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博库网首页 > 电子书专题 > 论坚持全面深化改革 > 第14章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坚持党的农村政策,首要的就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有实实在在的政策要求。具体讲,有三个方面要求。

第一,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最大的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和本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第二,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集中体现在农民家庭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农村集体土地应该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承包,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

他经营主体经营,但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

第三,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要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实现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保证,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真正让农民吃上“定心丸”。

目前,随着农村分工分业发展和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相当一部分承包土地的农户不种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搞包干到户时,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都是承包户,土地承包者就是经营者。现在,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民家庭越来越多,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这个变化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这些年,在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新形式,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在粮食等大田作物的生产上,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加上比较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了耕种收靠社会化服务、日常田间管理靠家庭成员的经营样式。从各地实践看,各种经营主体、各种经营形式,各有特色、各具优势,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环节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不能只追求一个模式、一个标准。要根据各地实际,根据不同农产品生产特点,让农民自主选择他们满意的经营形式。

一九六二年,邓小平同志在谈到恢复农业生产时说:“农业本身的问题,现在看来,主要还得从生产关系上解决。这就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虽然现在我们的农业发展形式与当时有很大不同,但道理是一样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有很多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突破,也是这个道理。

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在理论上回答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农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问题。今年七月下旬,我到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调研时就提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改革前,农村集体土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搞家庭联产承包制,把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创新。现在,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这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创新。这将有利于更好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家家包地、户户务农,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本实现形式。家庭承包、专业大户经营,家庭承包、家庭农场经营,家庭承包、集体经营,家庭承包、合作经营,家庭承包、企业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新的实现形式。说到底,要以不变应万变,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不变,来适应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推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要在实践基础上,加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组织形式、实现方式、发展趋势等理论研究,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创造更广阔的空间。

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不能单纯为了追求土地经营规模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人为垒大户。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个大事,涉及的主体、包含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必须审慎稳妥推进。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推动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或试点方案,加强指导引导和监督检查。

公司和企业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种地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不能搞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农家乐,不能盖房子搞别墅、私人会所,不能违规搞非农建设。当然,耕地也不能都搞成果园、花卉园、菜地,那样的话经济效益是上去了,但保谷物、保口粮就落不到实处了。

创新农业经营体系,不能忽视了普通农户。要看到的是,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毕竟仍占大多数,这个情况在相当长时期内还难以根本改变。还要看到,有不少地方的农户,因自然条件限制,生产活动即便只能解决自身温饱问题,那也是对国家作出的贡献。

∗这是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的一部分。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