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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用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第三节 用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立健全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

一、更好地发挥法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深刻阐释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可靠保障在于法律制度。一个科学的制度体系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框架基础上,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的作用。

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本质上就是要用法律来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用法律手段杜绝一切有悖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和做法,用法律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生态产品的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14项生态文明制度,这些制度能否有效运行,能否充分发挥其固有的职能,关键在于通过科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使生态文明制度权威化、法制化,引领和规范生态文明建设。

发挥法治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包括三层意思:一是通过法律约束开发行为。既通过法律约束那些违背自然、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并最终引发灾难性后果的盲目开发行为,也约束那些超出生态系统承载力的过度开发行为,还约束那些切断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内在联系的无序开发行为。二是通过法律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通过法律加快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损害,在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基础上实现发展。三是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责任。依靠法律促进全民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自觉实施生态文明建设行为,推动生态环保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二、科学立法,保证生态文明建设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注重生态立法工作,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立法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生态立法滞后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必须加强生态文明立法的顶层设计,做到既“硬”又“良”。

近年来,我国加大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力度,形成了以新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生态保护专门法和自然资源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为补充,以国际条约等国际法为重要内容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然而,现实却不容乐观,如此全面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依然管不住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究其原因,一是人类中心主义的陈旧观念仍在影响立法工作,对环境违法事件的认定、违法行为的判定片面突出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仍将自然生态系统作为被影响的客体。由此无法对环境进行适当的补偿,环境违法的机会成本太低,这是生态立法面临的主要问题。二是立法存在利益博弈。经济利益与公众权利、生态权利之间的博弈普遍存在,立法注重的长期利益、全局利益,往往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相冲突。三是立法体系的协调整合功能不足。当前的生态立法以分部门的资源开发利用、污染控制为中心,重在对某一生态因子或自然资源要素单独立法,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部门归口管理,但却不能很好地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结构有机统一地加以保护,立法处于一种割裂状态,未能按照生态系统管理的思想对各类型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做出统一、协调的规定。同时,在一些重要的生态保护领域,如湿地生态系统、生态保护红线等方面仍存在立法空白。当前,生态立法无法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已经影响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针对生态文明法律体系不健全的现实问题,我国正在积极构建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2015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是我国在生态文明法律体系构建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在立法理念上体现了保护优先,关注公众环境健康;在立法方向上体现了预防为主,强调预警与标准建设;在治理途径上体现了综合治理,强调手段的多样和方式的多样;在制定方式上体现了公众参与,强调法律与民生的融合;在后果承担上体现了损害担责,对企业和政府环境行为监管赋予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统领下,应以综合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基础,统率不同内容的生态环境单行法、自然资源单行法和能源利用单行法,对各种生态文明建设行为按照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保护、资源节约等主要领域进行统一、全面的法律调整,对现有的生态文明方面的法律进行梳理整合、清理修订,消除不同法律之间的不一致。既要着力研究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面临的新问题,设立新的法律条文,又要敢于破除与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旧法律,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根据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不断拓展立法领域,形成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确保良法之治。

三、严格执法,强化生态文明建设执法监督管理

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强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执法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破坏现象,对阻碍和干预环境保护执法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在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针对屡禁不止的环境违法案件,习近平同志进一步要求树立法治意识,强调要严格执法,该关停的要坚决关停,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相关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要严惩重罚。要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彰显了对环境违法事件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习近平同志不仅这样倡导,而且亲自督办对破坏生态行为的处理。陕西省秦岭北麓山区曾私建上百套别墅,山体被肆意破坏,生活污水随意排放,有的甚至把山坡削为平地,圈占林地,对生态破坏十分严重,老百姓意见很大。看到反映材料后,习近平同志当即作出批示。随后,这些存在多年的破坏生态的违法建筑被一举拆除,群众拍手称赞。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在组织机构方面,环境执法队伍已构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环境监察网络,陕西、辽宁、黑龙江、江西、甘肃等省成立了省级环监局。在资金投入和装备投入方面,实施了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明确到2015年,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装备达标率要达到85%,地市级达到90%,省级达到95%;机动车、污染源监管、科技支撑和统计能力显著增强;县级环境监测站基本设备配置达标率要达到90%,地市级站基本实现标准化,省级站全部达标。在信息化水平方面,已经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全国15 000多家企业实施自动监控,已建成省级、地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400余个。在环境执法的国际化方面,加强了环境执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强与美国、日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环境执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但是也应看到,我们在生态环境执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比如,环境执法的体制机制还比较落后;执法主体分散在各个不同的行政部门造成执法成本的显著上升;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面对日益复杂的资源能源危机和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环境执法的任务越来越艰巨、执法的难度越来越大;环境保护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还不高,环境执法的经费还有缺口,导致难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仪器设备进行执法检查,执法的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部分执法人员的素质还不高;等等。这些因素都制约了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强化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必须加强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首先,加大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完善惩处方式。当前生态环境违法事件频发,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惩处力度较小,违法成本较低。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提高环境违法成本,采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法律处罚相结合的方式,以最严格的监管执法引导和倒逼污染企业不越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减少环境违法事件的发生。其次,加大环境执法投入。这是环境执法能力的保障,需要提高环境保护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重点增加对环境保护的科研投入,提高环境执法的物质装备水平,采取先进的技术完善环境监管手段。最后,着力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从严抓好执法队伍的准入,制定严格的执法人员素质标准、进入程序,确定入选人员达到一定素质条件要求。做好环境执法人员考核和培训,坚持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并重,打牢思想和业务基础。进一步优化人员队伍知识结构,增加法律专业人员以及技术型骨干的比例,提高执法主体整体的专业性,促进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升,打造一支执行能力强、业务素质高的专业化队伍,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制裁性、精准化打击。

四、公正司法,维护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权威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维护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的权威性保障,更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自从生产社会化以来,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就从来没有被公平分配过。从国际上看,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生态环境的不公正。西方发达国家凭借暴力掠夺,占有了发展中国家的大量自然资源,又凭借其先进的科技在实现本国产业结构优化的同时向发展中国家大量转移产业污染。同时,通过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建立不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对发展中国家进行二次掠夺,获取大量廉价的原材料和资源高消耗的初级产品,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污染工业。从国内来看,区域、城乡、阶层间的环境不公较为突出。农村发展相对滞后,自然资源禀赋好的地区依赖于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往往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从代际来看,上代人为获取经济利益而过度使用资源已经制约了下代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直面现实,必须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通过公正司法确保生态文明制度深入实施和有效落实。

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早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就有涉及环境司法的内容,环境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从2007年贵州省贵阳市建立全国第一个环保法庭开始,我国很多地方也纷纷成立了环境法庭、审判庭、合议庭和巡回法庭,对于保护环境、惩治污染行为、维护人民的生存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当前的生态文明司法制度建设还面临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如生态文明的司法保障体系尚未形成,依法保护环境、依法建设生态文明的司法制度尚不健全等。要使司法的作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得以充分发挥,关键是完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制度。首先,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这一机制在昆明、贵阳等地已有实践,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仍是难点,信息渠道不畅通、协作配合难以深入等问题仍存在。必须合理划分不同主体的职能,健全协作的方式,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公众等各方资源,提高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其次,改革环境司法管理制度。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破坏行为的特殊性,探索与之相适应的司法管辖制度,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最后,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诉讼法律制度规定“只有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环境受到破坏对于个人来讲可能并没有直接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权侵害,导致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中存在大量不可诉现象。但环境的破坏却损害群体的共同利益,危及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危及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必须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个人和群体都有权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提高环境司法的威慑力,有效保护公民和公众的环境权益不被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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