、紧密、协同、互促的新型政会关系正在形成。

3.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得到加强,基本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是脱钩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以来,各地各部门把加强协会党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党建工作总体布局,在脱钩改革中同步健全党的组织、同步加强党务工作力量、同步完善党建工作体制、同步推进党的工作,确保脱钩过程中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一是顺利完成党建工作移交。以全国性协会为例,截至2019年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完成了244家协会党建接收工作,现有基层党组织214个;国资委党委完成了313家协会党建接收工作,现有基层党组织454个。二是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开展“两个全覆盖”专项工作,凡有3名以上党员的,均建立党支部;党员不满3人的,建立联合党支部;秘书处由企事业单位承办的,纳入相关单位党组织管理;对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选派既懂党建又熟悉业务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实现指导工作全覆盖。三是严格审核负责人人选。脱钩后,协会选举负责人之前要由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协会负责人人选,确保候选人政治合格、业务过硬、熟悉行业。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为进一步理顺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创造了条件,有力推动了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实现了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治,激发了行业协会商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有效促进了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有效切断了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的利益联系,“二政府”顽疾基本破除。脱钩改革取消了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隶属关系,行业协会商会的行政色彩明显弱化,重新回归协会服务会员的本职。二是有效推动了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脱钩改革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和协会的职能边界,促使行政机关把不该管、也管不好,协会却可以发挥特长和优势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交给协会承担,从而将更多精力从细琐的具体事务中解放出来,专注行业宏观管理。三是有效激发了行业协会商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独特优势和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第三方评估显示,超过70%的协会认为,脱钩后,协会有了更多自主权,减少了束缚,放开了手脚,激发了活力,自身优势和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很多协会主动适应改革变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引入优秀人才和先进技术提升专业化水平,显著提升了自我发展能力。四是有效强化了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得到加强。改革后,协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健全基层组织,理顺隶属关系,创新活动方式,党对协会的领导得到了有效强化。五是有效促进了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自治自律水平明显提升。清晰的运行边界、明确的监管条件、扎实的支持政策,使得行业协会商会的治理结构加快完善,内在活力得以激发,发展潜力得以挖掘,转型动力持续释放,越来越多的协会在新的环境下修炼内功,开拓创新,不断提升自身在行业的地位和影响力。

专栏 3-2

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

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行业发展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成为独立、自治的社会组织,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原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可以挖掘自身潜力与优势,开发出更优质、更丰富的服务项目,更好地为企业、行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服务对象从以政府为主转向更广阔的市场。协会更加及时准确了解和反映行业情况和企业诉求,主动维护行业和企业合法权益。比如,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累计带领机电企业应对了380多起反倾销、反补贴和重点调查案件,有力维护了我国产业发展和企业权益。再比如,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脱钩以来,行业服务项目从无到有,会员单位从56家增加到300多家。截至2019年底,800多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基本都制定了行规行约等自律制度。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和道德准则,积极发挥行业自律惩戒作用。

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

脱钩后,协会更加主动地发挥优势,为宏观经济部门提供专业化决策咨询和翔实的数据信息,配合行业管理部门推进行业立法、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比如,钢铁、煤炭去产能和电力、石油天然气、盐业体制改革的很多工作,都是依托相关行业协会来推进的。此外,协会还积极拓展为政府服务的渠道和方式,主动加强与各个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为政策制定建言献策,主动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的各项工作,当好中心工作的“助推器”。

更好地服务于产业转型和技术进步

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行业协会商会抓住机遇,在新产品开发指导、行业共性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上下游产业链合作等方面,有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要配合落实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通过订立行业标准、制定行业规划,更好地发挥行业引领与规范作用,引导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行业技术革新与产业融合发展。比如,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民用口罩需要骤增,中国产业用纺织品协会发现民用口罩存在采标乱、市场监管难、消费者无从辨别、儿童口罩国内相关标准无专门规定等一系列问题,于是紧急牵头制定发布《民用卫生口罩》团体标准,改变了市场无标可依、无标可查的现状,为口罩企业、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标准依据。

专栏 3-3

行业协会商会有效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脱钩改革有效推动了协会商会转换机制,更好地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全新动力。

内部管理能力提升

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在党建工作引领下,更加注重并加强自身建设,同时也积极建立起更加灵活高效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部分全国性协会商会在脱钩后实现了人员、用房、收入等从无到有的转变。比如,中国烟花爆竹协会脱钩后新一届理事会成立的当年,收回累计会费欠款近84万元,截至12月底,全年会费共收取310万元,是历史最高纪录2013年创会时期的141万元的2.2倍,比2017年协会会费83万元超出227万元,协会财务状况大大改善。

业务拓展能力提升

通过明确战略发展方向、吸引优秀人才,以及利用先进技术提升专业化水平,一大批脱钩后的协会商会焕发生机,拓展全新业务,引领行业发展。比如,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积极服务会员企业,为满足会员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积极开展团体标准建设,建立技术委员会、各分产品专业委员会等多个平台,积极推进技术的国际交流,同时,发挥协调作用,面向世界为我国家电行业引进优质资源和人才,有力推动了中国家电行业的国际化进程。此外,行业协会商会在脱贫攻坚、“一带一路”建设和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等工作中也积极作为,取得了较好成效。

社会责任意识提升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在倡导企业守法诚信、规范经营、回馈社会,推动和引导企业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加强劳动保护、构建行业诚信体系、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继续发挥着积极作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脱钩行业协会尤其是全国性行业协会积极行动,不仅在疫情初期组织职工和会员企业捐款捐物,组织力量抗疫;在疫情缓解后,更是多措并举,精准施策,全力支持各地企业特别是湖北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比如,在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的组织动员下,全国共有593家社会办医院参与防疫一线工作,累计派遣244个医疗队共3 860名医护人员参与救治工作;中国食用菌协会与湖北食用菌企业建立实时联络机制,持续跟踪产销动态,利用行业大数据平台,加强生产监测,提前做好预案,预先安排下游企业做好上市食用菌采购准备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试点能否迈开步子、趟出路子,直接关系改革成效[1]。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开展了系列重大改革试点,为推进全国面上改革作示范引领作用,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实现良性互动、有机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是辩证统一的,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要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加强顶层设计要在推进局部的阶段性改革的基础上来谋划[2]。改革试点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改革有机结合、实现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的重要方式。通过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互作用,推动改革不断取得突破。

一方面,顶层设计引领、规划、指导基层实践,确保改革试点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改革试点的顶层设计工作,不断加强试点工作统筹,合理把握改革试点工作节奏,准确把握改革试点方向,加大组织和协调工作力度,确保改革试点取得成效。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十七次会议,专门研究了改革试点工作,分别审议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截至2020年7月,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召开14次,涉及研究试点工作的有10次。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试点涉及范围之广、出台方案之多、触及利益之深、推进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试点项目涉及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各方面改革。顶层设计不仅为基层实践活动提供了指导思想和实践方向,而且使各方面、各层次的实践活动及其相互关系协同推进,形成实践合力。

另一方面,基层探索落实、试验、完善顶层设计,为顶层设计提供理论基础和源头活水。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建起改革的“前哨站”“侦察岗”,在上海市开展群团改革试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多规合一”试点,在杭州试点设立互联网法院,开展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体制试点。2013年,在11个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基础上,国务院批准设立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13年9月至2019年8月,我国分5批先后设立了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18个自贸试验区,并对上海自贸试验区进行扩区,形成了东西南北中、陆海统筹开放态势。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新高地,试验区以制度建设为核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形成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在全国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二、改革试点在重大领域取得积极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代表的改革试点地区,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把解决试点中的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结合起来,创造了很多新做法新经验,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

1.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

上海浦东新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落实“六个双”政府监管创新,完善“四位一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格局,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深圳市建成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公示平台,探索“无人干预、自动审批、即时办结”的政务“秒批”模式。义乌市打造“无证明城市”,通过直接取消、个人承诺、部门核查和信息共享方式取消270项证明材料,群众和企业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办事中无须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沈阳市建立企业评议政府服务机制,每半年组织一次企业对政府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干部评先选优、奖励惩处等的重要依据。天津滨海新区推进“一企一证”改革,把一个企业开展多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一张载有相关行政许可信息的新型行政许可证,实现“一个申报窗口、一张告知单、一张申请表、一次踏勘、一证覆盖”全链条流程管理,企业经营不同行业只需取得一张许可证。山西全面取消项目审批施工图审查,各项行政许可不再将审查相关文件作为前置条件,同步推进告知承诺制和相关设计人员终身责任制。

2.围绕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加快国企混改和国资监管改革

山西省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资监管体制,开展投资运营公司直接授权试点,加快国资监管职能转变,梳理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两个清单。深圳市优化国资布局结构,制定市属国企资源整合“1+N”方案,开展走出去合作创新战略,全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率先开展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沈阳市将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向深入,健全现代企业治理机制,实施对标先进、结果导向的业绩评价模式,强化管理和考核机制,完善创造分享、末位淘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全程监管、财务全覆盖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快推进国资国企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专项工作,推动“一企一策”改革,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市场化选聘经理层等配套改革方案。

3.围绕创新驱动发展,完善激励兼容的创新机制

深圳市实施财政性资金有偿使用和事后资助制度,在工业用地中增加新型产业用地“M0”门类,抓关键要素激发科技人才创新积极性,系统构建各类创新平台载体。采取量身定制的政策措施,培育集科学发展、技术发明、产业发展于一体的新型研发机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成都市推行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将职务科技成果“国家所有”变为“国家、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以产权激励推动科技创新供需对接。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新区小微企业增信基金,改善新区“双创”企业的融资环境。

4.围绕新型城镇化,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成渝试验区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农村产权权能、“长久不变”实现形式,健全土地经营登记颁证、价格评估和抵押贷款制度,共建共营打造区域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多途径推动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黑龙江省“两大平原”试验区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山西省开展“点供”用地双平衡试点,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按照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等点状布局,按建多少、转多少、征(占用)多少的原则点状报批,按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灵活点状供应。义乌市创新“集地券”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将闲置、废弃和低效建设用地先实施复垦,验收合格形成建设用地指标“集地券”,推动国有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入市。

5.围绕绿色发展,完善多元环境治理体系

长株潭城市群试验区多年来以“两型”社会建设引领绿色发展,健全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深化两型认证和贯标试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强制委托第三方治理。武汉城市圈开展碳配额质押融资等金融创新业务,根据项目运行、减排量产出等具体情况灵活设置还款期和贷款额度,帮助企业盘活碳配额资产,降低中小企业授信门槛。深圳市建立城市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体系,将城市生态功能价值化,定量核算城市生态系统的产出和效益,推动城市GEP进决策、进规划、进项目、进考核。山西省建立煤层气资源市场化竞争出让和退出制度,对新出让煤层气勘查区块实行合同制管理,对不足法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的煤层气区块实施核减和退出。

6.围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创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义乌市全力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创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完善“义新欧”中欧班列市场化、常态化运行机制,探索“买全球、卖全球”新机制新模式,与阿里巴巴集团共建电子世界贸易平台(eWTP)全球创新中心。上海浦东新区推出全国首张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更好对标国际规则,在金融、电信、互联网、航运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放宽和取消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等模式相关的限制性措施,进一步提升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厦门市实现与台湾地区职业技能证书“一市两标”标准互通,台湾同胞技术人士可对应享受大陆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政策,支持台湾人才在大陆创业就业。

试点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局部地区或某些部门领域的改革试验,总结成败得失,完善改革方案,寻找规律,把解决试点中的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结合起来,探索改革的实现路径和实现形式,为面上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坚持试点先行和全面推进相促进,既鼓励大胆试、大胆闯,又坚持实事求是、善作善成,确保了改革开放行稳致远。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方和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和特色特点,全力推进制度创新实践,形成了自贸试验区大量改革试点经验,分批分类分区域复制推广223条改革试点成果。

专栏 3-4

自由贸易试验区典型经验复制推广

第一批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主。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主要集中于投资管理领域、贸易便利化领域、金融领域、服务业开放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在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包括海关监管制度创新和检验检疫制度创新。

第二批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主要来自广东、天津、福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集中于投资管理领域、贸易便利化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7项。

第三批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主要来自上海、广东、福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改革试点经验包括“会展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进口研发样品便利化监管制度”“海事集约登轮检查制度”“融资租赁公司收取外币租金”“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便利化改革”等5项内容。

第四批复制推广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主要有30项。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27项,其中服务业开放领域5项、投资管理领域6项、贸易便利化领域9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7项。

第五批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17项,其中投资管理领域5项、贸易便利化领域6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6项。

第六批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31项改革事项,其中投资管理领域9项、贸易便利化领域7项、金融开放创新领域4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6项、人力资源领域5项。

三、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有机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以立法引领、保障和推动重大改革举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为局部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军官制度改革等。201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在33个试点县行政区域内暂停实施土地管理法的5个条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1个条款。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特别授权,不仅推进改革试点不偏离法治轨道,而且激励试点地方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提供的制度空间和条件,大胆探索和创新,发挥试点先行先试的作用。

坚持在改革试点中完善法制,推动成熟有效的试点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并开始在全国33个地区实行为期两年的试点。2017年底,试点延期一年至2018年底结束。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有力支撑了土地管理法修改。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中,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作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1]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6月5日),《人民日报》2015年6月6日。

[2]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2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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