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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不长时间内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一批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国家、人民为之付出沉重代价。经历这一严重曲折之后,我们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邓小平同志在著名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后这一句话,就是我们一直强调的法治工作和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党领导人民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也领导人民打开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同时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坚定不移的方针确定下来。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就落实依法治国提出要求、作出部署,指导我们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强调要抓好全面依法治国。我说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党用一次中央全会也就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进行研究部署。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系统部署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确立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顶层设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两年多来,全党全国贯彻全会精神,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方面都取得重要成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着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出台一系列改革方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我们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知识产权法院,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立案登记制,推进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的规定,制定规范司法人员交往行为的规定,健全冤错案件发现受理、审查办理、监督纠正等机制,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等等。到目前为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百九十项重要改革任务,已经完成八十五项,今年年底还能完成四十四项,其他六十一项也在推进之中。可以说,推进改革的力度前所未有,成效也前所未有。这其中,有很多是我们想了多年、讲了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我一直强调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敢于闯难关。这一点在司法体制改革上是体现得很充分的。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目前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方面还有不少薄弱环节,有一些人民群众不满意甚至意见很大的地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我们要既着眼长远、打好基础、建好制度,又立足当前、突出重点、扎实工作,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

注释:

[1]这是习近平同志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讲话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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