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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推进严格执法

第十二章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第二节 推进严格执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行政执法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

习近平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5]我国古代有徙木立信的典故,说的是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取信于民,派人在城中竖立一木,说谁能将此木搬到城门,赏赐十金。搬一根木头就可以拿到十金,民众无人相信,后来把赏赐加到五十金,有人试着把木头搬到城门,果然获赏五十金。这就是说要言而有信。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

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同基层和百姓联系最紧密,直接体现我们的执政水平。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近年来,我们整治执法不规范、乱作为等问题,取得很大成效。同时,一些地方运动式、“一刀切”执法问题仍时有发生,执法不作为问题突出。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强调,严格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轻畸重、顾此失彼。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如果不严格执法,执法司法公信力也难以建立起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大关系。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现在有一种现象,就是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存在某些脱节,一些涉嫌犯罪的案件止步于行政执法环节,法律威慑力不够,健康的经济秩序难以真正建立起来。这里面反映的就是执法不严问题。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制度的刚性和权威必须牢固树立起来,不得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对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人,凡是需要追责的,必须一追到底,决不能让制度规定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

强调严格执法,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针对当前依然存在的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必须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研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问题,把深化综合执法改革作为专项任务,在市场监管、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整合组建执法队伍,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类别,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做到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要着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执法能力,严格执法资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建立执法队伍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

四、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

习近平强调:“‘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需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没用!我们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6]

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要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要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谁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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