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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的战略设计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不仅是内在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也是全面指导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设计。在法治战略理论上,习近平总书记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定性为具有政治体制改革性质的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法治保障,是一场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授权为主要特征的“法律的革命”;在法治战略安排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落实,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发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1] 民主是推动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力,法治是保障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民主和法治相辅相成,共同引领和促进政治文明的发展进步。没有民主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没有法治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紧密联系起来,多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2014年10月20日,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中,他说: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落实好这项重大战略任务,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再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着眼长远、打好基础、建好制度,又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扎实工作。[2]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明确要求: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3]当前,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党风政风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大量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解决制约持续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化解产能过剩、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和尊严、克服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解决人民最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解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互联网管理、加强安全生产、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难题,克服公器私用、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现象,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现象、惩治消极腐败现象等,都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他说: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5]

(二)全面依法治国本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6]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从新时代新思想新矛盾的历史方位再次重申:“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7] 一般来讲,革命就是推动事物发生根本变革,引起事物从旧质到新质的飞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意味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基本方略、基本方式的根本转变,意味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通过法律上层建筑的立、改、废、释、授权等途径,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邓小平同志于1986年9月3日在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时的谈话中曾经指出,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而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8] 由此可见,不仅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是关涉国家政治体制和政治发展道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问题。

政治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作出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时,明确指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在全面深化改革覆盖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六个紧紧围绕”的改革领域中,依法治国是与政治体制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本质上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换言之,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决策中,依法治国方面的体制改革不同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领域的法制改革,属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性质和范畴。

2014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9] 既然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立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法律监督体制改革、全民守法体制改革、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体制改革等,当然应属于政治体制改革。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10] 党的十五大对“依法治国”的界定是:“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可见,从一定意义上讲,积极稳妥的政治体制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两者表述不同,但殊途同归。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资源协调配合,需要教育、行政、经济、道德、纪律、习俗等多种手段协同辅助,但从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层面来看,变法就是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一定意义上讲实质就是中国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和自我完善。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定性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在新形势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实现政治体制机制的自我完善和优化发展。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定性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们党和国家经过60 多年探索,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40年不断实践,终于找到的一条有组织、有领导、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可靠路径,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必由之路。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深刻革命,主要发生并存在于国家治理领域。国家治理,[11] 就是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执掌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制度安排和活动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等社会主体,依照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制度和程序,共同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推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活动过程;是我们党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支持各个国家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权,领导并支持各种社会主体对国家和社会实施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治国理政。

国家治理可以分为动态与静态两个方面。从动态来看,国家治理是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审判、检察、军事等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建设发展目标,通过一整套制度设施和体制机制运行,带领或者协同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等法律关系主体,平等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共同推动经济社会和其他领域发展的过程。从静态来看,国家治理是各种法律关系主体基于平等地位,共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调整社会关系、协调不同利益、处理社会冲突的一系列制度、体制、规则、程序和方式的总和。

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相比较,两者具有如下共同点:两者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在国家宪法框架内并通过主权国家来推进和实行;两者都坚持主权在民和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是国家治理和依法治国的主体,而不是被治理、控制、统治的客体;两者都强调国家制度的重要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要求形成健全完备、成熟定型的国家制度体系,其中主要是体现为国家意志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两者都采取“管理”与“治理”的方式治国理政,在工具理性的意义上,“管理”与“治理”并无实质区别;两者管理与治理的对象大同小异,都是各领域和各方面的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两者都强调有良好完备的国家制度体系,强调国家制度体系的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以期实现良法善治;两者的根本目的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富强、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强国。

依法治国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基本方式,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等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发展民主政治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从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和执政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从法治的内在功能和价值讲,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讲,依法治国就是要不断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同时使这些法律和制度得到良好有效运行,实现良法善治。

(四)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法律的革命”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战略布局的高度,从多个角度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及其重大意义,作出了精辟论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12] 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阐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13],“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14]

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法律上层建筑的重大变法或者变革,是一场“法律的革命”,具有十分明显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特征和性质。发生在当代中国的这场具有政治体制改革性质的“法律革命”,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方式、改革举措等许多方面,是不同于以往中国发生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全面加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所有这些要求,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体制机制上,必然触及或者引发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如果做了一个不痛不痒的决定,那还不如不做。全会决定必须直面问题、聚焦问题,针对法治领域广大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社会各方面关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避免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涉及面、覆盖面都不小。这次全会提出了18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许多都是涉及利益关系和权力格局调整的‘硬骨头’。凡是这次写进决定的改革举措,都是我们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这就需要我们拿出自我革新的勇气,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一项一项抓好落实。”[15] 毫无疑问,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改革举措,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种改革设计和建议,都不可避免地直接或者间接关涉党的领导体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关涉中国的政治体制。推进科学立法,不仅涉及如何完善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立法质量、立法实效、法律体系等的体制机制问题,而且涉及如何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落实人大宪法权力、加强人大监督、发展人大民主等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推进严格执法,不仅涉及如何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制约束等问题,而且涉及如何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一系列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推进公正司法,必然要求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甚至要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推进依法执政,从制度体制上贯彻落实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原则,本身就是一场从革命党向执政党全面转变的深刻革命,是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自我革命的最为深刻的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法治领域改革涉及的主要是公检法司等国家政权机关和强力部门,社会关注度高,改革难度大,更需要自我革新的胸襟。如果心中只有自己的‘一亩三分地’,拘泥于部门权限和利益,甚至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讨价还价,必然是磕磕绊绊、难有作为。改革哪有不触动现有职能、权限、利益的?需要触动的就要敢于触动,各方面都要服从大局。各部门各方面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动,跳出部门框框,做到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要把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标准。只要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维护人民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不管遇到什么阻力和干扰,都要坚定不移向前推进,决不能避重就轻、拣易怕难、互相推诿、久拖不决”[16]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质是政治体制改革,因此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而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利用推进法制改革,特别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之机,宣传和兜售西方的宪政价值和司法模式,渗透中国法制改革。同时也要加强对国内理论界、传媒界有关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关注人民群众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利益诉求,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制改革,策动街头政治、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违反法治的活动。

从2014年12月到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11次阐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形成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问题。他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17] 在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个战略布局,既有战略目标,也有战略举措,每一个‘全面’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18]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19] 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

2014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澳大利亚联邦议会的演讲中指出:“当前,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我们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了实现中国梦,我们将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20]

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21]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重要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按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要求,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坚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22]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阶段性的奋斗目标,具有战略统领和目标牵引作用。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阶段性奋斗目标和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路径、关键一招、强大动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阶段性奋斗目标的基本方式和可靠保障,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路径依赖。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领导核心,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保证。只有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我们党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执政能力、执政水平和执政效能,才能使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根本保证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2012年11月17日,习近平同志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不久即指出:“党的十八大报告勾画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宏伟蓝图,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为我们这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工作指明了方向。”[23]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应当包括到2020年初步建成法治中国的“法治小康”战略目标。法治小康,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顺利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法治保障。法治小康,在价值层面追求的是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幸福博爱、和谐有序,充分实现人权与人的尊严;在制度层面追求的是人民主权、宪法法律至上、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治权,努力建成法治中国;在目标层面追求的是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在实践层面追求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依法办事,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努力实现良法善治。与此同时,法治小康又通过依法治国特有的制度安排、规范手段、教育强制功能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相辅相成

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做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都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我们要切实抓好落实,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2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25]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26]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改革理论来解读,可以这样认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其重点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即“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其实质是在宪法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有组织有领导、循序渐进、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坚持党与法的高度统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由此可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两者的关系,实质上是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相辅相成的关系,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顶层设计安排。全面依法治国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式和路径依赖,全面深化改革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动力。要用法治思维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

(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与此同时,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略和法治这个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落实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以及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各方面。在党坚持依法执政的实践过程中,要处理好党领导立法与立法机关科学立法的关系,党保证执法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关系,党支持司法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关系,党带头守法与全民守法的关系,执政党既要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和依法办事,又要防止以党治国、越俎代庖。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依法规治党、依制度治党,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表明,“党内法规体系”既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安排和举措规范,也是从国家法治角度从严治党的依据和规范,是执政党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圭臬。

(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并“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强调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第一次把二者纳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27]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28]。立足于“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战略思想,不仅要认识到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础和法治保障,还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进一步深化对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意义的理解。

其一,从依法治国的价值功能看,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正因为如此,“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9]

其二,从依法治国的问题导向看,全面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制约公权力、保障人权充分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和必由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30]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其三,从“四个全面”的内在关系看,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法治保障。

其四,从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看,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有利于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有利于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有利于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

历史表明,社会大变革的时代,一定是哲学社会科学大发展的时代。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必将给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31]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中最精彩的内容之一,是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三位一体”的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从来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我们要坚持的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32] 因此,只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整合起来,形成“三位一体”,才能深刻把握其科学内涵、理解其本质特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道路问题。他指出,道路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道路决定命运,道路决定前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无比豪迈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我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无比广阔的时代舞台,具有无比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3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党和人民长期实践取得的根本成就,是根植于中国大地、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的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是坚持党的本质属性、践行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34]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解决好道路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3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36]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开宗明义、旗帜鲜明提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论断,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了内涵、规定了性质、确定了道路、指明了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依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和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尝试过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形式,各种政治势力及其代表人物纷纷登场,都没能找到正确答案,中国依然是山河破碎、积贫积弱,列强依然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事实证明……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都不能让中国的政局和社会稳定下来,也都谈不上为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37]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争得了民主,掌握了国家政权,成了国家主人,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我们党领导人民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长期实践基础上,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通过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研究、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不断深化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从而认定的法治发展道路;是我们党立足国情和实际,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目标,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借鉴各国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吸收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养分,从而确定的正确道路;是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3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历史方位的四个坐标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自己的时空定位和时代特色。

一是相对于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而言,我们所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本质和定性问题上,我们的法治姓“社”,它们的法治姓“资”。这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法治道路和法治模式,决不能混为一谈,决不能照搬照抄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模式。

二是相对于苏联、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和现在越南、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而言,我们所走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华民族的历史基因和历史沿革,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现实国情和社会条件等综合因素,决定了我们的法治只能走自己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只能学习借鉴而决不能复制苏联、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模式和法治道路。

三是相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理想社会主义社会及其国家与法的论述和描绘,我们现在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和依法治国,因此“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39]

四是相对于我国历史上中华法系的法文化和法制度的模式,我们今天所走的是一条现代化的法治发展道路,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结果的土壤和基础上,秉持开放包容、学科创新精神,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生产关系和先进文化的法治类型,是面向世界、面向全球、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现代化产物。

无论如何,“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40]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指导党和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理论。[4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在借鉴吸收古今中外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从当代中国国情、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践出发,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惨痛教训,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继承、创新和重大发展,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理论指导、思想基础和学理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吸收世界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科学理念。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针。[4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为基础的科学理论体系,由以下四个主要部分构成。

其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价值理论,涉及政治哲学、法哲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有关价值、核心概念、基本范畴和重要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政党观、民主观、法律观、法治观、人权观、平等观、正义观和权力观,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及其中国化的创新和发展等;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社会主义宪制和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学说,等等。

其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规范理论,涉及法治的基本制度、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治程序、法治结构等范畴和内容,主要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制度的理论,司法权、司法体制、司法程序、法律监督体制、公正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和依规治党的体制和理论,等等。

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运行理论,涉及法治原理原则的应用、法治行为、法治实践、宪法法律实施、法律制度运行等范畴和内容,主要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的理论,等等。

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相关关系理论,涉及法治存在和运行发展的外部关系,涉及法治与若干外部因素的相互作用、彼此影响、共同存在等现象及其内容,主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系,等等。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4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属于政治文明范畴,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机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的提出,特别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不仅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是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独创性,是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44],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45] 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作为国家法治机器构成和运行的系统化形态,是党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制度平台和运行机制,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治理社会、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总抓手和法治保障。从党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任务,尽快形成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更加高效权威的法治体系,为实现我们党“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46] 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形成一整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成熟定型的国家制度体系,就是要坚持宪法和党章,建设更加科学完善的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运用国家制度体系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治党治国治军的能力,就是要切实遵守实施宪法和党章,不断提高党和国家完善、实施、监督和保障法治体系的能力和水平。

“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新形势下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应当努力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把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全面融入治国理政的实践进程,既要充分发挥法治体系对治国理政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实现依法治国、依规治党,保证治国理政的有序进行;也要在治国理政的具体实践中检验法治体系建设的成效,用实践的标准评价法治体系建设的质量,用实践的力量推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更加成熟。二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47]。三是完整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把建设法治体系与建设法治国家紧密结合起来、有机统一起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两句话,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依法治国描绘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为建成法治中国绘制出路线图,指明了具体路径,两者紧密结合,共为一体。只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基础和前提条件。四是把建设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千头万绪,但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法治体系建设涉及方方面面,但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合理纳入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来实施、来展开,充分发挥法治体系建设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纲举目张的辐射带动作用。五是根据法治体系建构和运行的基本规律,运用系统论等科学方法,把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子系统有机整合起来,形成彼此衔接、相互作用、结构严整、运转协调的法治系统,构建科学合理、有序运行、高效权威的法治秩序。六是在建设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系统结构和总体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效护法协调发展,科学系统组合法治的各个要素,全面畅通法治的各个环节,综合发挥法治的各项功能,努力形成法治体系的合理格局,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理政和依法治国的新局面。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位一体”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阐释说:“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48] 习近平总书记这段理论判断性的论述表明,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和制度的关系,前者从属于后者,本质上是后者在法学和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反映;另一方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的内在统一相一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者也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三位一体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它们共同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指引、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自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共同引领并保证依法治国事业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和道路前进。

由我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所决定,依法治国各项事业的成败关键在党。实现依宪治国,关键是落实依宪执政;推进依法治国,关键是保证依法执政。“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49] 坚持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领导和执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50] 这就把法治与我们党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深化改革事业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战略地位和政治高度,表明我们党不仅从思想上和政治上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根本转变,而且从治国方略和执政方式上,全面推进从过去革命党主要依靠运动和行政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向现在执政党更多依靠宪法法律规范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转变,向更加自觉地坚持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依宪执政转变,向更加主动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是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转变,从而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法治基本方式进一步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夯实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提升我们党的执政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切实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削弱,而是要加强、巩固和改进党的领导。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因此,全面落实依法执政,必须贯彻落实“三统一”“四善于”。

在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切实做到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

在加强党对执法工作保证方面,应当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切实做到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在加强党对司法工作支持方面,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从制度上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落实带头守法方面,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51] 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规定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经过40年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十六字方针,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向了新阶段。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解释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起草突出了5 个方面的考虑,其中第3 个方面就是“反映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4 个方面做出工作部署”。[5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法治建设的4 个基本环节统筹起来考虑和作出顶层设计,充分体现了“全面推进”而不是“分别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意图,有利于法治建设事业的整体协调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必须“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任务,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目前法治工作基本格局出发,突出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53]

(一)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法律体系的前提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应当大力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54]“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全会决定提出,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55]

我们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着力落实好推进科学立法方面的各项改革部署: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二)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力气解决。”[56] 当前,我国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执行效果差。我国制定的大部分法律,实践中难以执行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纸面上的法律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严重脱节,“潜规则”无处不在,法律权威难以确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57]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三)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任务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实现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58]。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59]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6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从以下方面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不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四)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当前在我国社会中,“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61]。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花了很大功夫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但全民自觉守法的格局并未形成,法律权威被漠视,普遍违法、公然违法、暴力抗法等事件层出不穷。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6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63] 推进全民守法,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各级组织部门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推进全民守法,应当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等等。

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64]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文中指出,必须“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65]。建设法治中国,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建设法治中国,政府应该率先垂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它们相互区别、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是一个统一体,三者统一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在建设法治中国这个战略布局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目标是加快建成法治政府;建成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的同时,形成法治社会。

法治国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长远目标,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法治政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核心是规范与制约政府权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心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形成全社会所有成员自觉信仰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法治思维、法治意识与法治文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构成一体两翼的驱动格局,既相互补充,又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坚持和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66] 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建党的基本方略。二十年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制度在管党治党建党中的重要作用。江泽民同志指出:“切实管好六千多万党员,这是当前党的建设面临的一个很突出的重大问题。”[67]“一个执政党,如果管不住、治理不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后果不堪设想。”[68] 胡锦涛同志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民主集中制,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6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与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相对应的党内法规体系,其主要制度功能就是要“管党治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很显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要抓好两个方面的行为规范体系的建设。一是要建设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依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执政党治国理政的目标;二是对于执政党自身建设来说,要按照党内法规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法规主要是针对执政党党组织和党员而言的,其行为规范的要求及严厉性要高于国家宪法法律,执政党只有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才能培养和造就一支人民信任和拥护、代表了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先锋队组织。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首次明确提出了“依规治党”的要求,强调“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要求,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原则,深刻地揭示了在新时代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内涵,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党的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就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意义着重强调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70]“依规治党”重在“有规可依”和“有规必依”。因此,要加强“依规治党”在管党治党中的作用,首先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要切实保证“依规治党”建立在科学、严格和规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基础之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解决突出问题、补齐法规制度短板上下功夫,提高党内法规制度质量。要抓好党内法规制度的落实,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注重以良好的党内政治文化提升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影响力。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要强化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安排,与党建其他工作一同部署、抓好落实,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供有力保证。”[71]

在加强依规治党的过程中,必须要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既要服从党内法规的要求,也要带头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于国家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之间不一致的地方,要建立联动审查机制,保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之间价值目标的一致性和行动方案上的协调性,充分发挥国家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在国家治理和管党治党中的合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先后对制度建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等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规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部分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把依规治党的重要性提高到了确保“制度治党”的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新征程。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016年1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动这项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党建方面的法规制度短板,力争到建党一百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关于“全面增强执政本领”的目标下,要求全党要“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72]。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推进依规治党、制度治党,应当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切实体现党的意志主张,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推动党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际效能;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抓紧建立和完善主干性、支撑性党内法规制度,健全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统筹推进立改废释工作,加快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应当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解决突出问题、补齐法规制度短板上下功夫,提高党内法规制度质量;应当抓好党内法规制度的落实,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注重以良好的党内政治文化提升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影响力。

新时代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应当做到“四个有机统一”和“四个紧密结合”。“四个有机统一”:一是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制度治党有机统一起来,形成治国理政的现代化治理体制。二是把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有机统一起来,努力构建治党治国治军科学有效系统的制度规范体系。三是把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有机统一起来。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要求: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73] 四是把法律法规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有机统一起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当在法治运行过程中实现“四个紧密结合”:一是把党领导立法与立法机关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紧密结合起来;二是把党保证执法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三是把党支持司法与司法机关公正独立司法紧密结合起来;四是把党带头守法与全民自觉守法紧密结合起来。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页。

[2]《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2017年5月3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3]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页。

[4]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1页。

[5]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页。

[6]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4页。

[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8页。

[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177页。

[9]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50页。

[10]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6页。

[11]目前国内理论界对于“国家治理”的概念尚无统一认识,大家见仁见智,各有界定。《求是》杂志刊文认为:“国家治理,就是党领导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秋石:《国家治理现代化将摆脱人治走向法治》,《求是》2014年第1 期)北京大学王浦劬教授认为:“‘国家治理’,实际上是在政权属于人民的前提下,中国共产党代表和领导人民执掌政权、运行治权的体系和过程;是指在坚持、巩固和完善我国政治经济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科学民主依法有效地进行国家和社会管理;是指坚持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统筹各方的格局下的治国理政。”(王浦劬:《科学把握“国家治理”的含义》,《光明日报》2013年12月29日第7版)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话语体系下,描述和界定“国家治理”这个概念,应当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展开,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也是理解和把握“国家治理”的关键。

[12]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关于中央政治局工作的报告》(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5页。

[13]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2页。

[1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1页。

[15]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16]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17]习近平:《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2014年12月—2015年9月),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47页。

[18]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4—15页。

[19]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0页。

[20]《习近平在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发表重要演讲(全文)》,2014年11月17日,人民网。

[21]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2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7页。

[23]习近平:《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2012年11月1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2页。

[24]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3页。

[25]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8页。

[26]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5年1月1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3页。

[2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

[28]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2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6页。

[30]习近平:《在中共第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9—10页。

[31]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5月17日),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8页。

[32]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4—35页。

[3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6、70页。

[34]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36页。

[35]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36]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7页。

[37]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52页。

[38]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6页。

[3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6页。

[40]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4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6—17页。

[42]习近平:《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载《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56页。

[4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7页。

[44]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7页。

[45]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7—148页。

[46]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5页。

[47]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7页。

[48]习近平:《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带动全党全国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日报》2015年2月3日第1版。

[49]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50]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

[51]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0—111页。

[5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4页。

[53]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54]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55]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49页。

[56]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0页。

[57]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58]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1页。

[59]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7—68页。

[60]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6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6—157页。

[6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6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72页。

[64]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页。

[65]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年第1期。

[6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2页。

[67]《江泽民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人民日报》2000年1月15日第1版。

[68]江泽民:《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1996年6月21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7页。

[69]《胡锦涛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533—534页。

[70]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人民日报》2016年12月26日第1版。

[71]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人民日报》2016年12月26日第1版。

[7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68—69页。

[73]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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