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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为新动能发展壮大留足空间

第三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优化营商环境实践成就

新时代孕育新思想,新思想指导新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方、各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健全制度规则、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推行公平监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着力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推动我国营商环境朝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向取得长足进步,已使各地区间的经济竞争从简单给土地、给资源、给资金的单项比拼,向重规则、重服务、重环境的综合竞争转变,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也为进一步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积累了宝贵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发展更多优质企业。[1]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中央对完善制度环境,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作出明确部署,要求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法治保障、立法先行,着力规范制度制定程序,加快营商环境综合立法和投资、外资等重点领域制度建设,深化法规性文件立改废释,构建形成了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基础性立法,以地方性法规规章为支撑的“1+N”法律制度体系,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和支撑。

国家发展改革委狠抓制度建设,积极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完善配套政策制度,深入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建立健全制度从计划起草到清理废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在保障改革举措落地的同时,也规范了自身权力运行。

一、以高质量立法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改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2]

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颁布实施,各级行政机关着力规范制度制定程序,建立完善相关机制,有效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制度科学性、民主性、透明性,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立法活动更加统一规范。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厘清政府权力边界,强化公民权益保障。国务院修订颁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计划管理、统一制定程序、统一编号印发、统一有效期、统一评估清理的“五统一”制度;编制立法技术指引,对立法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报送、备案等工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增强立法草案制度设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审核把关更加严格细致。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2020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指引》修订印发,明确审查程序及要求,对制度草案内容及制定程序,特别是对是否存在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等情形,是否履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公众参与更加畅通广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印发,充分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公开征求意见作为规范制度制定程序的重点,完善意见征求及反馈机制。

二、颁布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夯实营商环境法治之基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内容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严格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创造条件;明确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为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更好实现公平竞争提供基本遵循;明确政务公开透明、便利高效、规范优质,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好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制度性规定;明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为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更好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提供法治保障;明确改革容错机制,为鼓励和支持探索创新、更好持续激发改革创新动力提供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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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个聚焦”

img聚焦减审批、减材料。持续大幅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市场准入不断放宽。

img聚焦规则公开透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公平公正监管不断强化。

img聚焦激活力、减负担。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大力推进减税降费,服务中小微企业力度不断加大。

img聚焦减环节、压时限。简化优化审批办理环节,加快推进电子政务“一网通办”,市场主体获得感不断增强。

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的一项创举,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最重要最核心的意义,就是把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威性、时效性和法律约束力,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后,迅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新闻媒体高频率宣传报道。社会点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推进公平、强化法治、继续开放、简政放权、市场主体保护等方面亮点纷呈,认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立法空白,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各方面期待作出了及时回应,在全社会、全世界面前体现了中国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信心和决心。

各地结合实际,在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立法方面积极探索和实践,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陕西、天津等省市先行先试,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之前已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主动作为、迅速行动,结合地方实际加快研究制定省级或市级层面的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夯实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北京、山西、上海、安徽等省市,晋中、葫芦岛、银川、长沙等城市相继出台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

三、专项法律政策体系逐步健全,营造投资兴业良好环境

以企业投资、政府投资、外商投资、民间投资,以及竞争制度等为重点,加快专项立法步伐,完善配套规章制度,为深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企业投资领域法律制度更趋完善,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坚持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最小化原则,明确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并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和备案行为,防止备案成为变相行政许可。规定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办理。

为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配套制度,细化落实有关规定和举措。《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实施以来,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办理流程进一步简化,有效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

(二)政府投资领域立法实现突破,政府投资效益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政府投资既是实施宏观调控、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力抓手。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颁布《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明确约束政府投资范围,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创造条件;严格限定政府投资方向,为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发挥政府投资补短板作用提供根本遵循;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依法理顺管理职责、提升管理能力;严格项目和资金规范化管理,强化政府投资管理刚性约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为推进改革、深化实践提供方向和空间。

《政府投资条例》实现了我国政府投资法治建设的重大突破,为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政府投资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投资方向进一步优化,着力扩大短板领域合理有效投资,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效应有效发挥,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外商投资领域立法加快出台,中国市场吸引力进一步增强

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有健全的法治保障。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是一部外商投资的促进法、保护法。

为做好《外商投资法》的贯彻实施,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颁布《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与《外商投资法》同步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重点对《外商投资法》中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等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主基调,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信心、稳定投资预期。2020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出台,同年6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布,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配套制度体系。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外企纷纷点赞,表示这部法律让外资企业吃下了“定心丸”,使中国继续成为跨国投资的热土。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撑推动下,面对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跨境直接投资严重萎缩的严峻形势,中国吸收外资逆势增长,5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686.3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5%。

(四)促进民间投资领域政策制度稳步推进,民间资本积极性进一步提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的要求,促进民间投资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密集出台,积极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出台促进民间投资综合性政策措施。2014年11月,《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印发,提出要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从支持民间投资创新发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为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确保政府诚信履约等十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各部门、各地方积极跟进,狠抓落实,建立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机制。《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文件陆续出台,有针对性地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涉企政策落实落地。

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支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及效率的重要途径。国务院及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PPP模式推广应用的政策文件,如《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推动我国PPP事业快速发展,截至2020年6月8日,各地已录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的项目共7 192个,总投资9.7万亿元。

加快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印发,从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十个方面,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各项改革举措逐步落地,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举措有力突破、成效显著。

保护民营经济的有关司法解释和意见及时跟进。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排斥限制非公有制主体、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恶意“逃废债”、侵犯知识产权等突出问题,司法机关立足职能,发挥司法引导作用,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等。通过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大大提高了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安全感和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有力助推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五)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加快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价格管理制度建设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2015年10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要求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修订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大幅缩减政府定价项目,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则以及成本监审、价格监测、价格听证等规章制度,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制定分行业分领域的具体定价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不断完善。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是公平竞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出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大幅缩小必须招标项目范围,进一步落实市场主体投资自主权。出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大力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的独特优势。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升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公开透明度。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切实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实施。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制度环境,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印发,要求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2020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印发,加快构建全面覆盖、规则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审查制度体系。同时,反垄断法律制度建设成效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切实加强反垄断领域法治建设,为市场主体建设公平开放透明的竞争规则。截至2019年底,已经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1件行政法规、9件部门规章、5件反垄断指南、15件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四、深入开展法规性文件清理,消除改革的制度性障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4]为使制度体系与深化改革相适应,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各个层级的制度清理深入开展,相关清理机制逐步健全,为各项改革的纵深推进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

实现制度文件“大瘦身”。为适应改革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涉及取消行政许可项目、部门职责调整,以及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情形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并部署各部门、各地方开展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例如,2018年,按照国务院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共清理出涉及违反产权保护原则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5 847件,涉及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居民财产权利行使、地方保护等多个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深化文件“立改废”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2013年以来,以与“放管服”改革不一致的和年代久远的文件为重点,共组织规范性文件专项和定期清理4次,废止和宣布失效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近3 000件,涉及投资、价格、能源、产业政策等众多领域,在促进转型升级、激发市场活力、优化投资管理、规范依法履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巩固和深化了“放管服”改革成果。201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联合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对超过82万份已出台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或修订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的文件2万余份,有效制止和纠正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建立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开展清理的同时,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则,建立了规章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的定期清理机制,明确清理的原则、类型、标准和程序,并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委依法行政考核,确保清理工作依规有序进行,防止权力复归和文件边减边增。

简政放权是创新政府管理体制机制、深化行政改革的关键之举。推进简政放权改革,说到底是要为市场增活力、为发展添动力。

党中央、国务院对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作出明确部署,要求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方、各部门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坚决把该“放”的彻底放开,该“减”的彻底减掉,该“清”的彻底清除,用政府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取得了一系列进展和成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始终把简政放权作为自身改革的首要任务,连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放宽市场准入,持续深化“减证便民”,加力推进减税降费,为企业“松了绑”,为群众“解了绊”,为市场“腾了位”,为廉政“强了身”,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一、让政府市场“两只手”各就其位

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之初,国务院部门各类审批达1 700多项,投资创业和群众办事门槛多,审批过程手续繁、收费高、周期长、效率低,不仅严重抑制市场活力、制约经济社会发展,还容易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企业和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国务院提出要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向市场和社会放权,郑重承诺本届政府要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三分之一以上。

2016年,这一承诺目标提前超额完成。2016年5月,国务院部门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18项,占原有审批事项的36%,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工商登记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注册资本由实缴改为认缴,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砍掉了大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停征、减免一大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一)连续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市场活力加速提振迸发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大幅精简下放,2013年至2017年,国务院部门已经削减行政审批事项44%,中央政府层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减少90%,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压减74%。2018年7月,国务院继续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2019年2月,国务院再次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管理层级6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连续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13年以来共推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7项。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完成国务院削减三分之一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任务。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全面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全部取消职业资格认定事项,包括价格评估人员、价格鉴证师、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以及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事项。取消1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2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

2019年,推动取消“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并同步制定公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截至2020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仅保留行政许可事项6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10项。

在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始终坚持放管结合、并重,针对可能出现的监管不到位情况,出台《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的指导意见》,强化指导服务,切实提升基层对下放事项接住管好的能力,使下放事项有人干、愿意干、能干好,确保取消事项放而不乱、下放事项接住管好,坚决防止“自由落体”。

(二)连续精简核准审批事项,全社会投资潜力加快激发释放

作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下放审批、核准权限,减少前置条件,简化办理流程,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调动企业和地方积极性,激发释放投资潜力。

减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负面清单”,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是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2013年、2014年、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三次上报国务院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央层面核准项目削减比例累计约为90%。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改扩建等原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事权的交通核准事项全部取消或下放。外商投资项目由全面核准改为普遍备案加有限核准,95%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境外投资项目除敏感国家、敏感地区、敏感行业以外,98%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取消核准改为网上备案。连续缩减核准范围,调动了企业和地方的积极性,有效激发了投资活力和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减前置。一段时期内,企业投资项目虽然只需要办理一道核准手续,但在核准前必须办理的前置条件还非常多。这些前置条件涉及众多部门,手续繁杂,一度制约了企业高效便捷投资兴业。

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印发,取消了18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置手续,要求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将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和内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将32项前置审批进行精简,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

2016年,修订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全部下放地方实施,大幅缩减能评范围。

减报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报建审批事项的多少、办理时间的长短、办理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项目投资能否真正发挥效益,关系相关投融资能否直接形成实物工作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把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作为打通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切实减轻企业投资经营成本的重要内容。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国务院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对涉及20个部门共计65项的报建审批事项,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方案同时要求,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程序,明确办理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切实体现为市场主体服务,把审批真正变为服务。

减审批。2013年、2015年、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取消、下放交通、水利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2013年,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管理权限下放至各省(区、市)。

2015年,简化审批程序,对纳入国家规划的建设项目,在确保前期工作质量的前提下,由原来先后审批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简化为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道手续。将国家高速公路网改扩建项目、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内河航道建设项目(长江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建设项目除外)、内河航电枢纽建设项目、机场改扩建项目(增建跑道除外),下放省级政府审批。下放初步设计审批权限,除库容大于2亿立方米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工程和涉及跨省(区、市)水事协调的工程由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外,其他项目初步设计原则上由地方负责审批,具体审批方式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确定。

2017年,再次下放一批交通项目的审批权限,包括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非跨省新建普通铁路项目、新建高速公路项目、重大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交通行业直属院校和科研机构等中央本级非经营项目等。

(三)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连续放开,市场价格环境加快形成完善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

近年来,发展改革部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蹄疾步稳、攻坚克难,推进价格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政府定价范围大幅缩减,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科学定价制度初步建立,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发挥,对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保障改善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面修订中央定价目录。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中央定价目录》,缩减定价项目约80%,完善了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央定价目录》进行了第二轮修订,将定价项目限定在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范围内,再缩减近30%。

我国已经建立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超过97%。

>>专栏3-2

《中央定价目录》2020年修订主要内

img巩固近年来价格和收费改革成果。删除2015年以来国家明确放开或取消的价格和收费项目,主要涉及铁路、民航、港口、邮政、银行等领域。

img突出垄断环节定价监管和竞争性环节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坚定不移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改革,将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如电力和天然气价格,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改革思路,将“电力”项目修改为“输配电”,“天然气”项目修改为“油气管道运输”。

img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定价职责。如对部分特殊药品及血液的定价部门,根据机构改革职责进行了调整。

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我国2 000多种药品、全部农产品、绝大多数专业服务、部分交通运输和邮政服务等价格已由市场决定。持续扩大电力、天然气市场交易范围。

>>专栏3-3

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

img2014年,首先在深圳市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同年12月,在蒙西电网开展我国首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

img2015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安徽、湖北、宁夏、云南、贵州5省(区)。

img2016年,将北京、天津等12个省级电网和华北电网纳入试点范围。

img2017年,顺利实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全国全覆盖,出台《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

img2019年,修订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img2020年,修订出台《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指导修订地方定价目录。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地方集中修订地方定价项目,平均减少定价项目约55%,保留的定价项目平均约45项。2018年,完成新一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定价项目在2015年的基础上再减少30%,平均保留32项左右。

>>专栏3-4

2018年地方定价目录修订主要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img放开公用事业类别中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如部分省份放开了燃气领域的车用压缩气销售价格、民用液化石油气进销差价、管道煤气出厂价格。

img放开公益性服务类别中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如教育领域,放开了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个别省份根据省政府规定依法保留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部分省份还放开了高校高中合作办学收费;养老服务领域,部分省份放开了非政府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殡葬服务领域,放开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

img放开重要专业服务类别中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主要包括专业评价类服务收费标准,质量检验检测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救援救护服务收费标准,交易平台或场地类服务收费标准,部分司法服务类收费标准,培训认证中介类服务收费标准,专业技能服务收费标准,公用事业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等。

img放开(删除)了食盐价格、路(河)产损害补(赔)偿收费、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收费、口岸查验和电子口岸服务收费等项目。

二、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是党中央为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实施准入负面清单,意味着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也即“非禁即入”。

这一制度厘清了市场和政府在市场准入环节发挥作用的边界,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一目了然地知晓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审批许可、什么可以自主决定,从而为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提供了巨大空间,有利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市场准入环节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制度的建立还将加快推动形成各类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断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制度性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会同有关方面扎实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相关工作,加快赋予市场主体更多主动权,推进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各类企业平等享有市场准入条件待遇

2016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开展试点。

2017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

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多轮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清单进行了全面审查修订和优化调整。2018年底,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许可准入类147项,一共有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2019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印发实施,事项数量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151项减少至131项,在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减和优化了管理措施,丰富了信息公开内容,取消各地区自行编制发布的23个市场准入类负面清单,以清单为主要形式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体系不断健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方、各部门扎实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地实施,取得了良好成效。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了统一公平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市场准入管理模式更为开放、更加包容、更可预期。二是提振了市场主体信心,为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提供了更大空间。三是规范了政府监管行为,有效推动政府“定好位”“防越位”“不缺位”。四是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促进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连续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稳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改革加快推进。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第一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试点运行。

2014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发布,特别管理措施从190条减少到139条。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列明外资准入的50个条目、122项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列明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2015年印发的负面清单相比,减少10个条目、27项措施,开放度大大提升。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以负面清单模式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列明63项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管理措施,首次提出全国范围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2018年,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独立出来发布,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保留48条特别管理措施,比2017年修订版63条减少了15条。2018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由95条缩减至45条,并对标国际规则,主要列示股比要求和高管要求等外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实现与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可对比。

2019年,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继续缩减,限制措施分别减至40项、37项,在金融、汽车等行业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举措,提振了外商投资信心。

2020年以来,面对复杂形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修订出台了2020年版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与2019年版相比,2020年版全国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压减比例达17.5%;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压减比例达18.9%。

>>专栏3-5

全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历程

img2017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发布,首次提出全国范围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63项特别管理措施。

img2018年,《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独立出来发布,共48项特别管理措施。

img2019年,《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布,共40项特别管理措施。

img2020年,《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布,共33项特别管理措施。

>>专栏3-6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历程

img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试点运行。

img2014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特别管理措施从190条减少到139条。

img2015年,《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122项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img2017年,《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95项特别管理措施。

img2018年,《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45项特别管理措施。

img2019年,《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37项特别管理措施。

img2020年,《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30项特别管理措施。

三、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

长期以来,各种各样层出不穷的“奇葩证明”,让人民群众不胜其烦:汽车被飓风刮倒的大树砸坏,需要找气象部门开具“风力气象证明”;去银行兑换破损钞票,需要找第三方开具“非被人为故意破坏”的证明。这些事项不仅大大提高了群众办事的制度性成本,也形成了滋生腐败的灰色空间。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证明多”“证明繁”等问题,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印发,要求各部门、各地方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清理“奇葩证明”,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

2018年以来,各部门、各地方扎实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取消了一批奇葩证明和繁琐手续。截至2019年4月底,各地区、各部门共取消证明事项13 000多项,其中,各地区取消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400多项、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1 000多项、无依据的500多项;各部门取消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1 100多项。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和地方开通运行“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持续巩固拓展“减证便民”成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在推动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中,明确提出“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要求“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在开展本部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中,对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各类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本部门证明事项清理意见。2020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指引(2020年修订)》,要求设定证明事项,必须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并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着力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证明事项。

>>案例3-1

地方经验做法

img四川省成都市对保留的证明事项,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明确办理用途及法律依据,并主动在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同步公布。

img上海市制定《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实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多源实名认证渠道,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四、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体经济是一国经济的立身之本,是财富创造的根本源泉,是国家强盛的重要支柱。[5]

实体经济竞争力的强弱,与其成本高低密切相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降成本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部署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降低社会保险费,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降低电力价格,降低物流成本,打出降成本“组合拳”。

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系统部署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扎实推进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工作,在2017年、2018年、2019年连续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9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分年度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各项任务作出安排,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目标,加力推进减税降费,着力降低融资成本,切实降低用能成本、物流成本和铁路、港口、机场等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增添市场主体活力。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016年5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2017年7月1日,增值税改变原有17%、13%、11%、6%四档税率,取消13%税率,增值税率变为17%、11%、6%三档。

2018年5月1日,国家下调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2019年4月1日,国家进一步下调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连续推进税制改革,调整增值税税率,促进了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根据中国税务学会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效应评估报告》显示,覆盖各个行业、各种类型调查样本企业中,对减税降费有获得感的企业占比达97.5%,达到了普遍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政策目标。评估报告通过采集随机抽样的企业纳税申报数据,分别对下调增值税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效应进行测算显示,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拉动当期GDP增长0.8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0.87个百分点,固定资产投资增长0.58个百分点,减税取得良好成效。

(二)降低用能、物流等成本,推动企业综合成本持续下降

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运用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取消和降低通过电价征收基金及附加、完善两部制电价执行方式、取消电价优惠等措施,持续降低企业用电成本。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完成“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降低10%”的任务。与此同时,通过降低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和跨省管道运输价格,推动各地方相应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积极稳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专栏3-7

国家发展改革委密集出台政策举措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img2018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等。

img2018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 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将增值税税率调整和电网企业留抵退税一次性退返等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减轻企业负担。

img2018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等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img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 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将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形成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img2019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将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等形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img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高耗能行业以外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img2020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中的“95折”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取消和降低铁路杂费、降低和合并港口收费、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降低民用机场收费等举措,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统计显示,我国社会物流成本水平保持稳步下降,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从2014年的16.6%降至2019年的14.7%;工商企业物流费用率从2014年的8.3%降至2018年的7.9%;物流绩效水平在全球160多个经济体中排名第26位,在同等收入水平经济体中位居前列,为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三)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制止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压减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企业成本。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185项减少至50项,减少幅度约为73%。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修订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规范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收费决策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并动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要求未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用制度机制巩固收费清理成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自2017年至2019年,连续三年公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形成了全国“一张网”,把所有的收费项目逐项、逐级晒明白,让老百姓和企业能够便捷地查询、使用和监督,防止已清理的收费死灰复燃。

国家发展改革委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持续规范相关服务收费,降低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定价机制、落实降费的政策,取消和暂停部分施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银行基础金融服务收费,引导银行降低实行市场调节价相关服务收费,推动证券、期货系统减免相关服务收费,千方百计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推进重点领域收费监管工作,增强企业获得感。为规范商业银行收费,2013年,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商业银行收费检查;2014年,督促各商业银行总行梳理取消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近400亿元;2016年,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指导商业银行规范自身收费行为。据统计,2016年以来,全国价监系统共检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商业银行、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收费单位4.65万家,查处违法违规收费50多亿元,多次曝光涉企乱收费典型案件,涵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电子政务平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违规收费,形成强大震慑。通过进一步督促收费单位取消违规收费、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将自身应承担的行政审批费用纳入部门预算或政府购买服务,废止违规收费政策文件,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减轻了企业不合理负担,优化了营商环境。

(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降低融资成本

各部门、各地方瞄准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堵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千方百计缓解融资困难。

构建“三档两优”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框架,运用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利率等数量和价格手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

创新推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由人民银行提供部分初始资金,依托专业机构市场化运作,通过设立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保护合约等方式,为民营企业发债提供信用支持。

加大应收账款融资支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金融系统3次降准释放1.75万亿元长期流动性,设立3 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增加1.5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小微企业贷款实现“量增、价降、面扩”,民营企业融资状况有所改善,小微金融债券和资本债券发行提速,缓解了企业融资困难。

放管结合、并重,只放不管必有后患。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公正监管是公平竞争的保障。公平的准入,公正的监管,是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如果监管不到位,那些坑蒙拐骗、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恶意拖欠款项的行为就有可能肆意妄为。

这要求政府既要做好“放”的减法,把不该管的交给市场,也要做好“管”的加法,把政府该做的事情做好,切实做好公平公正监管这篇大文章,以公正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以创新监管提升政府管理水平,以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新动能健康成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坚决破除妨碍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展改革部门既是宏观管理和经济综合协调部门,也是重要的监管执法部门,依法承担着固定资产投资、易地扶贫搬迁、节能等监管职能。近年来,发展改革部门大力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提升监管效能,狠抓重点领域重点监管,着力推进监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效。

一、以监管方式创新提升监管效能

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千头万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监管力量不足、知识不足、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凸显,这倒逼行政机关加快创新监管方式,从人工低效管理向数字化高效管理转变,从市场主体单一行为监管向全生命周期监管转变,从一个部门单打独斗向纵横协同监管转变。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有关部门和地方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疫情防控的决策、发现、处置等环节,成为抗击疫情的一个显著特征。相比传统的人工记录、填表统计、排查筛选等举措,互联网和大数据对疫情的精准防控和精准施策提供了有效支撑,展现了新技术在事中事后监管中蕴藏的潜力和广阔前景。

(一)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各地方、各部门积极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向政府管理全面赋能,变人工巡查发现问题为智能发现问题,通过监控探头、物联网采集数据,运用大数据、图像识别等智能技术分析数据,努力实现各类风险自动抓取、智能研判和快速预警。

2019年9月,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上线运行,联通汇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社会投诉举报、第三方平台等数据,将政府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信息进行关联整合,并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国家发展改革委迅速完成本部门“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梳理“互联网+监管”事项,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监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监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监管等事项纳入监管事项清单,并接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

>>案例3-2

地方经验做法

img北京市利用市场监管“风险洞察”平台,既集合注册登记、商标、行政执法案件等市场监管系统数据,又整合交通、环保、公安等部门数据,梳理成企业“全景画像”,实施精准监管、智慧监管。

img湖北省建成重大项目智慧应用平台,通过数字化地图精准定位,一键操作展示项目经纬度、基本信息和进展情况,强化投资项目远程监管、实时在线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成运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2014年,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存在的前置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部署按照“先横后纵”,在政府外网上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扎实推进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2015年6月,平台实现中央层面16个部门“横向联通”,同年12月平台完成全国“纵向贯通”,中央、省、市、县四级联网,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全部纳入平台,实现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通过公开统一审批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办事指南、审批结果,既有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也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增进监管合力。平台归集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及审批结果,以及投资审批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为投资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调度、查询统计以及投资趋势分析提供有力数据支持,也为各类投资者和研究机构决策项目建设和开展经济预测分析提供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功能的日益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正在加快形成以统一项目代码为基础,以在线审批为核心功能,集项目调度、监管服务、大数据分析、投融资机制创新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管理平台。

(二)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不仅仅是个人私德与品行,也是经济良性运行的前提,社会稳定有序的基础。

2014年6月、2015年10月、2019年7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要求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联合奖惩、信用助力普惠金融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显著进展。

建成运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截至2020年7月,已联通46个部门、所有省(区、市)以及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网络基本建立,数据逐步打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实时公示信用信息,为部门协同监管和社会广泛监督创造了有利条件。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覆盖所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总赋码数超过1亿个,存量代码完成转换。市场主体拥有了唯一的“身份号码”,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

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配合实施企业年报公示、企业信息公示等商事制度改革举措,原工商总局在2014年3月1日开通上线的基础上,于2017年底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20年6月底,该系统汇聚我国1.3亿全量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市场主体多维信用画像,为社会各界查询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提供便利,为促进市场交易信息对称、优化营商环境奠定重要基础。从2016年12月底至2020年6月底,该系统累计访问量达1 306.42亿次、日均访问量达1.02亿次,累计查询量达112.07亿次、日均查询量达870.8万次。

推进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近30部法律、40部行政法规中明确信用建设相关条款,湖北、上海等7个省(市)出台信用建设地方性法规。48项社会信用体系相关国家标准先后颁布实施。

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信用承诺制度。以信用风险为依据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审批事项改为告知承诺制,简化办事程序。

推广“信易贷”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建立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推进注册登记、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纳税社保、水电气缴费等企业信息共享,推动信贷资金直达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助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截至2020年7月,依托该平台累计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信易贷”总规模突破4 000亿元。

(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防止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

实践中,许多名目繁多的检查搞得企业无所适从,让企业经常处于疲于应付的状态。这种随意任性的监管很容易滋生寻租空间。

为切实杜绝任性执法和重复检查,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印发,要求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解决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

2019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印发,部署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纳入35个领域共74个抽查事项,为各地实施部门联合抽查提供参考,推动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各地方、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适当减少抽查,切实防止重复检查、执法扰民。比如,天津市、河北省、吉林省等地方探索推进“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为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积累了经验。贵州省建立了全省统一、资源共享的“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将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事项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纳入平台管理。

(四)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为新动能发展壮大留足空间

近年来,我国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方兴未艾,不仅推动了经济发展、增加了就业岗位,更大大方便了群众生活。相比传统业态,新业态代表着新的生产力,对经济增长影响越来越大,成为可能爆发新技术革命的重要领域。

然而,新事物往往伴随着巨大不确定性,企业不知道新业态会如何演变,社会无法预知新业态会产生什么影响,监管部门较难跟上新业态创新的步伐。同时,不合时宜的监管措施也可能扼杀新业态潜在的创新力,制约新业态的健康发展,缺乏监管又可能导致新业态突破边界,触及公众利益或者经济社会风险的底线。

新业态呼唤新的监管模式。为此,201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部署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

各部门、各地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鼓励创新原则,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留足发展空间。

大力促进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动适应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无接触配送、在线医疗、在线教育、远程办公等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深入研究促进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问题,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出台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力求通过政策引导和监管创新,探索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给市场提供更大发展空间和创新想象空间,更好地释放数字化在实体经济各领域的创新效能。

大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围绕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方面,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有关方面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保持耐心,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大力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对于社会服务领域新业态新模式,除涉及个人隐私、伦理道德、资金安全、责任事故、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情况外,给予市场主体充分的容错试错机会和更多的发展空间,积极推进电子病例互认共享、“双师教学”、职业教育在线实训、在线诊疗和在线教育装备应用等试点,为进一步探索各类新业态新模式创造基础条件,成熟后逐步按程序推广复制,营造包容审慎、鼓励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重点领域精准发力

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是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

201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要求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

国家发展改革委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立足职能职责,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科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精准发力提升监管效能。

(一)加强投资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保证“稳投资”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做好稳投资工作,对于稳定经济增长、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长期综合竞争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中,未批先建、违规审批、重复建设、垫资施工等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投资秩序,破坏了投资营商环境,制约了“稳投资”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作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履行投资管理职责,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持续加强投资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对政府投资,切实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投资质量效益,发挥好对稳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对民间投资,凡是市场能做的,政府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贯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落实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监管责任,建立了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等监管机制,明确对项目单位是否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依法办理变更或延期手续等进行重点监管,着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贯彻《政府投资条例》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文件先后出台,细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资金安排条件和要求,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大幅推进节能审查简政放权的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更好发挥节能审查对能耗“双控”的源头把控作用。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南(2018年本)》,加强投资项目节能情况监督检查,明确节能审查监管责任,规范检查程序,统一检查要求,强化技术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实施动态分析,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处理。2013年至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了6次监督检查,覆盖29省(区、市),抽查项目163个。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和指导地方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地方开展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对省政府能耗“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考核指标。

>>案例3-3

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投资法规执法检查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

201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部署各地方对《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投资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疏解治理投资建设领域“堵点”,查找和纠正政府投资领域未批先建、自批自建、擅自调整投资概算、决策审查流于形式导致批后难以实施、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较大变更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查找和纠正企业投资领域核准职能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不匹配、简单一放到底、基层托不住,擅自扩大核准范围、核准环节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事项以及对违反产业政策等项目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着力强化“稳投资”政策措施落地,提升固定资产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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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规执法检查疏解治理投资“堵点”专项行动征集意见网络入口

(二)强化易地扶贫搬迁常态化监管,确保每一笔资金都用在刀刃上

易地扶贫搬迁涉及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近1 000万贫困人口,是脱贫攻坚工作中难度最大、投入最多、工作链条最长的“头号工程”,是“五个一批”精准扶贫举措中最难啃的“硬骨头”,也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点。

为切实管好用好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部分省份进行“点穴式”检查,并通过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比对搬迁对象相关基本信息,运用卫星遥感数字成像方式查看迁出区拆旧复垦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抓制度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中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也有专项建设基金。根据资金来源性质差异,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制度先行,相继印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和《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分别明确了资金项目监管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抓专项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了常态化监督检查制度,围绕搬迁对象精准识别、资金运作、安置区建设等关键环节,开展了多轮专项监督检查,实现了对22个省份全覆盖。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地方全面自查、限期整改。

抓定点监测。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相关部门,对第一批17个省份69个易地搬迁重点项目实行挂牌督办,积极预防和重点查办5大领域职务犯罪,并及时将有关案件反馈相关省份,督导地方及时整改、引以为戒。同时,密切跟踪关注有关部门在督查巡查以及审计、巡视、媒体报道等反映的问题,对涉及易地扶贫搬迁的问题第一时间核实处理。2019年,针对个别地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在22个承担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省份,对“十三五”时期已建成和正在建设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安置住房开展集中排查,消除安置点和安置住房的质量安全隐患。

抓定期考核。为发挥考核机制以评促改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印发《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将资金到位、项目执行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进度信息月通报制度,定期调度和通报项目推进、资金承接使用情况。

抓在线监管。用好一网一平台。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年度搬迁任务计划和投资计划下达、工程调度等工作中,要求各地在线填报和更新有关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实现动态跟踪检查。2017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开通全国易地扶贫搬迁网,构建起上下贯通的网上数据信息库和监测调度系统,对安置人口数量较多的项目实现了动态跟踪。一些省份也先后建立易地扶贫搬迁信息管理平台或网上直报系统,实现了对搬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的实时监控、实时调度、实时评估。

(三)开展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

招标投标是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重要环节,连接供需两端,是市场化配置公共要素资源的重要方式。

当前,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存在一些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部分地方政府部门和国企招标人出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本地经济发展压力、避免责任追究等多方面因素,对民营和外资企业、中小企业、外地企业缺乏信任和平等保护意识,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客观上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投标的隐性门槛和壁垒。还有不少地方制定出台的招投标法规文件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特色”“行业特色”,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2019年,为了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在全国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专项整治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1)对现行有效招投标相关法规、规章、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一律按照权限予以修订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2)按照监管职责分工,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同时,依托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招投标管理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对整治范围内的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筛查和动态监测。

(3)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问题易发高发领域、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工程以及有投诉线索的项目进行重点核查。从解决企业关心的一个个具体招标项目问题入手,推动营商环境整体改善。

专项整治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共修订或废止2 032件法规、规章、文件,进一步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促进了全国招投标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共抽查项目125 941个,抽查发现问题14 007个,重点核查项目12 319个,发现问题2 554个,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对相关主体作出责令改正、责令承诺不再违规、重新评标、重新招标、罚款等处理,查处纠正了一大批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破除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投标的隐性壁垒。一些地方构建长效机制,持续深化标本兼治。比如,浙江、江西、陕西等地方加快推进电子招投标,压缩违法违规空间;福建等地方建立招投标法规文件制定会商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审核把关;云南等地方积极探索招投标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开展分析预警;上海、安徽、河南、贵州等地方加强信用管理,引导市场主体强化自我约束,等等。

(四)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砥砺奋进、担当作为,截至2019年底,共查处垄断协议案件183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44.7亿元;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62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69亿元;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35件;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 998件,其中禁止2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45件,无条件批准2 951件,审结交易总金额超过50万亿元,对48起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案件和3起违反公告义务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有效保护市场主体之间公平竞争。查处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浙江保险行业垄断协议案、安徽信雅达等三家密码器企业垄断协议案等一系列重大典型案件。依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马士基、地中海和达飞设立网络中心等经营者集中案件,附条件批准“陶氏化学和杜邦合并”等重大经营者集中案件,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为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坚决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

切实加大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执法力度。集中查处新建住宅小区居民供配电设施建设、药品招投标、交通运输等领域存在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内蒙古公安厅、北京交管局等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出执法建议,对港口等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反垄断调查,督促有关企业开放市场,打破长期存在的市场壁垒,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民生问题作为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将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中开展原料药、建材等领域反垄断执法,深入推进燃气、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汽车、医疗器械、乳粉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垄断案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着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切实提高监管规则公开透明度

合适的监管制度是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化解行政执法冲突、促进竞争公平的重要手段和根本约束。如果监管规则和标准秘而不宣,市场主体就会无所适从;如果标准制订得不合理、不科学,市场主体做不到,就会“绕着走”,市场竞争就可能无序。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良性发展需要一个竞争中性的营商环境,需要完善的市场审查和监管制度。这就要求各部门、各地方要强化监管规则公开透明,在制定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并为市场主体预留调整适应期限。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制定实施涉企政策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强化政策统筹衔接,坚决杜绝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强化涉企政策沟通衔接。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要求在研究制定和实施涉企政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把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作为推进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设的重要切入点,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创造条件促进广大企业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强化各类法律文件宣传解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出台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迅速以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答记者问、巡回宣讲等方式开展宣传解读,及时回应市场主体关切,引导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帮助各类企业准确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公平享受政策红利。

强化涉企政策法规平等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强化政策落实推进公正监管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印发,针对涉企政策落实不到位、事中事后监管中区别对待不同所有制企业、民营企业面临许多显性或隐性门槛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四方面14项举措,按照一视同仁原则,着力深化涉企政策执行,坚决防止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管,杜绝滥用自由裁量权、选择性执法或“一刀切”执法等情况,优化对企服务,创新监管机制,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四、下大力气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问题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坚决治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对监管者也要强监管、立规矩,决不允许搞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决不允许刁难企业和群众。

各地方、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监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一)规范执法行为,强化企业权益保障

各地方、各部门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等执法工作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先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修订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加快形成了覆盖行政执法全过程、各环节的执法制度规则体系,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执法监管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案例3-4

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示范创建活动

为指导发展改革系统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2019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印发通知,部署在天津、安徽、贵州、大连、厦门等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称“三项制度”)示范创建活动。示范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各地方在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等方面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和制度成果,取得了引领带动发展改革系统更好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良好成效。

(二)推行服务型执法,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

各地方、各部门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秉持服务型执法理念,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大力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对于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实施行政强制。

上海市、湖北省、广东省佛山市等地发布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容错或免罚清单,属于列入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免予实施行政处罚。山东省济南市推行行政处罚“四张清单”,涉及658项处罚事项,包括不予处罚事项142项,减轻处罚事项126项,从轻处罚事项202项,从重处罚事项188项目,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迅即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 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对交易市场的动态监测和应急值守,做好疫情期间交易信息汇集、发布和共享服务。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为各地交易平台开通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可能密切接触者数据共享和查询服务。

(三)优化法律服务,引导企业主动遵守市场规则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要求,各地方、各部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加大法治公共服务力度,积极组建公共法律服务团,实施“公共法律服务惠民工程”,帮助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科创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协助起草、审查企业章程,制定管理制度,提示法律风险,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编制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部署在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应诉、信息公开、信访工作实践中,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推行说理式执法,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利,使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和纠纷调解的过程成为向社会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不断增强市场主体法治意识,帮助市场主体正确识别、防范法律风险,引导市场主体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迅速组织开展“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普法宣传活动。编制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收录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应急预案、国际条约和法律知识问答,推动有关方面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开设“法治同行”专栏,集中各地方发展改革委依法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动态,引导市场主体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政务服务涉及各类市场主体和千家万户,与群众、企业打交道最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接地气、通下情,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

党中央、国务院对提供公平可及、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作出明确部署,要求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实实在在为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着力创新政务服务提供方式,探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部门中率先建立政务服务大厅,配合国办电子政务办统筹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会同有关部门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通过打破信息壁垒、汇聚政务信息、优化服务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一、建成运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一网通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更好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6]

长期以来,政务服务平台存在建设管理分散、办事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数据共享不畅、业务协同不足等问题,政务服务整体效能不强,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制约了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改善。

各地方、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地方和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一些地方和部门依托平台创新政务服务模式,“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等改革措施不断涌现,政务服务平台成为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支撑,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部署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2019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0余个国务院部门建成政务服务平台。2019年11月,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整体上线试运行,联通32个地区和46个国务院部门,对外提供国务院部门1 142项和地方政府358万项在线服务。截至2019年12月,32个省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个人用户注册数量达2.39亿人,较2018年底增加7 300万人;其中,实名注册个人用户达2.21亿人,占比为92.5%,较2018年底增加7 600万人。

各地方积极推进数字政府建设,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极大地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北京市针对企业和群众办事不便、跑动次数多、申报材料多等问题,加大政务科技应用力度,以“首都之窗”网站作为总门户,推行“指尖行动”,打造微信、支付宝、百度小程序等触手可及的移动端政务服务,市区两级政务服务“网上办”事项由2019年的90%提高至2020年的97%,“掌上办”事项由600项提高到650项以上。上海市创新推出政务服务移动端App“随申办”,打造指尖上的政务大厅,43个部门共1 347项事项已接入总门户,其中90%的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28%的事项实现了“零上门”。重庆市构建“渝快办”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实现全覆盖,累计办理事项7 200万件,947项高频事项“掌上可办”。深化线下“一窗综办、集成服务”,着力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企业和群众办事所需材料平均减少30%以上,承诺时限平均压缩50%以上。

二、“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政务信息系统中长期存在“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数据共享缺乏深度广度,企业获取信息难、提交信息繁,也造成了“办证多、办事难”“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冤枉路、跑断腿”等“难点、痛点、堵点”问题。

为此,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让居民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201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财政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印发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提出以解决当前体制机制和传统环境下政务服务的突出难题为核心,以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信息共享为抓手,试点开展“一号一窗一网”服务模式。力求通过两年时间,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事项80%以上可在网上办理,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部署统筹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并明确了责任单位、时间表和路线图。201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共享的原则要求、保障机制和监督责任,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提供制度保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合国办电子政务办统筹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建立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打通国务院部门建设的42个垂直信息系统和694个数据项,初步实现了71个部门、32个地方的“网络通”,16个重点领域的“数据通”“业务通”。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新华社、中国政府网开展了“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推动有效疏解100项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问题,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各地方以数据共享加强业务协同,主动减免办事材料,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山东省通过国省两地数据共享平台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的信用、纳税、工商登记等信息,让金融机构主动牵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河南省通过数据共享,优化企业登记流程,实现了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提升了企业获得感。

三、深入实施“马上办、就近办、网上办、一次办”

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主持召开湖北省领导干部座谈会时指出:“武汉‘市民之家’很恢弘、很宽敞。为老百姓服务的场所、便民便利的场所搞得好一点,我看着心里舒服。如果是‘官衙’搞得富丽堂皇,我看着不舒服。”[7]

民之所望,改革所向。以武汉“市民之家”为代表的各类政务服务大厅,正是各地方、各部门探索优化政务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生动缩影。

>>专栏3-8

全国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总体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发布的《全国综合性实体政务大厅普查报告》,2017年,全国范围内以政务大厅为主体的全国政务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设立政务大厅3 058个,乡镇(街道)共设立便民服务中心38 513个,覆盖率分别为94.3%和96.8%。2016年全国政务大厅总办件量达6.02亿件。89.4%的政务大厅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走向“一站式”审批服务。各地政务大厅共优化服务事项17.3万项,大厅办理量居前5位的事项累计减少办事材料34 409份,平均每个事项减少14份,减少幅度达60.2%。

各地方、各部门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已经成为“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落地的直接载体和“前沿阵地”,推动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向大厅集中,加快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地方基层政务服务大厅作为城乡居民办事的主要渠道,全国地市一级80%以上的办件量发生在政务大厅,西部地区更是高达90%以上。2018年,武汉市在行政审批方面创造了“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改革全国经验,市区两级2 563项审批服务事项中,57%的事项实现“马上办”,76%的事项实现“网上办”,83%的事项实现“一次办”。深圳市推出“深港通注册易”“深澳通注册易”,实现“足不出港澳”一站式注册深圳企业。

>>案例3-5

月坛南街38号的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大厅开门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开门运行以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和要求,在部门和地方的帮助支持下,始终秉持“阳光审批、政务公开、主动服务”的工作宗旨,以“改革之窗、创新之窗、服务之窗”为创建目标,勤勉履行“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业务咨询”职责,充分发挥“统一接收、统一答复、进展告知、过程督办”作用,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实现了权责事项全覆盖、服务指引全方位、网上审批全流程、业务办理零超时、服务对象零投诉、大厅运行零事故,树立了良好的窗口形象。

2016年9月,国家行政学院将大厅遴选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场教学基地。2016年10月,全国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将大厅树立为标杆典型。2017年3月,共青团中央将大厅团队命名为“全国青年文明号”。2017年10月,大厅被列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应用试点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已成为全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载体,成为推动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升效能的有力抓手。

四、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连接供需两端,是各类市场主体获得项目、进入市场的重要途径,是检验政府治理是否公开透明、市场机制是否高效便捷的重要标志。

一段时间以来,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散落在各级政府、各个行业的不同平台,各类平台职责定位不清晰、交易规则不统一,有的甚至成为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的工具,大大增加了企业参与交易难度和成本,影响了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为此,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深化平台整合共享,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实履行牵头指导协调职责,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全国范围内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平台体系初步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从分散到集中、规则从分立到统一、信息从分割到共享、系统从分设到联通的新格局初步形成。据统计,全国每年进入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标(成交)项目数约为100万个,交易规模约为17万亿元,中标(成交)市场主体约40万家。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数据交换平台,以全国统一的数据规范为基础,横向对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资委等部门,以及中国政府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5个国家级信息平台;纵向联通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平台,已成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的枢纽、信息发布的门户和强化监管的依托。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共享体系,市场主体不必多头登录不同地方、不同行业的平台系统,通过全国平台就可以随时随地快捷获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企业参与交易减少了检索成本、跑腿次数和办理时间,激发和释放了市场活力。

>>案例3-6

湖北:疫情期间创新开展跨省域远程异地评标助力重大建设项目开工复工

2020年3月19日,7名评标专家分别在湖北十堰、广东佛山、安徽淮南、四川达州4省4地同时对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十堰基地迁建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标志着湖北省与全国8省(级)12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省域合作正式启动,有力支撑了重大建设项目开工复工。

作为疫情特别严重的地区,湖北省针对本地专家因疫情无法现场评标的实际问题,主动联系各兄弟省市交易平台,提出远程评标对口支援需求。广东、江苏、山东等8个省级平台,以及大连、吉林、南京、长沙等12个市级平台积极响应,与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共享场地资源、专家资源。

远程异地评标以湖北省项目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主场,对口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和评标场所的异地平台为客场,跨省域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和场所资源,实现了以电子交易的信息流,带动人流、物流、资金流等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对于推动重大项目尽快开工复工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对于在全国层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省域合作,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电子招标投标加快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稳步实施,招标投标服务效能持续提升。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实施《“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覆盖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24个主要行业,分类清晰、功能互补、互联互通、覆盖全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网络初步形成。各平台对在线投标、在线开标、电子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电子保函、在线签约、智慧监管等进行了积极探索,越来越多的地方和企业实现了电子招标投标常态化运行,在打破时空限制、增强竞争程度、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果以及挖掘信息价值、助力宏观决策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各地在深化平台整合共享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系统功能、深入挖掘数据价值。“不见面”开标、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大数据分析已经逐步成为许多地方平台系统的“标配”。

五、政务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来评判

群众和企业满意不满意,实践效果如何,是检验政务服务成效的根本标准。实践中,一些政务服务平台基本还是传统的运作逻辑,一厢情愿的内容比较多,不考虑群众是不是需要、愿不愿意看,对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不及时回应,调查处置结果该公开的不及时公开,影响了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体验度和获得感。

在总结提炼地方实践的基础上,201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印发,建立政务服务绩效由企业和群众评判的“好差评”制度,推动各级政府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夯实服务责任,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面规范、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

上海市政务服务“好差评”实现线上线下全覆盖,在线上的“一网通办”总门户、“随申办”客户端,所有办理事项设置了“好差评”标识。在全市线下的1 600多个实体窗口近2万个工位,均印上了“好差评”二维码,用户扫码就能评价,还能就具体服务事项发表意见。甘肃省在全面推行“好差评”评价机制的基础上,安排专人定期随机抽取部分办事群众和企业进行电话回访,重点就甘肃政务服务网事项办理情况、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办理时限、是否存在吃拿卡要及乱收费情形等重点事项进行详细询问。针对群众反映的高频问题,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改进,不断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和体验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8]我国已经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和综合配套能力,基础设施也比较完善,这是我们的“硬环境”优势。同时也要看到,发展的“软环境”还是短板,让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便利,还需要下更大功夫;让营商环境更有吸引力、真正成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还需要加力提升。优化营商环境始终坚持由人民群众评判,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营商环境的第一标准。以什么为标准、用什么来衡量,实质是对谁负责、让谁满意的问题。群众意见是一把最好的尺子,最能衡量优化营商环境的长短优劣。2018年7月,国务院成立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下设优化营商环境专题组。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组长单位,负责牵头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逐步在全国推行。按照协调小组分工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开营商环境评价,以企业和群众满意为标准,系统检验各地营商环境是否有所优化、群众办事是否更加便利、发展环境是否改善,真正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成为改革的监督者、推动者、受益者。

一、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构建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2018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系统梳理分析世界银行、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评级机构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的方法及体系,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市场主体,以及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外国驻华商会的意见,多方了解营商环境痛点难点堵点,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坚持中国特色、国际可比原则,建立了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一)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紧扣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和“放管服”改革要求

在全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宏观目标是建立简单易行、指向明确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围绕办理环节简化、申报材料压减、办事时间压缩、经营成本下降、项目审批提速、群众办事方便等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对标国内国际前沿水平查找不足,引导地方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良性竞争。具体目标是助推改革深化,为促进政府有关部门提高监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供“好抓手”;促进合理竞争,为地方政府切实营造宽松且有效率的营商环境,提供“指挥棒”;服务引导企业,为引导企业和投资者向具有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城市集聚,提供“风向标”。

基于上述考虑,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贯穿“放管服”改革要求,把解决市场和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在评价中找出制约影响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制度性障碍及深层次问题,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出台的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精神和重要改革举措纳入评价。开展评价就是对各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不仅看有没有优化营商环境的硬举措,还要看做没做,做得效果怎么样,真正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紧扣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通过比较不同经济体在不同时期的商业监管环境,鼓励各经济体为提高监管效率、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展开竞争,与我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相契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侧重从法制、成本、便利(环节、时间)三个视角对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估,设置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办理破产、劳动力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12项指标。

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聚焦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关切的政府审批流程、时间效率、办事便利度等,全面评估中小企业获得感。在保留和丰富国际通行的评价指标基础上,融入了中国改革的时代要求和中国特色,既借鉴世界银行指标,又剔除了与中国国情明显不符的内容,并增加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评价指标,更全面回应企业发展全过程诉求和关切。

(三)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紧扣投资吸引力和城市高质量发展

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报告》侧重对各个国家进行综合因素考评,设置制度、基础设施、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宏观经济稳定性、健康、技能教育、市场、劳动力市场、金融系统、市场规模、商业活力、创新能力等12项评估指标。

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标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报告》,聚焦企业高度关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公正监管、创新创业活力、宜居宜业环境等,为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提供标尺。考虑到城市高质量发展基本面和水平直接关系投资吸引力,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政务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监管、包容普惠创新等4个中国特色指标,更加准确完整反映各地方营商环境优劣。

二、在22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试评价,改革成效明显

为验证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探索评价方法,积累评价经验,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放管服”改革成效明显、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原则,在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选择22个城市分两批进行试评价,验证评价体系、探索评价方法、积累评价经验。

首批在北京市、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湖北省武汉市、辽宁省沈阳市、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杭州市、甘肃省兰州市、辽宁省葫芦岛市、浙江省衢州市、陕西省延安市等12个城市进行试评价,根据试评价地方反馈的意见,对指标进行了调试修正。

第二批在天津市、重庆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广州市、江苏省南京市、安徽省合肥市、贵州省贵阳市、湖北省襄阳市、海南省三亚市、浙江省义乌市等10个城市进行试评价,核验调整修改后的评价指标。

通过开展中国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及时发现了我国各地营商环境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围绕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改革目标,从试评价案例城市的营商环境调查中,深入分析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调查问卷及调查方式的适用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为在全国推开营商环境评价积累经验、检验方法、奠定基础。

三、在41个城市开展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发挥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在总结2018年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2019年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部分省会城市、地县级市等41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以市场主体感受为依据,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评价中,坚持以市场主体期待和诉求为导向,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目标导向,突出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公平性、客观性、创新性,精准衡量地方政府实施利企便民惠民改革举措有关成效,客观评价各地改革实际效果,准确查找办事创业痛点难点堵点,推动地方流程再造、效能提高,出台更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随着中国营商环境评价稳步推进,地方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进一步增强。各地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更加重视,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习领会“放管服”改革政策文件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大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正在加速形成,更多惠企便民的政策措施加快出台落地,全国范围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四、在东北地区21个城市开展试评价,推动东北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更大成效

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时指出,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要多方面采取措施,创造拴心留人的条件,让各类人才安心、安身、安业。[9]

优化营商环境是提升东北地区投资吸引力、增强发展动力的重要抓手,是从根本上解决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促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迫切需要。2019年8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率先在东北地区21个城市开展试评价。通过试评价工作,深刻检视东北营商环境现状和问题,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精准制定改革措施,推动东北在简政放权上迈出更大步伐,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改善。

试评价过程中,东北地区城市主动学习先进地区改革经验做法,通过与东部地区对口合作,复制借鉴并推出了一批针对性强的改革举措,营商环境改善明显。

实践证明,东北地区营商环境试评价有力推动了东北地区各级政府加快转变观念,从企业和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自我加压、对标先进,以更大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东北地区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了重要支撑。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引导全国范围对标先进优化营商环境

2018年以来,随着中国营商环境评价逐步推进,参评城市对标先进、主动作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出了许多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持续贡献了创新做法和鲜活经验,为推动全国层面改革积累了经验,为各地学习借鉴提供了参考。

为及时总结推广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经验做法,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快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和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协调小组优化营商环境专题组组长单位,牵头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简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及时梳理总结各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的经验做法和创新举措,定期向优化营商环境专题组成员单位、各省(区、市)及参评城市印发优化营商环境简报,宣传推广有关地方已经探索成熟的改革经验,推动地方和部门积极借鉴,比学赶超,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市场主体信心。

2019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京沪两地和有关部门,系统梳理了北京市、上海市在参与世界银行评价中形成的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起草并推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提出36项在全国复制推广借鉴的重点改革举措。

>>专栏3-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主要举措

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13项

img开办企业(5项):实行开办企业全程网上办,压缩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全面推广电子营业执照,优化印章刻制服务,实行社保用工登记“二合一”;

img获得电力(1项):实行客户用电线上报装;

img登记财产(2项):提供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

img缴纳税费(1项):纳税“最多跑一次”;

img跨境贸易(3项):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口岸通关提前申报;

img执行合同(1项):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

供全国借鉴的改革举措23项

img开办企业(1项):提供企业档案“容e查”服务;

img办理建筑许可(4项):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分级管理,实行数字化联合审图,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行施工许可证全程网上办;

img获得电力(3项):提供低压小微企业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提供客户接电移动作业终端实时响应服务,实行接电工程双经理负责制;

img登记财产(3项):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协同互认,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和土地权籍测绘投诉机制及土地纠纷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img缴纳税费(2项):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全程网上办、“通缴通取”,实行纳税人线上“一表申请”“一键报税”;

img跨境贸易(7项):实行通关全流程电子化,推行海关内部核批“一步作业”,推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实行口岸分类验放,实行跨境贸易大数据监管,优化关税征管全流程服务,同步通关和物流作业;

img执行合同(3项):推行法院网上立案与司法数据常态化公开,推行全流程网络化办案,构建诉讼服务平台。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区主动对标先进,相互学习借鉴,将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着力推动制度创新,以简审批优服务便利投资兴业、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以改革推动降低涉企收费,下硬功夫打造好发展软环境,持续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加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才能吸引更多外资。过去,中国吸引外资主要靠优惠政策,现在要更多靠改善投资环境。”[10]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这则比喻,形象地说明了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为改善营商环境作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令人赞许的进步。2019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引发各界广泛关注。这份最新的营商环境报告显示,由于大力推进改革开放,中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继2018年从78位跃至46位后,2019年再度提升至第31位,连续两年入列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

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改善的积极作用下,中国市场成为最受欢迎的投资热土。

一批对外开放新高地加快形成。

国家级新区作为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区,既是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先行者,更日益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示范区。近年来,国家级新区优化营商环境亮点纷呈,河北雄安新区基本建成便捷高效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辽宁大连金普新区首创企业注册微信核名制度,吉林长春新区各级政务(公共)服务中心全部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证”跨部门、跨层级的综合办事服务新模式,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除涉密和涉及隐私以外的所有事项均开通网上申报渠道,福建福州新区建立不动产抵押登记“不见面全程网办”新模式,陕西西咸新区发放第一张微信版本电子营业执照,等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国家级新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发挥先行先试作用,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试验田”。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布我国首张外资准入负面清单。2013年至2020年,历经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措施由190多条大幅减少至30条,陆续在油气、矿产资源、增值电信、文化等领域进行开放试点。经过7年多探索发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已成为新的外商投资集聚地,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不到全国千分之五的国土面积,吸引了全国约14%的外商投资。

长江三角洲区域引领长三角新一轮改革开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以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等为重点,打造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上海已经成为全国高水平开放标杆性城市,是我国内地外资总部机构最多的城市,以不到全国千分之一的土地面积,贡献了全国近十分之一的税收总收入。2018年人均GDP超过2万美元,达到中上等发达国家水平。

>>专栏3-10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部分重要举措

img加快大通关一体化。深化口岸合作,加强协调对接。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立进出口商品全流程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平台。统筹区域内中欧班列资源。

img共同打造国际一流市场环境。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共同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侵权违法行为联合惩治力度,协同开展执法监管。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img完善国际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国际人才招引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引进海外人才。推动国际人才认定、服务监管部门信息互换互认。总结推广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人才试验区经验。

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全国扩大高水平开放的探索前沿。粤港澳大湾区加力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发挥香港、澳门开放平台与示范作用,支持珠三角九市加快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与贸易规则相适应的规则制度,推动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广东持续加强与港澳开放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开放发展,加快前海、横琴等对港澳合作开放窗口开放步伐,带动辐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广东外贸进出口总额连续2年稳定在7万亿元人民币关口,约占全国四分之一,连续33年居全国首位,基本建成了门类较为齐全、配套相对完善的现代产业体系。

>>专栏3-11

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营商环境部分重要举措

img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img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仲裁中心,支持粤港澳仲裁及调解机构交流合作。

img创新“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加快清理整合分散、独立的政务信息系统,打破“信息孤岛”。探索把具备条件的行业服务管理职能适当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建立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

img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技术标准、规范行业秩序、开拓国际市场、应对贸易摩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批一流营商环境城市脱颖而出。

各地方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主动作为、探索创新,比学赶超、奋勇争先,涌现出一大批创新做法和鲜活经验,全国形成了争创一流营商环境城市的浓厚氛围。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城市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密集推出改革举措。大连、青岛、宁波、厦门等城市全力打造优化营商环境城市品牌,深入挖掘潜力、激发活力、增强竞争力,提升城市“软实力”。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成都、西安等城市主动对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在市场准入、政务效率、监管执法、产权保护等重点领域采取系列举措。

北京市2017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推出了26项改革措施和136条政策清单。2018年又精准制定“9+N”系列政策措施,聚力营商环境示范工程建设,在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等方面的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2019年,北京持续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298项政策,优化完善“e窗通”网上企业开办平台,努力在各领域实现“一网通办”,提高各领域服务水平,打造“六个统一”(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联通的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统一的企业服务和重大项目平台、统一的企业法人服务卡、统一的投资项目代码、统一的政务服务标准规范)的智慧型政务服务体系。

上海市印发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对标国际营商环境建设指标体系,在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财产登记、跨境贸易、纳税、获得信贷等7个方面做了具体细化,在财产登记、跨境贸易、保护少数投资者等方面的改革成效明显,部分领域营商环境指标达到国际公认的先进水平。

广东省深圳市把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实验区作为首要目标,从贸易投资环境、产业发展环境、人才发展环境、政务环境、绿色发展环境和法治环境等6个方面,主动发挥改革先行区示范作用。2019年制定出台“营商环境20条”,推出了20项重大改革举措、125条政策,市场开放度、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服务水平大幅提升。

江苏省南京市打造“不见面审批”服务品牌,推广“无纸化”服务,全面推行“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垂直衔接、及时转换、全程代办”模式,率先试点“政银”合作,为投资者提供精准、高效、专业的“保姆式”服务。

广东省广州市致力于打造全球企业投资首选地和最佳发展地,通过多次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和方案,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从税务、用电、建设等全方位进行优化,持续释放改革红利,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出新出彩。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大力推行“一体式集成审批”,着力破解“准入易经营难”和“项目报建难”两大难题,加快涉税事项全程电子化和常见涉税民生事务“就近办”,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减少纳税次数,切实推动便企利民。

陕西省西安市把“提升营商环境”作为招商引资“一号工程”,瞄准便利化、法治化、国际化,审批最少、流程最短、成本最低、诚信最优、服务最好的“三化五最”目标,出台加强和改善营商环境系列政策文件,相继推出“千名干部助千企”活动、争当“五星级店小二”活动以及定期开展“亲商助企”系列活动,积极营造有利于企业家成长的机制和环境。

山西省太原市积极推进市、县两级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清单全覆盖,让办事群众“一单在手、一目了然”。推行开办企业“证、照、税、章”一站式集成服务,新办企业只到一个窗口、交一套资料、最多跑一次。以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为重点,加快提升政务服务环境,优化投资贸易环境,营造诚信法治环境,升级创新创业环境。

浙江省衢州市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先行者,一直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改革发展第一攻坚任务。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统筹推动各类“一件事”联办,全力打造“无证明事项之城”“掌上办事之城”“信用示范之城”。

福建省泉州市强化政策统筹,从“点”上聚焦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互联网+政务”等“三大服务”,从“线”上构建产权保护、执法监管、社会信用等“三大体系”,从“面”上提升金融创新、引才留才、开放便利等“三大能力”,形成优化营商环境“串点成线、连线成面”的政策体系。

一批有影响力的外资企业落户中国。

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和良好营商环境的吸引下,中国成为跨国投资的热土。统计显示,2019年中国累计设立外资企业已经突破100万家。

广东省聚焦提高外资吸引力,连续修订出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等系列举措,全方位提升外资营商环境。外商投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栽好梧桐树,引得凤凰来。巴斯夫、埃克森美孚、壳牌,这些跨国巨头纷纷落户广东,2020年4月底埃克森美孚独立投资100亿美元的广东惠州乙烯项目正式开工,5月中旬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项目在广州、北京、荷兰海牙三地举行“云签约”仪式,5月底巴斯夫广东新型一体化基地首批装置正式打桩开建,外资企业用实际行动给中国营商环境投出赞成票。

上海市陆家嘴致力于打造营商环境最佳、政府响应最快、效率效能最高的投资最佳地,不断推出新的改革举措和服务措施,强化协同配合、系统集成,完善涵盖工商开办、办公场所寻找、项目申报帮助、业务对接撮合、高端人才发展等多维度、立体化、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企业服务体系。2019年1月,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开业,成为中国首家由外资100%控股的保险集团公司。其亚太区首席执行官、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表示,我们期待在这具有前瞻性的市场中发挥我们的作用,并最大限度地借助上海所倡导的有利的商业环境加速自身发展。

北京市朝阳CBD针对总部企业再投资、新设业务、新建项目等经营和投资环节,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解决总部企业发展问题的协商机制,通过重点跟踪对接、个性化服务及绿色通道等方式落实好“一对一”精准服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统计显示,北京市朝阳区聚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17家,占北京市的70%,其中83家总部企业落户CBD。先后有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170余家境外世界五百强企业,选择在朝阳区投资设立外资机构。

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多家外企对中国政府改善营商环境的努力点赞,并表达了继续深耕中国市场的决心。通用电气(GE)全球高级副总裁、GE中国总裁兼首席执行官表示,该公司继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建造了首个美国以外的智能制造技术中心后,又落成了中国医疗设备再制造中心,这些“从无到有”的变化都得益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红利。渣打银行中国行长、总裁兼副董事长谈道,渣打银行的业务将继续聚焦于既符合中国经济未来发展方向,又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的领域,包括支持“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中小企业等,作为植根中国160年的企业,渣打银行希望在中国再发展160年。

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好的营商环境能够吸引优秀的外来企业,也能让更多本土企业生根发芽、发展壮大。统计显示,我国民营经济贡献了全国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力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随着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民营经济发展步伐继续加快,一大批优秀民营企业发展成为行业龙头。

广东省深圳市将营商环境的优化列为全市“一号改革工程”,在提高商业便利、降低企业负担、加速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城市法治水平等方面持续加大工作力度,营造公平竞争、自由贸易、共同繁荣的商业环境。营商环境好,企业就能很好地成长壮大。腾讯、华为、大疆等优秀民营企业,都是在深圳市从中小企业一步步发展成为享誉全球的大企业,这是对深圳优异营商环境的最好阐释。

福建省晋江市是一个县级市,属泉州市代管。多年来,晋江市在构建“亲”“清”的政商关系上狠下功夫,政府找准“领路人、推车手、服务员”的角色定位,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错位”或“不到位”。在这片只有649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滋养了境内外上市公司46家。安踏、恒安等一大批知名企业虽然早已走向国际市场,但仍将总部设在晋江。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晋江走出了一条高质量发展的县域发展之路。

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崭露头角。

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作用下,我国市场主体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2019年,我国已有各类市场主体总量超过1.23亿户。其中,2019年度新设市场主体2 179万户,日均新设企业达2万户,活跃度约70%,市场活力持续增强。

各类市场主体中既有“顶天立地”的大企业,更有“铺天盖地”的小微企业。良好营商环境为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保驾护航,支撑它们迈向“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北京市海淀区立足创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聚焦中关村科学城建设,全力推进创新链、服务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五链”深度融合,积极营造优良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全程服务体系。集成“政府政务服务+社会专业服务”,在设立工商登记、税务咨询、人力社保、知识产权等政府服务窗口的基础上,吸引知果果、51社保、盛大资本、北京银行、德恒律所等一大批专业机构入驻创业会客厅,为创业者在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科技金融、法律咨询等领域,提供一站式全要素创新创业服务。以中关村创业大街为例,开办不到3年的时间就孵化创新创业团队1 580多个,涌现出以小米、滴滴、美团为代表的独角兽企业34家,数量占北京市独角兽企业的52.3%,成为独角兽企业集中爆发的区域。

湖北省武汉市围绕“三个第一”(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把市场评价作为第一评价、把企业感受作为第一感受),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的“四办”改革,开展“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次数”的“五减”行动,全方位推进政务服务流程重塑,帮助市场主体心无旁骛做实业。受益于良好营商环境,企业在细分领域数年或数十年如一日深耕,专注主业“不偏航”,潜心攻破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涌现出了武汉海润、艾立卡、攀升、思伟塑业等一批细分市场中的领军企业。

一批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开工。

中国巨大的市场空间、广阔的发展潜力、涌动的创新活力,特别是中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体现出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和务实行动,吸引了一大批外商投资项目落户中国。2017年至2019年,在全球跨国投资连续下滑的背景下,中国吸引外资分别达1 363亿美元、1 383亿美元和1 412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二位,实现了稳中有增、稳中提质。

2020年1月,首批特斯拉Model3汽车在上海市向公众进行交付。特斯拉首席执行官埃隆·马斯克现场谈道:“是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让特斯拉上海工厂顺利建设和快速交付。”从程序优化到税收减免,从项目补贴到审批时间压缩,从跟踪服务到融资支持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使特斯拉在上海充分体验了中国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和投资便利,增强了特斯拉在中国进一步发展的信心。马斯克表示:“特斯拉未来将持续在中国投资,生产Model 3、Model Y以及更多未来的车型,为中国消费者研发和生产真正属于他们的汽车。”

>>案例3-7

特斯拉的“上海速度”:当年开工、当年竣工、当年投产、当年上市

特斯拉项目于2018年7月10日正式签约落地,签约后仅6个月,2019年1月7日正式开工建设,年底特斯拉Model3上市,并同步启动二期Model项目,实现当年开工、当年竣工、当年投产、当年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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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上海超级工厂现场

特斯拉公司首席执行官马斯克多次向媒体惊叹上海速度,并表示“没有中国政府尤其是上海市政府的支持,无法实现这个奇迹,在中国看到了未来!”

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型外资项目持续增多:投资30亿元的西门子诊断工厂、投资51亿元的光束汽车项目、投资超10亿美元的英威达己二腈项目……将大项目落户中国,成为越来越多外企的选择。

>>案例3-8

大亚湾良好营商环境成为外商青睐之地

2020年4月22日,中国国家重大外资项目、总投资100亿美元的埃克森美孚惠州乙烯项目,在广东惠州大亚湾石化区开工。

埃克森美孚惠州乙烯项目总投资约100亿美元,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计划建设160万吨/年乙烯裂解装置,主要的大宗产品包括:120万吨/年茂金属聚乙烯、47万吨/年高压聚乙烯、42万吨/年抗冲聚丙烯、42万吨/年均聚聚丙烯。一期项目2023年建成投产后,对于缓解国内聚烯烃产品供应结构性短缺问题,减少中国市场对高性能聚烯烃产品的进口依赖,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被新冠肺炎疫情阴霾笼罩之际,大亚湾这一重大项目的开工,让全世界更加清晰地看到中国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坚定决心和信心,更加清晰地看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长期向好的光明前景,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

截至2020年7月,大亚湾石化区已落户项目90宗,总投资2 150亿元,其中世界500强和行业领先企业投资占比近90%,凭借良好的产业基础和完整的配套设施,吸引了来自美国、英国、荷兰、瑞士、德国、日本等全球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知名化工企业落户,拥有中海油、壳牌、埃克森美孚、普利司通、乐金化学、科莱恩等知名品牌。

>>案例3-9

山姆的“上海速度”:签约两月就开工

2020年5月28日,山姆中国会员旗舰店项目在外高桥保税区正式开工建设,预计2021年开业。

疫情期间,外高桥山姆会员店项目作为定制物业,面临着时间紧、体量大、方案布置难等一系列问题。为保证开工开业时间,保税区管理局与外高桥集团股份、客户方构建工作推进机制。在商务谈判初期,就确定项目服务专员,以嵌入式服务及时解决审批中的难题;疫情期间采用云会议、建立专项工作群等方式在线服务。保税区管理局充分发挥集中授权的优势,转变各条线管理部门间的审批流转为管理局单部门内部书面甚至口头征询,项目环节时间均精确到小时。此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均仅用了1天时间。


[1]《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人民日报》2018年12月22日。

[2]《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求是》2019年第18期。

[3]《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4页。

[4]《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03页。

[5]《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深刻认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重要性 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焕发新活力迈上新台阶》,《人民日报》2018年2月1日。

[6]《习近平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 敏锐抓住信息化发展历史机遇 自主创新推进网络强国建设》,《人民日报》2018年4月22日。

[7]习近平.为老百姓服务的场所搞得好一点,我看着心里舒服[EB/OL].(2013-07-23)[2020-07-06].http:// 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723/c1024-22293780.html.

[8]《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强调 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人民日报》2017年7月18日。

[9]《习近平在东北三省考察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时强调 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深化改革破解矛盾 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进东北振兴》,《人民日报》2018年9月29日。

[10]《开放共创繁荣 创新引领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人民日报》2018年4月11日。

(四)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为新动能发展壮大留足空间

近年来,我国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方兴未艾,不仅推动了经济发展、增加了就业岗位,更大大方便了群众生活。相比传统业态,新业态代表着新的生产力,对经济增长影响越来越大,成为可能爆发新技术革命的重要领域。

然而,新事物往往伴随着巨大不确定性,企业不知道新业态会如何演变,社会无法预知新业态会产生什么影响,监管部门较难跟上新业态创新的步伐。同时,不合时宜的监管措施也可能扼杀新业态潜在的创新力,制约新业态的健康发展,缺乏监管又可能导致新业态突破边界,触及公众利益或者经济社会风险的底线。

新业态呼唤新的监管模式。为此,201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部署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

各部门、各地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鼓励创新原则,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留足发展空间。

大力促进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动适应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无接触配送、在线医疗、在线教育、远程办公等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深入研究促进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问题,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出台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力求通过政策引导和监管创新,探索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给市场提供更大发展空间和创新想象空间,更好地释放数字化在实体经济各领域的创新效能。

大力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围绕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方面,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有关方面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保持耐心,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大力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意见》,要求对于社会服务领域新业态新模式,除涉及个人隐私、伦理道德、资金安全、责任事故、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情况外,给予市场主体充分的容错试错机会和更多的发展空间,积极推进电子病例互认共享、“双师教学”、职业教育在线实训、在线诊疗和在线教育装备应用等试点,为进一步探索各类新业态新模式创造基础条件,成熟后逐步按程序推广复制,营造包容审慎、鼓励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重点领域精准发力

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是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

201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印发,要求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检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

国家发展改革委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立足职能职责,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科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精准发力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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