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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用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发挥“关键少数”作用

第十五章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第四节 用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发挥“关键少数”作用

制度优势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扎紧织密制度笼子,用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发挥“关键少数”作用。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本部门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各级领导干部要把责任担起来,不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不能一年开一两次会、讲一两次话了事。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不能当甩手掌柜。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每年都确定重点任务,明确完成时间,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账。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并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上级党委要及时告诫和约谈,严肃批评。对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接二连三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必须严肃问责、依法追究。

二、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敬一贤则众贤悦,诛一恶则众恶惧。”必须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就是德才兼备,而法治观念、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必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要使广大干部不断警醒起来,彻底改变少数人过去那种胆大妄为、无法无天的领导方式、用权方式和行为方式。如果我们不是把严守党纪、严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而是把目无法纪、胆大妄为、飞扬跋扈的干部用起来,那就必然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习近平强调:“决不能让那些法治意识不强、无法无天的人一步步升上来,这种人官当得越大,对党和国家危害就越大。”[13]

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选拔任用的导向作用,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各级党委要研究制定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加强对重大法治问题的法治督察。把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一把手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许多违纪违法的一把手之所以从“好干部”沦为“阶下囚”,有理想信念动摇、外部“围猎”的原因,更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就越要加强监督,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

三、法治之下,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在法治国家,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人心似铁,官法如炉。”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党内决不允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甚至凌驾于党章和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无论是因为“法盲”导致违纪违法,还是故意违规违法,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14]

正风反腐,涓流莫轻。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无论是“大腐败”还是“微腐败”,都在坚决纠治之列。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对违法问题、害群之马,一定要依法处置、以儆效尤。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必须一刻不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思考题

1.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2.如何理解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3.如何理解法治思维及其实践意义?

4.为什么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情况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5.如何理解法治之下,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注释:

[1].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4年10月23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08页。

[2].习近平:《以科学理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2020年11月16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6页。

[3].习近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5年2月2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35页。

[4].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2018年8月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24页。

[5].习近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5年2月2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37页。

[6].习近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5年2月2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37页。

[7].习近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5年2月2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39页。

[8].习近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5年2月2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1页。

[9].习近平:《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019年2月25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56页。

[10].参见习近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2013年1月22日),载《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388页。

[11].习近平:《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2019年9月24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264页。

[12].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27—128页。

[13].习近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5年2月2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37页。

[14].习近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5年2月2日),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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