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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

三、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

党的全面领导是具体的,不是空洞的、抽象的,必须体现到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体现到国家政权的机构、体制、制度等的设计、安排、运行之中,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

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突出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个问题讲得非常鲜明、生动、具体,他强调:这就像是“众星捧月”,这个“月”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这是党的领导决策核心。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党的各个部门要贯彻落实,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要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党组织也要贯彻落实。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一盘棋大局分明,治国理政才有方向、有章法、有力量。

健全党中央实行全面领导的体制机制。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的领导核心地位,首先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党中央对党和国家工作的全方位领导,涵盖了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体现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过程。要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下,优化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其他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同党中央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调整相衔接,保证令行禁止和工作高效。要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业和其他组织中设立的党委(党组),接受批准其成立的党委统一领导,定期汇报工作,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同级组织中得到贯彻落实,加快在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机构,做到党的工作进展到哪里,党的组织就覆盖到哪里。

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根据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制度规定,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每年向党中央和总书记书面述职;中央书记处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国务院党组、全国政协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每年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报告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加强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必须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努力从机构职能上解决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问题,解决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党政军群的机构职能关系问题,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各方面各环节。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推动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更好地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完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它规范着我们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关系,规范着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全党与中央的关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必须健全和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使上述各方面关系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别是要健全党领导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制度,健全各级党委(党组)的工作制度和行为规范,健全正确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工作关系的具体制度,健全各级党委议事规则,把党章规定的基本原则具体化、制度化,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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