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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〇一九年七月)

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头,对其他领域改革具有牵引作用,要抓好已经出台的改革措施的落实,运用好已有试点成果和研究成果,加强工作协调,使各项改革协同配套,使改革与宏观经济运行和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协同推进。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来做好工作,以此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要注重改革举措的配套衔接,注重分类推进,强化任务落实,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都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我们要切实抓好落实,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要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百八十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

当前,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五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发挥好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在十八届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关于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这就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做到改革和立法相统一、相促进,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依规进行。同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需要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在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稿和方案稿的说明》)

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需要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主责单位要主动同立法机构衔接,立法机构要及时启动程序。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重要改革举措,要在履行法律程序后再实施,有序进行,不能违法办事。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在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协调。我们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同步部署研究改革涉法问题,及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形式对新组建机构履行职责进行法律授权;分批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工作,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党内法规和相关文件开展专项清理,解决现有党内法规和文件与机构改革不适应、不衔接问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总结会议上的讲话)

注释:

[1]这是习近平同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期间文稿中有关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内容的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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