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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积极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

第六章 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坚持高举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旗帜,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的重点,是工会组织安身立命之本

1.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在2011年8月召开的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上,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对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在2015年4月28日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如何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推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代表职工群众主动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从制度上源头上保障职工群众利益、发展职工群众利益。这些重要论述,明确了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责,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根本遵循。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不断深入,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兴起,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方式及用工方式等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在保持总体和谐稳定的基础上,其确立与运行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经济下行压力对劳动关系的风险传导增加,部分行业性、局部性劳动关系风险加大,新经济、新业态用工不规范引发的矛盾逐步增多,劳动关系矛盾凸显和多发,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调处难度不断增加,有的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较突出,职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2.着眼创新社会治理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

一些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当经济发展到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往往是包括劳动关系矛盾在内的各种经济社会矛盾集中多发的时期。我国现在是战略机遇期、改革关键期、矛盾多发期并存,必须下大气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保持社会和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具有利益的根本一致性,但双方的利益矛盾也是普遍的、经常的,有时甚至是激烈的、尖锐的。工会要适应劳动关系变化新趋势,立足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新格局,把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工作主线,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积极代表职工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及时化解劳动关系领域矛盾和纠纷,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构建企业与职工命运共同体,维护职工队伍团结统一与社会和谐稳定,在完善社会治理体制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中发挥工会组织应有的作用。

3.坚持依法建立完善协调劳动关系制度机制。

法治是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可靠保障。职工权益的实现和保障,主要是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工会组织而言,维护职工权益与协调劳动关系是一体两面的工作,维护职工权益必须加强协调劳动关系,这是工会必须突出的工作主线。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明确指出全党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工会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提供了强大法律武器。

近年来,《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相继修订,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主要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仍然有一些重要法律如集体合同、民主管理等法律制度有待建立和完善,现行劳动法律仍然有不细密、不周延的地方。各级工会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代表职工主动参与劳动立法和政策制定,推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和修改,主动参与执法检查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从制度上源头上保障职工群众利益。要健全政府和工会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做实省、市、县三级地方及产业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并向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延伸。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向非公有制企业拓展。深化“公开解难题、民主促发展”主题活动,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推进职工代表素质提升工程,提高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覆盖面和实效性。推动企事业单位构建内部利益矛盾自主调处机制,把职代会、集体协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等融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突出抓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与职代会等关键环节,努力通过制度化、机制化手段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要更加主动地站在协调劳动关系第一线,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两书”制度[1],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守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深化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示范作用。

4.坚持维权维稳相统一。

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本质是维权。要认真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统一,坚持预防与化解相统一,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强化风险应对,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培育孵化工会主导的社会组织,接长手臂、形成链条,加强对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和联系服务,通过项目合作、购买服务等社会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组织为职工提供专业化服务。总结推广源头治理劳动纠纷经验,建立健全工会、法院、人社、司法联动机制,健全工会劳动关系发展态势监测和分析研判制度,推动建立在线解决机制。积极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调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加强劳动关系领域风险排查化解、应急处置,对发现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要及时地制止、批评,推动和协调有关方面解决,将问题和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一线、消除在萌芽状态。对一些地方劳动关系矛盾集中显现的情况,工会组织要主动介入、积极作为,协助党政妥善处理,帮助职工群众表达利益诉求,引导职工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秩序。深入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法治宣传和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引导职工依法理性有序表达诉求。要认真分析一些劳动关系事件反映出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刻绷紧防抵渗透这根弦,坚决防范敌对势力对职工队伍和工会工作进行渗透破坏,把“五个坚决”(坚决防止敌对势力借所谓“维权”插手煽动、渗透破坏,坚决防止所谓“独立工会”“民间工会”的出现,坚决维护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坚决维护企业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坚决捍卫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落到实处。

注释:

[1].“两书”制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就是当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权益的时候,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他们进行改正,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不改正,工会就可以向劳动执法部门提交建议书,建议劳动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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