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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监管方式

第五章 “十四五”时期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思路举措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起步期,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深度演变期,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营商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十四五”时期,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轴,增强以改革推进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自觉性,继续全面深化改革,注重各项改革协调推进,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在积极主动进行制度创新、加强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上下更大功夫,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市场发育创造条件。[1]政府职能转变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推动力,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十四五”时期,要全方位推动提升市场竞争开放度,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的“减法”,大力推进审批制度“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改革,主动取消或简化审批事项、精简报审材料、转变管理方式、下放审批权限。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简政放权,破除不合理的体制机制障碍,真正为市场松绑减负,促进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有效释放市场活力、社会创造力。

一、不断放宽市场准入,给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

全面落实并巩固维护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坚持“一单尽列,单外无单”,严禁各地方、各部门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全面清理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一年一修,动态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如无特殊情况每年修订一次。

与此同时,逐项推动破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隐性准入壁垒。取消对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畅通市场主体、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意见反映渠道,对隐性准入壁垒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取消现有政策措施中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待遇,坚决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将涉企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措施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对拟适用例外规定、对社会公众影响重大的政策措施,鼓励通过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审查。

二、大幅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全面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与此同时,进一步明确简政放权标准,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出发点,打破部门界限,统筹整体联动,实现集成服务。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基层审批部门的承接意见,健全完善第三方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并加强对基层审批部门业务的具体指导,增强简政放权工作的协同性。逐步赋予一些具备条件、有改革需求的地方政府实施更高层级职能权限,充分激发地方改革活力。

三、持续推动减税降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围绕让企业轻装上阵,再释放一批有分量、有温度的政策红利,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情况下,落实既有政策,继续研究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储备,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对于税费负担要坚决清、必须降、严肃查、落到位,整治第三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等行为,畅通减税降费政策传导机制,让企业得实惠、有感受。加快收费清单“一张网”建设,让收费公开透明,让乱收费无处藏身。做好土地、水电气暖、物流、用工等方面要素保障服务,最大限度降低各类要素成本。

与此同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用好已有金融支持政策,适时出台新的政策措施,调动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多方积极性,再造贷款流程,稳定资金供给,降低融资成本。对暂时遇到困难但市场前景好的民营企业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不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四、规范中间环节和中介组织行为,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

加大改革统筹,持续推进中介服务事项“化零为整”。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系统推进中介服务事项与行政审批事项同步清理,中介服务流程与行政审批流程协同优化。精简中介服务事项,明确中介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查的关系,清理强制性重复鉴定评估,减少行政审批对中介服务的过度依赖。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确实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一律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由行政机构自行承担服务费用。

与此同时,对确需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精简规范中介服务报告内容,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坚决纠正中介机构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问题。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开展中介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对违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加强失信惩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2]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大幅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凡是企业能干的就让企业干。[3]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义。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采取差别性、歧视性待遇会打击投资者信心与热情。“十四五”时期,要严格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健全公开透明、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效能,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无事不扰”、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

一、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已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明确国家、省、市、县四级部门监管职责和边界,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对取消下放事项,同步制定颁布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配套制度。

与此同时,强化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重点领域的监管,杜绝盲区。建立健全公示披露机制、溯源追责机制、惩罚性损害赔偿机制等,加大违法成本和处罚力度。探索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积极作为、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以及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予以正向激励。

二、寓监管于服务

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更大力度改革以审批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管理体制,从以微观管理、直接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监督管理为主,从根本上扭转政府职能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推动部门和地方转变监管理念,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思维和工作方式,强化主动监管、认真履职意识,以公正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以综合监管提高行政效能,以创新监管提升政府管理水平,真正把监管落到实处。建立健全地方执法部门业务指导和常态化教育培训机制,通过开展行政执法专题培训、定期网络培训等形式,着力增加贴近基层实际的案例教学、执法规范、实践操作等培训内容,提高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到政府监管“居敬行简”。

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能够合并事项或者联合实施的,应当合并事项或者联合实施。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三、以公开透明促进公正监管

公开透明才能有利于公平竞争。如果监管规则和标准秘而不宣,市场主体就会无所适从;如果标准制订得不合理、不科学,市场主体做不到,就会“绕着走”,市场竞争就可能无序;如果执法者自由裁量权太大,就必然导致寻租甚至滋生腐败。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做到部门权责事项完整、准确、规范、公开,规范权力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分领域抓紧制定并充分公开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对边界宽泛、执行弹性大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要抓紧清理规范和修订完善。

同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持续提升执法透明度,坚决杜绝执法“一刀切”、简单粗暴、态度生硬、不按法定程序办事以及“推、拖、躲”等问题。充分利用“互联网+督查”平台,受理企业和群众对执法不规范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

四、创新监管方式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原则上取代日常巡查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与此同时,制定日常巡查、重点检查领域和事项负面清单,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对重点领域实行全链条严格监管,杜绝“双随机、一公开”重复执法。对于已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领域,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限,建立健全监管人员免责制度。

深入实施信用监管。强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开放数据,与政府审批服务、监管处罚等工作有效衔接。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诚信守法、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要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违法、风险较高的监管对象,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深入推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协同建设,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加快《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畅通退出渠道,形成优胜劣汰长效机制。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加强对各部门各地方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打通“数据孤岛”,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为民间投资决策、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判别信用风险等提供信息参考。

完善对新兴产业的包容审慎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依法保护创新,为企业发展提供监管和包容创新并重的政策环境,加强对新兴业态服务指导。建立完善国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决策程序,将正常的经营决策行为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明确免责范围和免责事项,激发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转化的积极性。定期更新产业结构目录,及时明确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分类。同时,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者处置,严禁以创新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

推进“互联网+监管”。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监管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可发现,实现内部整合融合、外部延伸拓展。

推进多种监管方式协同。明确各种新型监管方式的内涵、实施条件、具体操作规则,有效划分和融合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执法、日常巡查、重点检查等各种监管方式,强化执法力量综合协调,加大监管信息共享力度,提升监管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服务供给精细化,找准服务群众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对接群众需求实施服务供给侧改革,办好一件件民生实事。[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推进服务办理便捷化,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加快政务信息系统资源整合共享。为人民群众服务是政府的本分。政务服务涉及各类市场主体和千家万户,政务服务好不好、能否真正解决问题,企业和群众感受最直接、最有发言权。“十四五”时期,要在提升服务质效上不遗余力做“加法”,重点围绕“一件事、一窗办、一次办”,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努力实现政务服务一体化办理、“不见面”审批,为企业发展和群众办事增便利。

一、切实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

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这最终要体现到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上。要主动为人民服务、主动为市场主体服务。要从企业和群众的需求出发,从他们的实际困难出发,实实在在为他们排忧解难。坚持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并重,彻底摒弃“官本位”思想,从企业所需所盼所急所难出发,落实好领导干部联系帮包企业制度,精准对接企业需求,加快推动从“政府端菜”转向“企业点菜”、从政府为主转向人人参与。

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完善企业调研、听取企业意见制度,把握好与企业家交往的底线边界,做到“亲”有尺度、“清”有规范。

二、深入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线上线下融合

大力发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等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上网办理,打造“不打烊”的“数字政府”。积极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打造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尽快实现税务、市场监管、房屋交易管理、外汇管理与其他相关业务审批部门的相关数据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的企业库、项目库、证照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并通过一体化平台,实现政务信息在一网通办各环节之间和各部门业务审批系统之间规范流转,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更加集成高效便捷的服务,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数据多跑路,人员少跑路”,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要大力推行App(应用程序)办事、移动支付等。

健全线上线下协调联动机制,加快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进线上线下办理一套业务标准、一个办理平台,数据同源、服务同源、功能互补、无缝衔接。推进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联动精准预约,实现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要从若干领域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做起,实现在不同地区间联网办理,再逐步扩大范围。

三、推动政府部门协同联动、流程再造、系统整合,提高办事效率

要针对群众办事来回跑、环节多材料多、政府服务效率低等问题,对政务服务的流程、方式等进行系统化改革。全面提升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力,强化部门协同,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对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撬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努力打造线上全领域、线下全覆盖,线上线下功能互补、深度融合的政务服务新体系。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事项,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动部门数据同步采集、业务同步办理、结果实时共享。

与此同时,持续压缩开办企业、注册商标、登记财产、获得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跨境贸易等事项的办理环节、时限和成本,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推行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建立“办好一件事情”全链条、全流程联合审批服务规则,做到审批服务“一套标准”、行业发展“一个规范”。持续推动减证便民行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公布证明事项清单,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

四、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能力,打通“最后一米”

进一步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实现从“多头找部门”“多次办理”转变为“一个窗口”“一次办成”。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推动一窗受理从“物理整合”到“化学融合”,更加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科学调整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分区布局,优化服务窗口设置,完善便民设施和服务导引,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人性化。全面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强化窗口人员业务培训,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窗口“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受理”。

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综合性政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提升自助服务终端等公共服务设施供给质量。进一步明确基层审批部门编制、人员,明晰岗位职责、优化管理构架,确保人员事项进驻到位、窗口授权到位、服务工作良好运转。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环境越是严峻复杂,越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健全各方面制度,完善治理体系,促进制度建设和治理效能更好转化融合,善于运用制度优势应对风险挑战冲击。要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阶段性特点和要求,注重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一体推进坚持和巩固制度、完善和发展制度、遵守和执行制度。[5]只有加强营商环境法规制度体系上下左右的协调配合,把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才能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强市场主体长期投资经营的信心和决心。“十四五”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定、实施和异议解决机制,建立常态化的市场主体意见征集机制,搭建政企沟通网上平台,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一、健全营商环境制度体系

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快建章立制,研究开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建立健全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基础,各具体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等为依托的制度体系,为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制度依据和法治保障。一方面,以配套制度细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市场主体关切,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细则、具体领域管理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文件。另一方面,以工作规范强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定、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有关工作人员依法规范履职。

建立健全地方成熟改革经验固化推广长效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差异化探索,推出更多具有本地特色的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策和改革举措,相互学习借鉴、复制推广成熟经验做法,推动全国范围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完善政策统筹协调机制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科学进行制度设计,合理把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制定发布的节奏,全面评估政策出台后效应,避免政策矛盾冲突、新政缺乏过渡期、政策叠加等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着力提高监管政策预期管理的前瞻性针对性,避免在政策法规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因监管突然收紧,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和投资决策。探索建立涉企政策协调性审核机制,确保涉企政策协调机制贯穿全流程,实现涉企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本部门和其他部门政策、与企业发展实际相协调,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发现违反上位法规定、相互之间矛盾冲突、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加强对重大战略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的评估和督导,切实解决政策执行不到位不准确等问题。

三、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全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核、重审等机制,健全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发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省级行政区内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对拒不履行承诺、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责。实施“新官不理旧账”、拖欠企业账款等专项清理行动,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和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予以补偿。

四、建立常态化诉求处理机制

立足服务一切企业、一切服务企业,建立健全集需求收集、跟踪督导和结果反馈于一体的企业诉求处理机制,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邮寄、电话或者当面提交的涉及自身权益的咨询和申诉。

建立完善企业诉求处理联动机制,由职能部门对问题解决进度进行在线跟踪督导,并限期给予解答,打造涉企政策查询、推送、受理等一站式服务,做到企业诉求高效处理、及时回应。探索推行企业诉求订单式管理,实现市场主体对办理事项的即时可查。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及时归纳发现营商环境的堵点难点,分析研判市场主体的诉求和期盼,找准服务企业和群众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对反映集中的问题针对性整改解决。

五、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一站式多元解纷为切入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形成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到诉前多元解纷,再到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分层次、多途径、高效率、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案。

全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服务、音视频调解、网上开庭、网上申诉等诉讼服务。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共享。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健全部门间重大案件联合查办和移交机制。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

六、充分发挥以评促改、以评促优作用

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一方面,动态更新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更加注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最新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为依据,结合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指标体系和问卷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更加注重反映市场主体感受,增加企业调查问卷的权重,确保“放管服”改革成效由企业和群众说了算。另一方面,逐步扩大参评城市范围。充分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推动更多地方结合营商环境参评工作,加快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和方式,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出台更多新招实招硬招,有效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在营商环境评价中及时梳理总结各地方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政策和便民服务举措,不断挖掘在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和开展政策性创新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搭建更多经验交流平台,复制推广更多创新举措,更好发挥标杆引领、示范带动作用,为推动全国层面改革积累经验,为各地学习借鉴提供参考,督促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投资兴业信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外开放要继续往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方向走,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继续缩减外商投资负面清单。[6]要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外商长期投资经营的信心。[7]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国际化水平,努力培育开放型经济主体,营造开放型经济环境,是推进实现更高水平开放、促进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十四五”时期,要抓住新一轮对外开放机遇,强化开放理念、开放布局、开放方式创新,深入贯彻《外商投资法》,严格落实好鼓励外商投资的相关政策,向外界更鲜明地表明拥抱开放的决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一、坚定不移扩大外资市场准入

持续放宽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对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只做减法、不做加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适时修订发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放宽外资企业设立资产规模、企业数量、股比等限制。持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快推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对外资全面放开市场准入。

对于负面清单范围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新建项目或并购项目,根据股比、高管要求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外资项目,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内外资项目均需核准的,其他外资项目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聚焦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潜力,进一步扩大鼓励范围。支持外资加大创新投入。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提高外资服务水平。

二、营造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市场环境

各项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均平等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内外资项目。涉及外资企业的审批事项,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公开办理流程、办理条件、办理时限,不得擅自增加审核要求,不得超出办理时限,不得非法干预外商投资自主权。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次标准制定修订,可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并承担标准起草等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或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外资项目备案、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转让技术,对于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密。简化外资项目核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核准手续可与其他许可手续并行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完善在线平台收件、出件功能,实现无纸化办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邮寄方式收件、出件,实现不见面办理。

加强与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商会沟通交流,宣传解读政策法规,听取外资企业和商会对改善本地区营商环境的建议,主动回应企业关切。制定与外资有关的政策,以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广泛征求外资企业意见,发挥行业协会、企业家、专业人士作用,切实体现内外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加快推进相关投资经贸规则国际对接

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加快国内制度规则与国际接轨。积极应对发达经济体“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高标准贸易规则挑战,在市场准入、技术标准、竞争中性、服务与数字贸易等方面对标高标准投资经贸规则。探索推动行业分类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稳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积极推进中日韩自贸区建设,提升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推动早日达成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主动参与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大力提升全球经济治理话语权。

把握推进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契机,以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等为重点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以服务贸易规则对接为重点分类推进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加快实现贸易、投资、金融体制等领域更高水平开放。

四、切实加强外商合法权益保护

只要在中国注册的企业,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一律平等对待,切实维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禁止利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转让技术。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征收,特殊情况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并按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畅通政府与外商沟通协调渠道,指定部门或机构专门受理,投诉规则、处理时限等要对外公布,切实维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和机构,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私法协助,依法妥善化解涉外民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严格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不得使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的规定,对违法者依法严肃处理。


[1]《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2019年8月26日),《求是》2019年第24期。

[2]《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 完善法制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效率 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人民日报》2019年2月26日。

[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人民日报》2018年12月22日。

[4]《习近平在上海考察时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治理能力和水平》,《人民日报》2019年11月4日。

[5]《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强调 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体系 善于运用制度优势应对风险挑战冲击》,《人民日报》2020年4月28日。

[6]《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人民日报》2019年12月13日。

[7]《习近平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强调 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防控工作 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人民日报》2020年2月24日。

四、创新监管方式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原则上取代日常巡查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与此同时,制定日常巡查、重点检查领域和事项负面清单,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对重点领域实行全链条严格监管,杜绝“双随机、一公开”重复执法。对于已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领域,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限,建立健全监管人员免责制度。

深入实施信用监管。强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开放数据,与政府审批服务、监管处罚等工作有效衔接。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诚信守法、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要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违法、风险较高的监管对象,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深入推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协同建设,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加快《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畅通退出渠道,形成优胜劣汰长效机制。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加强对各部门各地方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打通“数据孤岛”,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为民间投资决策、市场交易等经济活动判别信用风险等提供信息参考。

完善对新兴产业的包容审慎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有针对性地确定监管方式和标准规范,依法保护创新,为企业发展提供监管和包容创新并重的政策环境,加强对新兴业态服务指导。建立完善国有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决策程序,将正常的经营决策行为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明确免责范围和免责事项,激发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转化的积极性。定期更新产业结构目录,及时明确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分类。同时,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或者处置,严禁以创新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

推进“互联网+监管”。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监管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实现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风险可发现,实现内部整合融合、外部延伸拓展。

推进多种监管方式协同。明确各种新型监管方式的内涵、实施条件、具体操作规则,有效划分和融合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执法、日常巡查、重点检查等各种监管方式,强化执法力量综合协调,加大监管信息共享力度,提升监管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服务供给精细化,找准服务群众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对接群众需求实施服务供给侧改革,办好一件件民生实事。[4]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要推进服务办理便捷化,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理环节,加快政务信息系统资源整合共享。为人民群众服务是政府的本分。政务服务涉及各类市场主体和千家万户,政务服务好不好、能否真正解决问题,企业和群众感受最直接、最有发言权。“十四五”时期,要在提升服务质效上不遗余力做“加法”,重点围绕“一件事、一窗办、一次办”,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努力实现政务服务一体化办理、“不见面”审批,为企业发展和群众办事增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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