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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

第三编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方法

政治和法治的关系是关乎法治建设正确方向的根本问题,是法治理论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循政治和法治的辩证逻辑,深刻论述了法治形态背后的政治理论、法治模式当中的政治逻辑、法治道路底下的政治立场,深刻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厘清了政治和法治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点,为从政治上看法治、在法治中讲政治,保证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提供了理论武装。

第一节 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

法治是一种政治现象,政治决定法治,法治服务政治,世界上从来不存在与政治“隔缘”的纯粹法治。习近平精辟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历史和现实均表明,在国家的政治体制中,政治理论、政治逻辑、政治立场对法治的影响是内在的、持久的、根深蒂固的。有什么样的政治就有什么样的法治。政治制度和政治模式的差异,必然反映在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上,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等法治活动中。

一、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

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不同的政治理论学说都为所处历史阶段的政治实践提供了理解框架、理想设计和理性渊源,为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政治现象、政治关系、政治结构提供了存在理由和正当理据。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政治学说,为雅典政治法律制度提供了理性辩护;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为启蒙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法治奠定了理性基石。由于法治(法制)形态说到底是政治实践及其样态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每一种法治(法制)形态的存在必然需要特定历史阶段的政治理论来提供解释、论证和支撑。在当代世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体系以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为其理论基础,维护资产阶级根本利益和自由主义价值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则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治理论为其思想基础,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国家学说、政党学说,特别是有关国体、政体、阶级、政党、权力、民主、人权的观点,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基础。例如,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是我们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真理利器。阶级社会的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社会主义法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产物。习近平指出,“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2]。在我国,宪法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人民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人民性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这背后的政治理论正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再如,党的领导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体现了我国法治形态的独特之处、优势所在。这一实践呈现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中关于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人民宗旨、历史使命、良法善治的理论认识。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其法治思想包含丰富的政治理论,是正确理解新时代中国法治形态的科学指南。无论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都蕴含着丰富的政治理论,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的重要理念和观点。法治形态背后必然有政治理论支撑,法治理论必然与政治理论相交融,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法治实践和政治实践密不可分。正像习近平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其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3]任何法治理论都是对法治实践形态背后政治实践和政治理论的法学抽象和法治概括,都是一种表现为国家法治形态的政治实践和国家法治理论的政治学说。

二、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

法治与政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共同作用于它们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法治作为一种治理实践,本质上是治国理政的一种政治实践;法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实质上是政治运行的一种表现形式;法治作为一种文明样态,实际上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

习近平善于用政治话语解释或界定法治问题,指出“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立宪和修宪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最为重要的政治活动和立法活动”“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等,生动诠释了政治和法治的密切相关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虽然是大多数国家共同的治国理政方式,但其具体的法治模式由于受到本国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因素的影响而千差万别,一个重要根源就在于它们政治逻辑的不同。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根本政治逻辑,就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秩序,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保证资本神圣不可侵犯。

我国法治有着与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根本不同的政治逻辑。习近平深刻论述了我国法治的政治逻辑,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5]这些重要论述,显然是把我国法治放到党和国家的政治逻辑中来理解的。在谈到我国公民行使选举权的模式时,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6]。这与资本主义“议会”民主制下的形式选举权(投票权)截然不同,不同的权利行使方式体现的正是政治逻辑的差异。

从法治的功能看,法治化常常是政治实践成熟定型的标志,法治往往成为达成政治目标的路径。一方面,宪法和法律确认政治事实,直接体现政治逻辑。例如,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7]另一方面,法治改革完善政治体制,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政治目标。例如,在我国,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具有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政治意义,具有推进政治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的直接功能。这些政治目标或理想就是政治逻辑的体现。法治领域的重大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8]这正是习近平根据法治的政治逻辑作出的科学结论和政治要求。

“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意味着单纯改变法治模式的“变法”“维新”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真正的变法维新必须抓住法治模式背后的政治逻辑。习近平深刻指出,不触动旧的社会根基的自强运动,各种名目的改良主义,旧式农民战争,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都不能让中国的政局和社会稳定下来,也都谈不上为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只有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旧法统,结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命运。这些论断生动地阐述了开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政治逻辑和历史理据。

从“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原理出发,可以得出两个基本结论。其一,政治领导保证法治方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9]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政治保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引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思想旗帜,是保证我国法治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行的行动指南。其二,政治大局决定法治布局。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方面,涵盖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需要强化系统观念,谋篇布局、统筹推进。加强法治建设,要对法治工作本身作出整体安排,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保法治系统运转有效。但更加重要的是,制定和实施法律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自觉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紧紧围绕政治大局,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三、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

政治道路决定法治道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政治方向问题,而政治方向是由政治立场决定的。资本主义法治道路以资产阶级为中心,服务于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而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则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立场,集中体现为以人民为中心,奉行人民至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指出,“为什么人、靠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我们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政治立场,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断把为人民造福事业推向前进”[10]。“人民立场是党的根本政治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11],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政治立场。制定和实施法律,直接指向权力/权利配置、社会资源配置、社会利益分配,直接关乎体现谁的意志、保护谁的利益问题,直接决定着国家治理体制机制,深刻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法治建设必然具有鲜明的政治倾向和价值导向,法治立场取决于政治立场。与资本主义法治所持的狭隘政治立场截然不同的是,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我国法治建设基于人民立场这一根本政治立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始终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真正做到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从“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的原理出发,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立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旗帜鲜明讲政治,把讲政治和讲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善于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和处理法治问题,从政治上看问题、把方向,不断增强在法治领域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体制都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即使是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在美国,法学家们普遍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既是司法机关更是政治机关,其政治立场和政治意识形态左右重大案件审理。在我国,做好法治工作、提升法治水平,应当有很强的专业能力。但是,法治工作者要成为专家、行家,仅有专业能力显然不够,还要有过硬的政治能力,善于从政治上考量法治问题,善于运用政治逻辑把握专业逻辑。这就要求我们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强化政治意识,把讲政治要求落实到法治工作实践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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